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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操作】高速公路项目PPP模式的创新与运用

高速公路项目具有公益性与盈利性的双重性质,因此在进行项目政企合作模式中,应兼顾政府方与企业方的利益,理清各自的权、责、利归属,以最终实现合作双方的互利共赢。近年来,中电建路桥集团先后实施了多个高速公路投资项目,不断加强在项目前期工作上的参与深度,合作模式管理上,通过在股权结构、工程总承包方式、经营收益方式等三个维度有机结合,逐步由单一的BOTBT模式,同时创新出可适应于不同投资项目的多元化的PPP模式,为基础设施项目商业模式创新做出了积极有益的探索。


★  摩砺以须,加强项目前期参与  ★

为进一步提高高速公路PPP项目经济效益,切实降低投资风险,中电建路桥集团在项目运作实施中着重强调项目生命全周期概念,并重点加强项目前期工作参与深度,积极参与地方政府的项目审批立项、规划设计等具体事项,协助加快项目推进步伐。一方面,通过与地方政府充分协商,在项目前期即共同拟定项目全周期的商务模式及投融资方案;另一方面,发挥自身在规划设计及工程建设领域的技术优势,积极参与地方政府的项目建议书、工可报告等规划设计前期工作,为其提供技术支持的同时为下一步项目合作奠定良好基础。

  另外,着力加强了对项目的交通量、工程造价等指标的专业预测分析,并重点对项目周边经济、社会环境开展调查研究,为项目投资决策提供科学支撑。

★  因地制宜,实现股权结构多样化 ★

     在股权结构方面,根据各个高速公路项目实际及与地方政府洽谈情况,中电建路桥集团在实践中主要有参股、控股和全资三种方式。

参股方式。由地方平台公司代表地方政府控股,由投资人参股项目公司。适用情况:地方政府财政实力较强,项目建设所需资金相对较为充裕;平台公司资金、资信状况较好,投融资能力较强;项目预期收益水平总体较低,后期运营风险较高。优点:投资人可以参股方式作为项目公司股东,以较低资金投入获得项目全部的工程总承包任务。

控股方式。投资人控股项目公司,地方政府平台公司作为参股股东。适用情况:地方政府财政资金较为紧张,在项目建设期难以筹集足额资本金;平台公司资信状况略差,无法独立办理项目融资事宜;如地方政府负责征地拆迁费用,可以该费用参股项目公司。优点:投资人掌握项目公司经营管理主动权,通过与工程总承包部管理相结合,有效提高项目管理效率,降低运营成本。

全资方式。全资方式适用条件与控股方式较为接近,如地方政府不参与入股项目公司,应由投资人负责全资设立项目公司。在全资方式下,项目所需资金全部由项目公司负责筹措,项目建设及运营责任由投资人独立完成。投资人的主动权最大化,但相应的投资风险也相应增加。因此,投资人应积极向地方政府申请多项优惠补贴与扶持政策,降低项目资金压力及管理难度,为项目实施创造良好外部环境。

三种股权方式的转换。以上三种方式在同一项目的不同阶段,投资人可通过资本运作,实现股权结构变更,以达到投资收益最大化及风险最小化的目的。其中,投资人增持股份,是在高速公路投资项目处于建设期或运营初期,根据分析预测,如未来收益将高于初始预期,投资人可选择增持项目公司股份,增加预期收益。投资人减持股份,是在项目实施期间,如分析预测未来收益低于初始预期,投资人可选择减持项目公司股份。另外,可通过减持甚至全部出售所持股份,可实现项目前期投资成本及收益提前变现,加快资金回收速度。

★  精益求精,加强施工总承包管理  ★

   在项目建设阶段,通过将设计任务纳入工程总承包(EPC方式)、减少建安费下浮比例、征地拆迁费由政府包干等方式,在降低项目投资造价的同时,努力提高项目整体收益水平。

将设计任务纳入工程总承包。中电建路桥与交通行业领先的设计企业建立战略合作关系,积极向规划设计等产业链上游延伸。在高速公路投资项目中,积极争取采用EPC总承包方式,将设计任务纳入总承包范围中。采用该方式,一方面投资人可实现向规划设计等产业链上游的延伸,提高企业整体竞争力,另一方面,可加大项目设计优化力度,提高工程施工利润空间。

