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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婚姻中的喜新厌旧的探讨》
    多少年来,在婚姻问题上,“喜新厌旧”简直被人们视若洪水猛兽,成了“陈世美”的本质特征,婚姻道德败坏的代名词。­
其实,喜欢新的,厌弃旧的,这是所有追求的人的基本特性,是社会发展要求人们必须具备的素质,这是建立和维新的社会生活的重要条件。就此,我认为,有必要在婚姻、家庭问题上,对反映在人们观念中的“喜新厌旧”开展探讨。­
(上)­
婚姻,是男女两性的结合,这种结合形式就是当前社会制度所确认的夫妻关系。就此而言,它具有两重属性,即自然属性与社会属性。­
人在生理上对异性的欲求,两性间的自然吸引是婚姻关系的自然属性,也是构成婚姻的基础之一。但是,婚姻的决定不仅仅是“肉体的结合”,因为人类性的要求和满足与动物不同,是以社会行为来进行的,因而也就必然要受到其所置身的社会因素的制约,包括思想、感情、理想、志趣、价值观念等因素的影响。所以,婚姻构成的决定性因素是婚姻关系的社会属性。­
因此,那种所谓婚姻关系中出现的喜新厌旧现象是为满足自己的私欲的说法,是不全面的。因为单纯就人们的要求得以满足的自然特征来说,并没有根本上的差异,无需思想健康的人们选择和再选择。而婚姻关系的男女双方,在建立共同的心理基础的过程中,社会上诸多因素都会造成人们爱情的转移和消失,可以说人们始终面临着选择和再选择。正是在这个意义上,鲁迅先生想出“爱情必须时时更新、生长、创造”的真理。­
既然反映在婚姻关系上的喜新厌旧,主要是基于社会的种种因素所形成的,那么,就不应当对喜新厌旧采取简单的一概否定。再说造成人们爱情消失和转移的种种社会因素中,有些是正当的,有些是不正当的。这里的关键是怎样准确认识和判断,区别哪些是正当的或不正当的爱情消失或转移的社会因素。­
当夫妻间一方出现喜新厌旧的现象时,如果当事人不掩饰的话,总有理由证实他或她再选择的合理性。但其理由是否合理,则应从两个方面进行考察:其一,造成爱情消失和转移的社会因素,是否有利于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是由于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导致人们观念上的变化,还是传统的观念和思维模式在人们头脑中作祟;其二,婚姻当事人出现喜新厌旧的现象,是始于更新爱情的对象,还是始于更新爱情的内容。如果夫妻在追求新的东西的问题上,出现了许多分歧,这些问题又足以使双方之间在利益、需求、计划和愿望上经常发生冲突,而且解决这一种冲突只能使双方或者一方做出较大的牺牲,那么,在感情上的喜新厌旧也就应运而生了。进而,在婚姻关系中出现喜新厌旧的现象也就不足为奇。­
在我们的现实生活中,有许多婚姻质量低下,其根本原因是爱情与婚姻没有有机地统一起来,忽略了社会上种种因素对人们爱情的影响及爱情在婚姻中的作用。爱情是在恋爱中开始的。婚后维系男女双方关系的不仅是爱情,而更多的是义务,诸多抚养孩子、赡养老人、操持家务等更为实际的东西。如果夫妻间仅为“义务”而生活,那么,爱情便会进入麻木状态,形成无爱的婚姻。这种无爱婚姻是喜新厌旧现象出现的一个因素。社会上新的观念一旦闪入这种婚姻关系中,便会引起其内部的裂变。­
因而,提高婚姻的质量,要借助于喜新厌旧来完成,要使婚姻的当事人双方不断更新自己的爱情,接受新的东西,让爱情的内容在婚姻关系中不断地丰富、不断地深化,以提高整个社会精神文明与和谐环境的建设。
如果说夫妻的爱情是衡量社会文化修养的水准尺度,那么,社会的发展必然要影响爱情的内涵,必然会引起婚姻关系中每个成员心理上的种种变化。其中社会发展速度和人际交往的广泛性,对婚姻关系起着特别重要的作用,它反映在婚姻结构的内部,则是喜新厌旧的现象不断出现。 ­
现代社会是一个飞速发展的社会。昔日为人们推崇的偶像,今日可能成为无所谓的躯壳,明天又可能在他(她)身上挖掘出新的价值。过去,因为对方家庭出身好,就可能成为爱情的重要基石,现在却成了无足轻重的砝码。于是,从客观上要求婚姻关系中的每一个成员,不断更新自己的感情,在不断追求新东西的同时,向对方不断提供更新的东西,这是婚姻发展的大趋势。谁要是对这一点没有充分的认识,谁就有可能促使对方出现“喜新厌旧”。而且由于“知识爆炸”、“网络捷达”。社会分工精细,人们不得不从自己所从事的工作范围中走出来,进行广泛的横向联系和频繁的信息交流。这种广泛的社会交往,开阔了人们的眼界,使人们更为准确地认识自己的婚姻状况,适时地进行爱情的不断更新或爱情内容的再次选择。 ­
