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国家赔偿已持续一年零两个月。念建兰希望此次申诉能得到充分、合理的赔偿、补偿。
2006年7月,福建省平潭县澳前村发生中毒事件,公安机关认为念斌有重大作案嫌疑,此后念斌于8年间4次被判处死刑,案件3次因证据不足被发回重审。2014年8月,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宣告念斌无罪。
无罪出狱4个月后,念斌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国家赔偿1500万元,共10项赔偿请求,包括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万元,医疗费用、伸冤支出、伤残赔偿金、家属的财产及精神损失等500万。
2015年2月,福州中院作出国家赔偿决定,先后支持119万元,包括人身自由损害赔偿金64万、精神损害抚慰金55万,并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念斌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其它赔偿申请项目均被驳回。
当年12月,福建高院维持福州中院作出的国家赔偿决定。
在念建兰看来,119万国家赔偿是对念斌的“二次伤害”。她称,他们为伸冤借了100多万元,119万尚不足以清偿外债,8年间4次被判处死刑的精神折磨也是令人难以想象的。此前接受媒体采访时,她承认1000万精神损害抚慰金或许拿不到,但认为这种尝试可推动一些受诟病已久的制度改善。
她告诉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记者,念斌被诊断为左下肢肌力下降,目前仍在家养病,没法工作,鉴定显示为八级伤残,且与在押期间被使用工字型手铐、脚镣进行羁押有关。但法院没有支持造成伤残的赔偿。
“念斌平反回来,却从死亡线转移到了贫困线之中。”念建兰表示,他们老家被砸,到现在还没法回家,在外租房,举债生活,也是无奈才走上向最高法申诉的道路。
记者注意到,福建省高院维持福州中院国家赔偿决定的两天后,今年1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关于办理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生效。
该解释明确,对于“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赔偿请求人因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的行为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而申请国家赔偿,属于本解释规定的刑事赔偿范围。
该解释同时细化了医疗费、护理费、残疾生活辅助器具费、误工减少收入、造成公民身体伤残的赔偿等事项,并规定“赔偿义务机关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提出异议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念斌对新司法解释出台后的这次申诉有所期待。她说, 赔偿不是念斌的全部诉求,他们希望能够追责,并且去除念斌在公安系统中的犯罪嫌疑人身份,“八年的牢狱生活和两年的劫后余生,让我们彻底明白,自己本是一介草民,但现在某种意义上已经成为一个特殊的存在,既有义务为自己和家人争取合法权益,也有责任为将来的平反者争取更为公平合理的立法和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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