减少建安费下浮比例。在工程施工承包价方面,争取在建安费在设计概算的基础上不下浮或尽量减少下浮比例,以保证工程施工利润空间。

征地拆迁工作及费用由政府包干。近年来,随着城镇化进程不断加速,建设用地作为稀缺资源其单价逐年攀升。在高速公路建设中,土地征用及建筑物拆迁等相关费用也呈快速上涨趋势。由于征地拆迁实施主体为地方政府,费用受偿主体即土地所有者多为个体企业或集体农户,征地拆迁工作实施的难度较大,且相关费用后期超出概算的风险较大。作为高速公路项目投资人而言,征地拆迁相关风险是项目实施主要的风险之一。

中电建路桥在高速公路项目实施中,要求地方政府负责征地拆迁全部工作,就征地拆迁费用,可选取以下方式之一:地方政府承担征地拆迁费用,该费用不作为项目投资成本的一部分;地方政府以征地拆迁费用入股项目公司;项目公司负责按照初设概算中征地拆迁费用金额支付给地方政府,由其包干使用;通过以上方式,可达到锁定征地拆迁成本,将投资人相关风险降至最低的目标,为项目整体经营管控顺利实施创造良好条件。

 五重锦囊妙计,确保经营收益 ★

  高速公路项目兼有公益性与盈利性的特点,其收益来源可包括政府财政性资金及高速公路收费等运营收入。当前,地方政府性债务水平较高,可用于高速公路项目建设的资金相对有限,而同时由于目前建设的项目多位于欠发达区域,项目预期交通量及收费收入等指标相对略低,因此靠BT(政府回购)或BOT(投资人独立运营)等单一的合作模式难以实现项目投资收益指标要求。因此,电建路桥在投资项目运作实施中,将两者有机结合起来。在单一BOT模式的基础上,协调地方政府提供各项优惠政策与财政补贴,以确保项目总体经营收益满足要求。具体包括以下几种方式:

运营期财政保底补贴方式。锦囊:在项目运营期,由地方政府向项目公司提供财政保底补贴,即在项目每年的运营收入未达到某一数额时,就差额部分由地方政府负责支付给项目公司。该补贴来源主要为地方政府未来年度的财政收入。

解析:对投资人来说,该保底补贴可确保项目公司每年运营收益可不低于该保底额度,可有效解决项目运营前期亏损及运营资金缺口等问题,对保障投资人整体收益水平、降低项目投资风险将起到重要作用。对地方政府来说,该保底补贴为或有负债,在未大幅度增加政府实质性负债规模的基础上,极大加快了项目推进实施步伐。

建设期或运营期固定补贴。锦囊:在项目建设期,由地方政府向项目公司提供固定额度的财政补贴。具体补贴额度可根据项目线路长度、投资额等指标确定,补贴方式可以分年度、分期投入。该补贴资金的来源可以为地方政府财政收入、交通部门定向补贴等。

解析:对投资人而言,地方政府所提供的建设期补贴可有效降低项目造价水平及投资人出资压力,运营期补贴可有效减轻项目运营前期亏损及资金缺口等问题。对地方政府而言,补贴额度为确定数额,由于项目后期运营由投资人负责,因此并未大幅增加其政府性债务规模。

优质地块捆绑开发。锦囊:投资人可与地方政府洽商,将拟实施的高速公路与具备开发价值的商住地块等项目捆绑,共同交由投资人开发建设。

解析:对该商住地块,可设定由投资人低价获得该地块,通过土地一级开发或一、二级联动开发获得收益,以进一步提高高速公路项目运营收益水平。

税费减免政策。锦囊:地方政府可为投资项目提供多项税收方面的优惠政策,以减轻项目公司税务负担,提高项目投资收益水平。

解析:地方政府留存部分税费即征即返。对项目所涉及的税费地方政府留存部分(如建安部分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等)由地方政府即征即返给项目公司。所得税享受区域优惠政策。如对西部大开发所涉及区域,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优先分红权。锦囊:由地方政府与投资人合资设立项目公司的,可设置优先分红权等相关约定。

