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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贪赃枉法毁了元、明、清的军队

[原创]贪赃枉法毁了元、明、清的军队

(2006-09-24 13:06:15)
蒙元灭宋,开创了全体汉族被异族统治的先例,蒙元军人靠武力统一中国,飞扬扈跋,不可一世。蒙元在中国的暴虐统治只维持了八十九年,但蒙元的制度却影响了后来的明朝,因为清承明制,所以亦间接对满清有影响。

 
元明清三代的军队,为了控制全国,把军队派遣到许多地区镇守。如《元史.兵志二》记载:“世祖之时,海宇混一,然后命宗王将兵镇边徼襟喉之地,而河洛、山东据天下腹心,则以蒙古、探马赤军列大府以屯之。淮、江以南,地尽南海,则名籓列郡,又各以汉军及新附等军戍焉。”
 
《明史.兵志一》记载:“明以武功定天下,革元旧制,自京师达于郡县,皆立卫所。外统之都司,内统于五军都督府,而上十二卫为天子亲军者不与焉。征伐则命将充总兵官,调卫所军领之,既旋则将上所佩印,官军各回卫所。盖得唐府兵遗意。”
 
《清史稿.兵志一》记载八旗:“八旗驻防之兵,大类有四:曰畿辅驻防兵,其籓部内附之众,及在京内务府、理籓院所辖悉附焉;曰东三省驻防兵;曰各直省驻防兵,新疆驻防兵附焉;曰籓部兵。”满清的驻防军除了八旗,还有绿营。而绿营驻防的情况,据《清史稿.兵志二》记载:“综天下制兵都六十六万人,安徽最少,闽、广以有水师故最多,甘肃次之。绿营隶禁旅者,惟京师五城巡捕营步兵。将军兼统绿营者惟四川。有屯兵者惟湖南、贵州。其新疆之绿营屯防,始乾隆二十五年,由陕、甘陆续移往驻防。各省标兵规制,督抚得随时疏定。”此外,元、明、清还有募兵及乡兵,清末还另有新军等等,这些部队都有驻防的责任。
 
综观元明清三代的正规军,有一个共同的规律,是这些王朝的军队开国时大都骁勇善战,其后便逐步渐腐朽不堪,失去了战斗力,到底是什么原因造成的呢?我认为军警不分的驻防制度可能是重要原因之一。
 
在军警不分的古代,全国各地的驻防的军队在和平时期主要是扮演维持治安的角色,例如捕盗、守卫、巡逻等——相当于现代的警察。让罪犯当警察在现代社会当然是不可能的。但是元、明却仍然保存着前朝传下来的一项充军制度,充军一般而言就是让罪犯当兵,相当于在现代社会让罪犯当警察。如《元史.兵制》记载,至元二年十月,“收到私走间道、盗贩马匹、曾过南界人三千八百四户,悉令充军”;而《明史兵志四.清理军伍条》记载让罪犯充军的理由是补充逃兵的缺额,“卫所有缺伍,则另选舍余及犯罪者充补,犯重发边卫者,责卖家产,阖房迁发,使绝顾念。庶卫卒皆土著,而逃亡益鲜”(实际,历史上很多军队都存在逃兵问题,《明史兵志四.清理军伍条》记载,“起吴元年十月,至洪武三年十一月,军士逃亡者四万七千九百余”。明太祖的军队有这么多逃兵,却照旧打胜仗。清朝的湘军也有逃兵,《曾文正公书扎》卷二十二之《复左制军》记载,“赴湘募勇则旋募旋逃,终无足额之一日”,也照旧打胜仗。可见逃兵问题只要处理得当,不会对军队的战斗力造成重大影响。但在和平时期,罚罪犯充军以补充逃兵的缺额,后果是败坏了军队的纯朴风气,枉法的观念会腐蚀军队)。
 
充军之弊还不是主要原因,主要原因是军警不分的驻防制度,它令普通士兵都有机会贪赃枉法。以没有充军之弊的满清驻防八旗为例,地方驻防八旗的职责包括防守城门、巡逻、捕盗等,在浙江杭州的十个城门中,全由八旗兵驻守,这些守门兵丁经常滥用职权,对过往行人“恣行抽取”、“勒索银钱”、“倚禁门有攫货之薮、借盘诘为逞暴之图”。[1]满清驻防将领也同样以权谋私、贪赃枉法,《清史稿.王鸿绪传》指出,“驻防将领恃威放肆,或占夺民业、或重息放债、或强娶民妇、或谎诈逃人,株连良善、或收罗奸棍,巧生絷诈,种种为害,在所时有”。
 
