第三章 税收法律制度
表十、企业所得税
纳税人
包括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
【注意】不包括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
征税对象
生产经营所得、其他所得、清算所得
纳税义务
居民企业
无限纳税义务
非居民企业
设立机构场所
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纳税
未设立机构场所或取得所得与所设立机构场所无关
仅就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纳税
税率
基本税率
25%
低税率
20%
优惠税率
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
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
适用20%低税率的非居民企业实际执行为10%
应纳税额的计算
计算公式: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前年度亏损
收入
货币形式收入
非货币形式收入
不征税收入
⑴财政拨款
⑵依法应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注意】不征税收入不属于企业营利性活动带来的收益
免税收入
⑴国债利息收入
⑵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收入(条件:持有12个月以上)
⑶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收入
⑷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准予扣除项目
成本
费用
三项经费
福利费
≤工资薪金总额14%
工会经费
≤工资薪金总额2%
职工教育经费
≤工资薪金总额2.5%
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年度结转扣除
招待费
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广告和业务宣传费
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
【注意】超过部分,准予结转以后年度扣除
捐赠
必须为“公益性”的,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
税金
无增值税、企业所得税
损失
不包括各种行政性罚款
不得扣除的项目
⑴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⑵企业所得税税款
⑶税收滞纳金
⑷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注意1】纳税人逾期归还银行贷款,银行按规定加收的罚息,不属于行政性罚款,允许在税前扣除
【注意2】纳税人签发空头支票,银行按规定处以罚款,属于行政性罚款,不允许在税前扣除
⑸超过标准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及所有非公益性捐赠支出
⑹赞助支出
⑺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⑻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
⑼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亏损弥补
延续弥补期——“5年”
【注意】5年内不论盈利或亏损,都作为实际弥补期限计算
征收管理
按年计征,分月或分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自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汇算清缴
【注意】企业在纳税年度内无论盈利或亏损,都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向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财务报告等
表十一、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规定
纳税人
自然人、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分类
居民
有住所
无住所但居住满1年
无限纳税义务
非居民
无住所又不居住
无住所居住不满1年
只就来源于境内的所得纳税
征收管理
自行申报
⑴年所得12万元以上
⑵从中国境内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
⑶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
⑷取得应纳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
代扣代缴
除需自行申报的情形之外,一律实行代扣代缴
表十二、个人所得税各类所得计税规定
征税项目
计税依据和费用扣除
税率
计税方法
工资薪金所得
应纳税所得额=月工薪收入-3500元
七级超额累进税率
按月计税
“三险一金”从工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个体户生产经营所得
五级超额累进税率
按年计算
对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所得
劳务报酬所得
每次收入不足4000元的: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额-800元
每次收入4000元以上的: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额×(1-20%)
20%比例税率
按次纳税
【注意1】劳务报酬所得实行超额累进加征;稿酬所得减征30%
【注意2】稿酬所得出版加印算一次、再版算一次、连载算一次,分次支付合并计税
稿酬所得
财产转让所得
收入-原值-合理费用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按收入总额计税,不扣费用
偶然所得
其他所得
捐赠扣除
公益性捐赠,捐赠额不超过应纳税所得额的30%的部分,可以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表十三、税务登记
种类
开业登记;变更登记;停业、复业登记;注销登记;外出经营报验登记;税种登记;扣缴税款登记等
开业
登记
除国家机关、个人和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贩外,均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纳税义务发生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变更
登记
时限要求——30日,是否换证看登记证内容是否变更
注销
登记
⑴纳税人解散、破产、撤销或终止纳税义务的——15日
⑵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被撤销登记的——15日
⑶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税务机关的——注销后30日办理新的登记
停业复业登记
适用对象: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
停业期限:≤1年
办理时间:停业前办理停业登记;复业前办理复业登记
停业期满复业又不申请延长停业:正常征管
停业期间发生纳税义务:按照规定申报纳税
外出经营报验登记
《外管证》一地一证,有效期一般30日,最长不超过180天
外出经营结束,应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填报《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表》,并结清税款、缴销发票
表十四、发票
分类
增值税专用发票
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管理
只限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领购使用,小规模纳税人和非增值税纳税人不得领购使用,一般纳税人如有法定情形的,不得领购使用
基本联次:记账联、抵扣联、发票联(三联)
普通发票
主要由营业税纳税人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使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不能开具专用发票的情况下也可使用
行业发票
适用于某个行业的经营业务
专用发票
适用于某一经营项目
专业发票
国有金融保险、电信(邮政、交通运输)方面的发票、凭证
发票开具要求
⑴全部联次一次性复写或打印,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⑵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借、转让、代开发票、不得拆本使用发票、不得自行扩大发票的使用范围;禁止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绝对禁止)
⑶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相对禁止)
⑷已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当保存5年
表十五、纳税申报
直接申报
上门申报,是传统的申报方式
邮寄申报
以寄出地的邮戳日期为实际申报日期
数据电文申报
电话语音、电子数据交换、网络传输
以税务机关计算机网络收到的时间为申报日期
须报送书面材料
其他(简易申报、简并征期)
实行定期定额的纳税人
表十六、税款征收方式
查账征收
适用范围:财务会计制度健全、能如实提供生产经营情况、正确计算应纳税款的纳税人
查定征收
适用范围:生产经营规模较小、产品零星、税源分散、会计账册不健全的小型厂矿和作坊(小型生产型企业)
查验征收
适用范围:财务制度不健全,生产经营不固定,零星分散、流动性大的纳税人(小型非生产型纳税人)
定期定额征收
适应范围:小型无账证的个体工商户
代扣代缴
资金流向
→外
代收代缴
内←
委托代征
受托单位按照税务机关核发的代征证书的要求,以税务机关的名义向纳税人征收一些零散税款的征收方式
其他方式
邮寄申报纳税、自计自填自缴、自报核缴
表十七、税款征收措施
核定应纳税额
情形
没账或相当于没账
方法
⑴参照当地同类行业或者类似行业中经营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纳税人的税负水平核定
⑵按照营业收入或者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的方法核定
⑶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或者测算核定
【注意】可以同时采用两种以上的方法核定
担保
前提
有根据→纳税期前提前交→转移财产
税收保全措施
前提
税务机关责令具有税法规定情形的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而纳税人拒绝或无力提供担保
【注意1】均需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
【注意2】均不适用的财产: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单价5000元以下的其他生活用品
具体
措施
⑴书面通知银行冻结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陷阱:冻结全部资金)
⑵扣押、查封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陷阱:全部财产)
税收强制执行
前提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
具体
措施
⑴书面通知银行从存款中扣缴税款
⑵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注意】滞纳金同时强制执行
表十八、税务代理
特点
公正性、自愿性、有偿性、独立性、确定性
业务范围
不得办理违法事项
与注册会计师的工作范围进行区分
不得代为办理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手续
不能代理应由税务机关行使的行政职权
表十九、法律责任
税务行政处罚
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收缴未用发票和暂停供应发票;停止出口退税权
税务行政复议
必经复议
“纳税”争议,必须先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提供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选择复议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税收保全措施
复议机关
二爹
地税局
一个爹
国税局
没爹
国家税务总局
【补充1】行政复议决定作出时间:受理之日起60日内
【补充2】行政复议决定生效时间:送达之日起生效
联系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