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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烟草专卖行政执法中的自由裁量权
浅谈烟草专卖行政执法中的自由裁量权
来源:平顶山政府法制网  2009-11-3 16:58:34     我要评论   『双击自动滚屏』
 
 
    烟草专卖行政机关在对烟草专卖管理秩序进行监督和管理时,行使的权力是法律赋予的检查权、实施强制措施权、处罚权、许可权等权力,法律在赋予烟草专卖行政机关权力的同时也就授予了它行政执法过程中的自由裁量权。因此如何正确行使行政自由裁量权已经成为社会各界普遍关注的热点,本文拟对烟草专卖行政自由裁量权作些粗浅的探讨。
     一、烟草专卖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的涵义及意义
   (一)烟草专卖行政执法中的自由裁量权概括地说就是行政机关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就行为条件、行为程序、行为方式、作为与否等方面做出合理选择的权力,具体地讲,就是烟草专卖行政机关作为法律授权的组织,依据《专卖法》等法律、法规,在烟草专卖的各个环节进行监督管理的过程中,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在法定权限内,自行判断、自行确定检查与管理的时机、时限、方式、是否处罚、处罚种类、处罚幅度、执行的方式方法等。烟草专卖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基本涵义主要包括以下几点:一是自由裁量应依法,行政行为不能违背立法目的、法条本意和公共利益;二是行政机关可以根据客观情势,在行为定性、处罚种类、处罚幅度、作为与否等方面自行评判;四是自由裁量行政行为一般不存在违法问题,一般不能作为行政诉讼的原由;五是自由裁量权贯穿于行政执法的每一个环节。
    (二)立法的稳定性和普遍性与管理内容的个别性之间的矛盾是自由裁量权存在的一个决定因素。随着经济、科技、社会的高速发展,而法律条文仅仅对总的原则和程序作稳定性、概括性、总纲性、指导性的规定,对某些细节上的规定或者是未有明确,或者是留有余地,而只有这样才能适应日新月异的现实,这也就促使行政机关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灵活机动的做出更有成效的管理,如果没有任何自由裁量,刻板机械地执行法律,拘泥于“按部就班”,反而会导致许多不合理不公平的现象,违背立法的初衷。相对于烟草专卖执法,所涉及的法律法规对行政行为的条件、内容、方式方法、时限、程序等有些并未明确、具体,这就要求行政机关根据立法本意,对合法和合理作自主的评判。
    (三)效率是行政的生命,赋予烟草行政机关自由裁量的权力,使其能审时度势的迅速处理问题,节约行政成本。自由裁量权是有效实施行政行为的催化剂,可以说,没有自由裁量,就没有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正确运用正是行政权的生命力的所在。
    二、烟草专卖行政自由裁量权的种类
    根据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可将烟草专卖行政自由裁量权归纳为以下几种:
    (一)在行政处罚幅度内的自由裁量权。即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在对行政管理相对人作出行政处罚时,可在法定的处罚幅度内自由选择。它包括不同处罚种类的自由选择和同一处罚种类内处罚幅度的自由选择。如《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处以进货总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也就是说,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对上述案件实施行政处罚时,可以自行选择是否适应罚款和选择罚款比例。
    (二)选择行为方式的自由裁量权。即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在选择具体行政行为的方式上,有自由裁量的权力。如《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办案人员需要从有关单位的业务档案中查阅、复制与违法活动……对调取与案件有关的原始证据有困难的,可以将原件复印、复制、摘抄、拍照。” 这一规定就明确了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在行为方式上有自由选择的权利。
    (三)对行政处罚申请执行的自由裁量权。即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对自己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有自行选择是否申请强制执行的权利。如《烟草专卖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烟草专卖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存在的必要性