上梁不正下梁歪,驻防的旗军本有捕盗的职责,但一些八旗驻防点竟然成了贼窝,清代“广东省盗贼甚多,皆系旗人兵役窝留”、[2]满清“太原驻防兵丁骠悍,窝盗为匪,肆无忌惮。居民指满城为梁山泊,而地方官莫敢谁何。”[3]将领和士兵同流合污,必然互相包庇。雍正曾斥责宁夏将军“溺职负恩”,“所管弁兵......目无纲纪”、[4]乾隆也曾斥责绥远城将军对“流入恶习”的属下“不知轻重,一味袒护。”[5]这些枉法使军队的纯朴风气彻底败坏,任其发展下去,则士兵和盗贼必无区别。如元代有些地方镇戍兵甚至“白昼挥刀戟走市,怖人夺资货。”[6]
 
和平时期就这样猖狂,战争时期就更不用说了,古语有云:“匪过如梳,兵过如篦”。在战场上,失去纪律约束的士兵大肆抢掠,饱掠了便会思归,再也无心恋战。这方面的例子不仅仅腐朽的政府军有,新兴的起义军也有。例如太平天国派援军去增援北伐军时,援军前进到山东临清一带便因内乱而溃散、失败。内乱主要原因据清人姚宪之《粤匪南北滋扰纪略》记载,是新附的“捻、幅及各种土匪,每人腰缠金银,不愿随贼接仗,彼此暗约,千百成群,乘间陆续潜逃。贼众往追,转为所伤”。而在元未著名的高邮之战中,正史认为元军失败的原因是统帅脱脱被朝中政敌所劾,兵权被削,致百万元军哗然四散,有理由认为饱掠思归也是元军溃散的原因之一。
 
地方驻防军队的贪赃枉法行为任其发展下去必然会出现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明朝边疆的卫所就是如此。明朝政府在与蒙古诸部的经济交往中,明令规定一些商品属于违禁品,这些违禁品包括“兵器”及可以制造兵器的“钢铁”,还有“花云锻”等。[7]但却屡禁不止,因为明朝的边吏在带头走私军器,例如大同参将曹俭“又私以盔甲,弓箭与(蒙古鞑靼部头目)阿鲁台使臣易骆驼”。[8]大同镇守太监郭敬依仗与明英宗宠信的大太监王振的亲密关系“递年多造钢铁箭头,用瓮盛之,以遣瓦剌使臣。(瓦剌头目)也先每岁用良马等物赂振及敬以报之。”[9]
 
上层的边吏将领既然如此,中下层的官兵也肆无忌惮,正统七年“瓦剌贡使至京,官军人等无赖者以弓易马,动以千数,其贡使得弓,潜内衣箧,逾境始出。”[10]类似上述这些明军走私的文献还有很多,在此不必一一列出。显然,走私已经危害到了明朝的国家安全,明军由于走私,“贪图厚利,暗将熟铁器物裹藏货售,以至二十年来(蒙古)套虏转弱为强,所向披靡。”[11]不仅套虏,蒙古其它部落也得益于走私,在“庚戍之变”时,蒙古俺答部就显示出“其铁马金戈,明光耀目。”[12]
 
走私使明军边镇纲纪松弛,无心作战,“虏大入则大利,小入则小利,竟不闻有与一角于疆场者”。[13]有的边镇守军甚至从最初的走私发展到通敌卖国,明军边兵“......至有与虏通货,入而后报者......”[14]明大同的总兵仇鸾称:“我之墩军夜不收往往出入虏中与之交易,久遂结为腹心。(蒙古)俺答、脱脱、辛爱、兀慎四大营至,将我大边墩台割据分营,虏代墩军了望,军代达虏牧马。宣大总督王崇古也说:大同各路逼近虏巢,向缘将士怯懦,虏酋贪狡,索贿买和......甚至沿边各堡有月钱之科派,大边墩有分帐之买卖,坐致烽火不明......虏入则墩夜不传,虏出而炮火始发......拥兵闭门,耕牧尽废。每遇虏入,小失则隐匿不报,大虞则虚张声势,以十百为千万,动称兵寡难敌,以媚虏为旧规......酿致沿边军民......甘心出办财帛,希求苟安。”[15]
 
