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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企业“甲供材”之会计及税收问题

 

 

    举例如下:甲方与乙方施工合同总额为1000万元,其中含甲方提供钢筋200万元。

    方式一,甲方发出材料时,借记预付账款,贷记原材料。乙方借记原材料,贷记预收账款。这种会计处理的依据是,根据国家关于工程造价的相关规定,工程总造价中直接工程费包括材料费、人工费、机械费、其他费,且在工程总造价的核算中,所有的材料都要计提税金后计人工程总造价,即工程造价是含税价。在总造价确认的情况下,将工程的总造价作为甲方应该支付给乙方的工程价款。因此甲方将材料给乙方时应作为预付账款处理。

    方式二,甲方发出材料时,借记开发成本,贷记原材料。施工不做账务处理。做备查簿登记,供收发实物管理使用。这种会计处理的依据是,甲方认为,我买的物资给乙方就是用于我的工程,因此,在发出材料时直接计入我的在建工程是符合规定的。

    从相关的法律法规看,目前对于甲供材的会计处理,没有非常明确的规定。从会计核算角度而言,只要能为会计信息的第三方提供真实有效的会计信息,两种会计处理方法都是可以接受的。但是,这两种会计处理方法就带来了下一步的乙方建筑业发票的开具问题:

    在方式一下,乙方应该按1000万开具建筑业发票,并按1000万缴纳营业税。

    在方式二下,乙方按800万开发票,如果按1000万开发票就会导致200万材料在甲方重复入成本的情况。

    2.甲供材的相关税收问题

    从税收负担上看,按现行税法,无论乙方是按1000万开发票还是按800万开发票,甲供材都必须要并入乙方的计税营业额征收营业税,即乙方都必须按1000万元征收营业税。因此,从理论上而言,对于乙方,无论甲方如何进行会计处理,他的税收负担是不变的,只不过是根据甲方的会计处理的不同,开票金额有所不同罢了。在现实的情况中,由于开票金额的不同带来乙方不同账务处理和税收处理,施工企业按1000万开具建筑业发票给甲方,按1000万在账面上确认收入,但对于200万这部分的甲供材,施工企业无法取得发票,也就无法入成本。这对于施工企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如何扣除是一个大问题。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就出现了以下两种解决方式:

    (1)乙方对于甲供材发票入成本的问题,由双方在工程结束,决算报告出来后,乙方凭工程决算报告和甲方提供的购买材料的发票清单计入乙方工程成本,并允许在税前扣除。

    (2)部分税务机关认为这是转售业务:即甲方外购物资转售给施工企业,施工企业最后开总的发票向甲方结算,对甲方应征收增值税,至于进项税款当然能够得到抵扣。我认为,这种处理方法是非常错误的。一般说来,甲方通常不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且购买的材料给乙方最终还是用于甲方自己的工程,实际上是一种自用行为,不能视为转售业务征收增值税。

    在方式二下,由于甲方在发出材料时是直接计入了工程成本,因此,乙方在收到材料以及以后将材料用于工程时就不做任何会计处理了。这时,乙方按800万开发票,也就不存在200万甲供材无法取得发票入成本的问题。但是,由于现行营业税法规定,乙方的计税收入包括甲供材料,因此,乙方要取得甲方代扣代缴甲供材营业税的完税凭证,否则在税务检查中,乙方必须要补缴纳甲供材营业税,甚至要按偷税进行处罚,同时由于甲供材在工程造价时没有和甲方按规定计提税金,最终只能是自己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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