    (一)有利于克服现行法律的缺陷。法律法规具有抽象性、概括性及不明确性等特点,不可能面面俱到,也不可能对任何个案都作出相应的规定,这也是法律法规的缺陷。所以,烟草专卖行政执法人员处理每一个案件不可能都能找到相应法律条文作为依据。在此情况下,烟草专卖行政执法人员需要行使自由裁量权才能得到一个较为科学公正的结果。
  (二)适应复杂的客观实际需要。我国地域辽阔,人口众多,政治经济文化发展很不平衡,情况纷繁复杂,加之烟草专卖行政执法活动涉及面广,这在客观上就要求法律应赋予烟草专卖行政执法人员自由裁量权。
  (三)实现烟草专卖行政执法公正的需要。由于我国法律体系并不完善,法律冲突还大量存在,致使烟草专卖行政执法人员在审理具体案件时经常会遇到同一案件依据不同的法律法规得到的结论并不一致的情况。这就要求依靠烟草专卖行政执法人员行使自由裁量权来实现公平正义。
  (四)提高烟草专卖行政执法效率的要求。赋予烟草专卖行政执法人员以自由裁量的权力,能使其提高行政执法的效率,有利于防止烟草专卖行政执法人员在复杂多变的问题面前束手无策,便于烟草专卖行政执法人员审时度势,及时、公正地解决纠纷。
     四、导致烟草专卖行政自由裁量权被滥用的原因
     在烟草专卖行政执法活动中,自由裁量权总是在频繁行使之中,它有效增强了执法办案的准确性和灵活性,同时也很容易滥用。首先,人在社会生活中不是独立的个体,也不可能孤立的存在。因此,在烟草专卖行政活动中, 执法人员难免会基于感情因素,出于对亲朋好友的切身利益考虑或者对仇家的打击报复心理等,从而导致行政自由裁量权被滥用。其次,由于执法人员的文化水平、工作能力和认识水平的参差不齐等因素,也会导致自由裁量权被滥用。第三,利益因素。如烟草专卖行政执法活动中的某项决定可能会触犯到执法人员的切身利益或者执法人员有受贿情节等因素,同样会导致自由裁量权被滥用。第四,外来压力因素。如领导打招呼或者执法人员关系密切的人说情等因素也会导致自由裁量权被滥用。滥用自由裁量权,处理问题随意等不当行为,不仅仅会助长特权思想,滋生贪污腐败,影响行业的整体形象,也会导致政府公信力的下降,引起群众的不满,更不利于社会的稳定。
     五、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保证烟草专卖行政执法公平公正
  (一)以事实为依据。正确行使烟草专卖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的基础是“以事实为依据”。查明案件事实,准确把握案情,是正确行使烟草专卖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的依据和基础。
  (二)以法律为准绳。正确行使烟草专卖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必须以法律规定为前提,不能超出法律法规规定的范畴,不能违背法律原则任意行使,确保依法行政。
  (三)以公平公正为目标。正确行使烟草专卖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其最终目标是确保烟草专卖行政执法的公平公正。如果现行法律法规对如何解决行政案件没有具体规定,烟草专卖行政执法人员就要遵循合理性原则,通过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来实现烟草专卖行政执法的公平公正。
  (四)以队伍建设为根本。目前,烟草行业行政执法队伍中,素质不高的问题普遍存在,聘用人员过多,知识结构偏低,年龄结构偏高等现象较为严重,与依法行政、规范执法的要求很不适应。甚至,个别单位领导的头脑中依然存在着“干不了其他业务工作,就到专卖查市场”的用人观念。因此必须全面加强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并适时调整不适宜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人员,确保每一位烟草专卖行政执法人员都能够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使得烟草专卖行政执法队伍达到“严格规范、富有效率、充满活力”的要求。
(五)以落实责任制为手段。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实行错案追究制度,追究滥用烟草专卖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者的责任,是正确行使烟草专卖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的必要手段。
  (六)以强化监督为保障。充分发挥党政监督、社团监督和公众监督的作用,促进烟草专卖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正确、公正、有序的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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