当一支军队腐朽到象八旗军那样窝留盗贼、象明军那样与敌通货、象元军那样和盗贼毫无区别“白昼夺资货”的地步,这样的军队由于军纪荡然无存,已经不堪再用了。当战争来临的时候,让这样的军队上战场,就必然会闹笑话。例如,“至正七年十一月,海盗劫沿江江阴、通、泰、镇江、真州一带,海盗才三十六人,元军万数不能进讨,反为所败”;[16]明嘉靖三十四年,一股六七十人的倭寇,在明境“行数千里,杀戮及战伤四五千人,凡杀一御史、一县丞、二指挥、二把总、入二县,历八十余日始灭。”[17]
 
元明清三代的正规军都是世兵制(也有一些例外,如晚清的新军),父传子继,世代当兵,贪赃枉法的不良作风可以一代一代传下去,积重难返,最后多变为市井油猾之徒。而元、明、清三代的乡兵,一般因战争而产生,专职作战,故纪律和士气往往高于军纪败坏的正规军。元末,元廷倚为栋梁的察罕帖木兒及扩廓帖木兒皆是乡兵的重要领导人,显示出乡兵的战斗力在蒙元正规军之上,实际已经代替腐朽的蒙元的正规军成为了起义红巾军的主要对手。
 
乡兵战斗力在正规军之上的情况不单止发生在元未,明清两朝也有这种情况。例如,在明朝的平倭战争中,明将戚继光、谭纶、俞大猷均募乡兵,尤其是戚继光,针对明朝原先卫所兵员多为市井油猾之徒的情况,到义乌这个地方招募矿工和农民,组成“戚家军”,为平倭的最终胜利立下了汗马功劳。清廷平定太平天国所依赖的湘淮军,也属乡勇。
 
代替正规军的乡兵,最初风气比较纯朴,然而时间一长久,也会变油猾世故。例如淮军在平定太平军、捻军之后,长期驻防各地,渐染暮气,在甲午战争中入朝鲜境内作战,军纪败坏,“义州至平壤数百里间,商民均躲避,竟有官亦匿避。问其缘由,因前大军过境,被兵扰害异常,竟有烧屋强奸情事,定州烧屋几及半里,沿途锅损碗碎各情,闻之发指。”[18]淮军首脑李鸿章亦不得不承认“军声大坏,殊为愤闷。”[19]
 
上行下效的贪赃枉法是元明清军队腐朽的主要原因之一,元明清三代朝廷并非对这种情况一无所知(前文亦引述过明代大臣仇鸾、王崇古的奏折、而清朝的则有清帝的批奏),始终拿不出一个很好的解决办法。贪赃枉法、徇私舞弊会彻底摧毁任何一支朝气蓬勃的军队,古今概莫能外。希望后人能吸取历史教训,不要重蹈覆辙。
 
 
 

[1]《杭州八旗驻防营志略》卷17之页14——15
[2]《雍正朝汉文朱批奏折汇编》雍正四年四月初三日杨文乾奏
[3]张集馨:《道咸宦海见闻录》页38
[4]《清世宗实录》卷151,雍正十三年正月辛卯
[5]《清高宗实录》卷483,乾隆二十年正月癸酉
[6]宋濂《宋学士文集》卷63之《吴先生碑》
[7]《明英宗实录》正统三年四月癸未、《明孝宗实录》弘治十二年五月壬午
[8]《明宣宗实录》宣德九年1二月癸酉
[9]佚名《正统临戎录》
[10]《明英宗实录》正统七年十月乙卯
[11]《明经世文编》卷382之何东序《套虏输款求贡疏》
[12]尚不享《北虏风俗.教战》
[13]胡松《陈愚忠效未议以保万世治安事》,转自《明经世文编》
[14]《明经世文编》卷232之许论《论边镇.大同》
[15]《明经世文编》卷316
[16]《元史.顺帝本纪》
[17]《明世宗实录》卷425,嘉靖三十四年八月壬辰
[18]《李文忠公电稿》之《寄平壤丰卫左马各统领》
[19]《李文忠公电稿》之《寄平壤盛军卫统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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