因此,社会飞速发展是婚姻关系中喜新厌旧产生的根本原因。伴随社会发展而形成的开放型人际关系、人际交流更为喜新厌旧的实现创造了良好的条件。 ­
目前,人们在确认一桩婚姻是否还有存在的必要时,总是要先考察其婚姻基础如何。实际上,由于人们能在自愿的前提下选择配偶,故婚姻基础可以说几乎都是好的。造成一桩婚姻的解体主要是婚后感情发展所出现的问题,与婚姻基础没有太大的联系。­
从目前出现的婚姻解体的情况看,被第三者插足的家庭夫妇双方年龄年,男的在32岁—49岁之间,女的在25岁—39岁之间,而20岁—25岁之间与50岁—60岁之间的年龄区域却很少。这是因为,32岁到49岁间正是人们不断地完善自己的认识能力,也是认识社会的时期。在这个时期他们需要更多的东西来充实自己的精神生活,也就必然地对爱情逐渐在消亡的婚姻表现出极大的厌恶。而当他们解决“感情饥饿”的需求得不到满足时,便会在现今道德观念所谴责的第三者那里开发新的精神需求。所以,对婚姻结构中出现的喜新厌旧,我们所面临的任务不是简单的否定或谴责,而是正确地分析与思考,使之更为妥善地调整婚姻内部的结构。
婚姻是男女双方为了相互满足多种多样的需求而缔造出的,每一方正当的需求都应得到某种最起码的满足。若一方或双方的需求部分或全部都得不到满足,就会滋长不良情绪和感情,进而损害婚姻的稳定性。倘若要使这一问题能够得到比较快的解决,那么,正当需求未得到满足一方、没有或不能满足对方需求的一方和裁定婚姻结构有无存在的合理性的权威机关,三个方面都须对自己的一些旧观念做出新的调整。­
首先,正当需求得不到满足的一方,应充分认识到:在婚姻关系中,权利是对义务而言,没有不尽义务的权利。当自己的需求得不到满足时,应当检查一下自己所尽的义务如何。要反对那种只顾“自我设计”、“自我感受”、“自我完善”,而不注意协调发展夫妻感情的作法。如果不存在上述情况,经过种种努力都没有好结果的话,那么,离婚对于哪一方也不是什么痛苦。­
其次,不能满足对方需求的一方,应当认真地检查造成这一结果的原因所在。在现代社会中,仅以一种凝固的安宁和幸福来满足对方不断更新的需求,是困难的。如:一个人的美貌可使对方一见钟情,在短期内吸引对方,但一经长期共同生活,美貌定要在对方心目中贬值。因为缺乏内涵的外表美是没有魅力的,魅力包含着精神的灵光,而且这种精神灵光须在对方心目中不断闪烁新的需求,仅仅靠自己天然的、原有的条件是不够的,尚需不断地开发自己,提高自己。如果对方需求已经无法和自己需求协调一致、和谐地结合起来,就应当鼓起勇气,开辟新的生活。因为“新的路的开辟,新的生活再造,为的是免得一同灭亡。”(鲁迅语)­
再次,裁定婚姻有无存在的合理性的权威机关,和社会舆论,不应当简单地对婚姻当事人的婚姻生活中提出的新需求,一概斥为道德问题。一个婚姻结构的解体,作为一种极为复杂的社会现象,确实会给社会带来许多负担。但是如果一个婚姻结构不能从情感上美化人们的精神世界,给人以快乐、希望和享受,当然会消极地影响人的情绪,这种情绪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人们的社会活动和对现实的态度。对没有爱情的婚姻,如果在客观上不为其提供解体的条件,使其苟延残喘,无疑,它只能使婚姻的当事人产生更多的倦怠情绪,而作为社会整个肌体的一个“细胞”,这种倦怠情绪的增长,易引起社会的惰性或矛盾的不断激化,导致一些意想不到的后果。因此,当婚姻当事人一方欲以新的爱情代替旧有的爱情,而经做工作也无法改变这个现状时,则应动员另一方尽快结束这种婚姻。­
综上所述,在婚姻关系中,喜新厌旧的现象的出现,固然有一些人注重色相、思想情趣低下的原因,但主要是由于社会因素对婚姻机制的影响所致,而社会的飞速发展又为婚姻关系中出现的喜新厌旧的现象提供了现实的必要条件。因此,对婚姻关系中的喜新厌旧现象,有必要做新的分析与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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