解析:在项目运营期中,投资人可优先通过项目运营收益收回其投入的资本金及收益,在此之前,地方政府不参与项目公司收益分红。

★  三大维度结合,创新PPP合作  ★

中电建路桥在高速公路项目的运作实施中,结合地方政府的诉求及项目实际情况,将三个维度中的各种方式相互结合,创新出多样化的PPP合作模式。如下表:

1 高速公路PPP合作模式多维度组合适用性分析

维度

项目类型

 

地方政府财政状况

股权方式

 

工程总承包方式

经营收益方式

1

西部地区或四、五线城市,项目运营收益略低

相对良好

 

可适当提高地方政府参股比例

 

①EPC总承包;

②如地方政府控股,建安费可适当下浮;

③征地拆迁费由地方政府包干使用。

 

①以争取保底补贴为主,固定补贴、优质地块捆绑为辅;

②搭配税收优惠、优先分红权等;

③可通过股权转让,提前收回项目投资成本及收益。

较差

争取地方政府参与一定股份

 

①EPC总承包;

②建安费不下浮;

③征地拆迁费争取由地方政府包干使用。

 

①以争取固定补贴、优质地块捆绑为主;

②搭配税收优惠、优先分红权等;

③可通过股权转让,提前收回项目投资成本及收益。

2

中部地区或二、三线城市,项目预期收益中等

相对良好

 

可适当提高地方政府参股比例

①EPC总承包;

②如地方政府参股比例较高,建安费可适当下浮;

③征地拆迁费由地方政府包干使用,或由其直接承担该费用。

①重点争取固定补贴及优质地块捆绑;

②搭配税收优惠、优先分红权等。

较差

争取地方政府参与一定股份,可由其按征地拆迁费用入股

①EPC总承包;

②建安费不下浮;

③征地拆迁费争取由地方政府包干使用。

 

①以争取优质地块捆绑为主,积极争取其他财政补贴;

②搭配税收优惠、优先分红权等。

3

东部发达地区或一线城市,项目预期收益较好

相对良好

 

可适当提高地方政府参股比例

 

①EPC总承包;

②如地方政府参股比例较高,建安费可适当下浮;

③征地拆迁费由地方政府包干使用,或由其直接承担该费用。

①积极争取优质地块捆绑或其他合作项目;

②争取搭配税收优惠、优先分红权等。



较差

争取地方政府参与一定股份,可由其按征地拆迁费用入股

①EPC总承包;

②建安费不下浮;

③征地拆迁费由地方政府包干使用。

①重点争取以优质地块捆绑为主,积极争取其他财政补贴;

②争取搭配税收优惠、优先分红权等。

中电建路桥通过以上PPP合作模式的创新运用,极大提高了公司及各项目的整体经济收益水平。目前已实施的高速公路项目中,以保底模式实施的A高速公路项目,在运营初年即可实现近0.3亿元的盈利;以参股模式实施的B高速公路项目,以参股40%股份获得了整个项目的EPC总承包任务。以固定补贴模式实施的C项目,在建设期补贴及建安部分营业税返还等资金到位后可解决项目1/4以上的资本金,运营期补贴到位后也极大缓解项目运营前期资金压力。EPC工程总承包模式为公司不断拓宽建筑业产业链,进一步提高项目的总体盈利能力起到重要促进作用。

  项目管理与风险防控水平整体提高。高速公路投资项目投资额度大,周期跨度长,并涉及项目立项、投融资、规划设计、工程施工、运营管理、资产处置等多个环节,项目合作模式及主要商务条件很大程度上决定了项目经营管理最终的成败。通过以上PPP管理模式创新,中电建路桥极大提高了对高速公路投资项目的总体管理水平与风险防控水平,更加捋顺了与地方政府在项目建设及运营期间的合作关系,为实现项目收益水平不断提升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实现政府与企业和谐共赢。截止目前,中电建路桥已与四川、福建、重庆、云南等多个省市的地方政府开展合作,成功实施了多条高速公路项目。一方面,该模式充分发挥项目自身的公益性与盈利性属性,并未大规模增加地方政府财政压力与债务规模;另一方面,该管理模式的创新运用极大加快了合作项目的推进步伐,对区域交通网络系统建设起到极大促进作用。对基础设施建筑企业而言,该模式的创新运用可为加快基础设施市场开拓,确保公司持续稳定发展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

(来源:中国工程建设网,作者:陈凡,中电建路桥集团公司投资部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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