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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债父偿"应获赞扬但不宜推崇
六十秒读懂专题

父母和子女对彼此的债务并无"必须偿还"的义务。即使父母和子女之间存在遗产继承关系,继承人只以继承的财产为限对被继承人生前所欠债务负偿还责任,并且,如果被继承人遗留的债务超过了财产,继承人完全可以放弃继承遗产而不替被继承人偿还债务。吴乃宜老人自愿子债父偿,这种高道德标准的行为虽在银行范畴内无意义,但在民间人际范畴内有其合理性。作为前现代社会衍生出来的债务保障机制,子债父偿或父债子在现有民间借贷环境下对控制风险和降低交易成本仍有一定作用。 [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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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民间继承习惯之"父债子还",张书颖

人道先于诚信,刘洪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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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19日凌晨,温州"诚信老爹"吴乃宜去世。其在八旬高龄背负亡子留下来的80多万元债务,替子还债6年,感人事迹引发关注。老人践行诚信,自愿子债父偿固然感人,但老人并没有偿还义务,所谓"子债父偿"在法律文本中没有依据。

公民是独立的民事主体,只对自己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通常情况下,父母或子女对于对方债务并无"必须偿还"的义务

债务人死亡,债务不能消灭,这一点在法律上是明确的。但"父债子还"、"子债父偿"等延续了数千年的传统观念在法律上并没有依据。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公民是独立的个体,只对自己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父母和子女对彼此的债务并无法律上偿还的义务,同样,子女的债务自子女成年后父母通常也无法律上的义务。有两种情况除外:其一、父母与子女一同生活,父母或者子女的债务系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则可以要求以家庭共同财产清偿;其二、父母和子女之间存在遗产继承关系,继承人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应当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

继承财产情况下,父母或子女偿还债务也只有限定义务,继承人只以继承的财产为限对被继承人生前所欠债务负偿还责任

当父母和子女之间存在遗产继承关系,子债父偿或父债子还也是有条件。《继承法》第33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换言之,继承人只以继承的财产为限对被继承人生前所欠债务负偿还责任,这就是《继承法》实行的"限定继承"。在继承人以被继承人遗留的全部财产抵偿债务后,无论债务是否已清偿完毕,继承人都没有义务以自己所有的财产继续清偿,除非继承人本身自愿。

《继承法》还规定了自愿继承原则,如果被继承人遗留的债务超过了财产,继承人完全可以放弃继承遗产而不替被继承人偿还债务

除了限定继承,从保护继承人的角度出发,《继承法》第33条还规定了自愿继承原则,"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根据这一规定,继承人如果放弃继承,则意味着继承人可依法不承担被继承人应承担的义务。即,面对被继承人留下的债务时,继承人可以依自己的意愿自主地决定接受继承还是放弃继承,如果被继承人遗留的债务超过了财产,继承人完全可以选择放弃继承遗产从而不必替被继承人偿还债务。

继承人中有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即使遗产不足清偿债务,也应为其保留适当遗产

继承制度体现着养老育幼的精神,不论是法定继承还是遗嘱继承中,法律都要求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给予照顾,并不得取消他们必要的遗产分额。与此相一致,在清偿税款和债务方面也应保护他们的权益。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1条强调:继承人中有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即使遗产不足清偿债务,也应为其保留适当遗产。

吴乃宜没有"子债父偿"的义务,法律甚至应为其保留适当遗产以保障生活。老人践行诚信值得赞扬,但不宜过度推崇

吴乃宜老人三个儿子遗留的财产,远不足以偿还债务。(保险赔款和渔船变卖后仍剩下26万元债务。)根据自愿继承和限定继承的原则,吴乃宜可以无须承担"子债父还"的义务,法律甚至应为其保留适当遗产以保障生活。但年近八旬的老人却在丧子痛苦中担当了本不属于他的巨额债务,种菜、养鸭、拾荒、织渔网……用六年多时间攒钱还债。老人践行诚信,自愿子债父偿,从个体角度来说是高道德标准的行为,值得赞扬。但这并不宜过度推崇,尤其不宜强制。

对于银行借贷等部分,他完全无需有道德压力,银行要债可据《担保法》《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等法律文本规定,规则明确

关于银行私人贷款部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贷款通则》等法律文本规定,银行与借款人须签订法律合同,必须有担保人和抵押物,当借款人遇意外身亡未偿还贷款,银行可以拍卖借款人抵押物及遗产;可以把个人贷款发放到社会,通过社会上的讨债公司来要债;或者将担保人或遗产继承人诉诸法庭,追究他们的法律责任……总之,有多条法律文本保障银行要债追偿,且规则明确。

对于民间人际之间的借贷,他的行为不是必要但有一定的合理性。民间借贷主要依靠亲缘和熟人之间的信用关系来维护

民间借贷作为一种合约双方自愿达成交易的市场化融资机制,主要依靠亲缘和熟人关系来维护。债权人在向债务人放贷时一般不要求抵押或担保,主要是靠债务人或者中间人的亲缘网络或熟人圈子。换言之,以亲缘、地缘为中心的人际关系网络成为民间经济活动最根本的信用基础。信用使得民间借贷活动有了道德约束的保障,使参与者都共同遵守约定俗成的惯例。

从一个更宏观的角度看,子债父偿或父债子还是前现代社会衍生出来的保障机制,在现有民间借贷环境下仍有一定作用

旧中国农业社会,生产资料极少,个体生存困难。家庭成员共同劳作、共同消费,没有真正意义上的个人财产,债务不仅仅包括了个人债务,事实上还包括了家庭债务。为给债务人提供充分的保证,"父债子还"、"子债父偿"等作为债务保障的一种机制出现。

到了现代社会,虽然家庭债务和个人债务根据债务的实质用途区分已可清楚。但在现有的民间借贷纠纷不断的环境下(根据《中国证券报》数据显示,2013年上半年全国法院受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443631件,同比增长25.09%),子债父偿或父债子还,作为一种对债务人提供无限连带的保证,对于规范借贷纠纷、控制风险和降低交易成本仍有一定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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