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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遗传人造烟花获罪但免予刑罚 并不是“法外开恩”


原标题:非遗传人造烟花获罪但免予刑罚 并不是“法外开恩”

文丨欧阳晨雨(学者)

颇受关注的79岁非遗传人制作烟花获刑案,终于迎来了宣判的一天。

2017年12月29日上午10点,石家庄中级人民法院在赵县人民法院宣判,制造烟花的79岁非遗继承人杨风申,犯制造爆炸物罪,但免予刑事处罚。对于这个判决结果,网上有些争议,有人认为是“法外开恩”,有人觉得获罪就很荒诞。

(非遗继承人杨风申)

从法律视角看,这个判决不算出人意料。根据我国《刑法》第125条规定,违反国家有关枪支、弹药、爆炸物管理的法规,非法制造爆炸物的行为,构成非法制造爆炸物罪,起刑点是3年有期徒刑。如果情节严重的,还将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

在最高法2009年修订的《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将非法制造爆炸物的“定罪门槛”,规定为“黑火药一千克以上或者烟火药三千克以上”,“情节严重”是达到“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五倍以上”。

对于这起制作烟火获刑案,据有关报道,2016年2月19日,当杨凤申正组织五道古火会的会员在一闲置院落打“梨花瓶”时,公安机关现场查获用于制造“梨花瓶”的烟火药15千克、“梨花瓶”成品200个,“每瓶含药约为1.46千克”。根据司法解释确定的标准,杨凤申至少是在10年以上有期徒刑。

不过,对于杨凤申,因为自身的特殊性,还有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机会。《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作为一名79岁的老人,杨凤申当然可以享受法律的“优待”,在法定刑格以下进行处罚。

(杨风申制作烟花的火药原料已被公安部门没收,剩下做梨花瓶的纸筒堆在院子墙角。)

当然,能否被定罪量刑,关键还是看造成社会危害的严重程度。杨凤申是五道古火会的第四代传人,也是河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20年的打“梨花瓶”,并没有造成什么危害社会的后果。而且,从社会影响看,反倒是支持宽容的声音不少,由此也让“免于刑事处罚”有了一定底气。

再看刑法第37条,明确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作为裁判者,可以根据这一法条,对杨凤申老人作出定罪但免于刑罚的判决。

虽然我国并非判例国家,但是类似判例,还是具有一定的司法审判参照价值。早在2008年,浙江温州市泰顺县的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药发木偶戏”,也曾遇到类似问题。当时,传承人周尔禄因涉嫌“非法制造爆炸物”被刑拘后,法院还是认定,他在主观上并无犯罪故意,且没有造成社会危害,一审判决周尔禄免予刑事处罚。

平心而论,对于杨凤申老人而言,“高度关注社情民意,将个案的审判置于天理、国法、人情之中综合考量”,“免于刑事处罚”,这是一个不算坏的结果。至少,与之前判处有期徒刑4年零6个月、上诉仍维持原判的“经历”对比,拿着如今的这份判决书,杨凤申老人至少不用担心,人身自由被强制剥夺。

不过,从司法的角度看,正义还能再前进一步。我国刑法第5条明确规定,“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根据刑法第13条的“但书”条款,“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审视杨凤申的所作所为,亦符合“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要件。

诚然,为了维护公共安全的需要,我国法律对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危险品进行管制,并且限定了严格的“入罪门槛”。但是,具体到杨凤申案件中,这种爆炸物的社会危害性,却因为文化传承性,而受到了一定稀释,也就是说,与其他的非法制作售卖爆炸物案件有着明显的区别。在这种情形下,仍以刑罚论处,显然与公众的普遍认知存有一定隔阂。

如果能够运用刑法第13条之规定,对杨凤申的制造爆炸物行为作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认定,不仅免其罚,更免其罪,不仅有利于绵延文化传统,也能更好地体现法律的公平公正。

当然,即便是免除了杨凤申老人的刑罚,甚至不予定罪,也不是说,就没有更好的处罚措施。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0条,“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对于杨凤申的错误行为,行政处罚照样能体现社会的否定评价,也能体现教育引导功能。

如今,改判“定罪”但“免于刑事处罚”,杨凤申老人应何去何从?还能继续打“梨花瓶”吗?“药发木偶戏”案后,浙江泰顺“以疏代堵”的做法,值得参考借鉴。

据报道,该县为“药发木偶”建了传习所,传承人平时不得私存制作黑火药的原料,表演前传承人应事先向县非遗中心口头申请,由非遗中心向公安部门报备后,方可以购买原材料用于制作黑火药,在法律框架下传承这一非遗项目。如此一来,就能较好地平衡文化传承与法律规定,避免两者之间的冲突。

但是,从长远看,还需要立法上的改变。最高法《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从2001年出台, 2009年修订,按照修订规律,如今又到了再修的节点。

面对杨凤申老人的境遇,也为了“窘况”不再重演,应当催动立法进行修缮,将特殊情形列入“从轻”“减轻”“免责”“免罚”范围,让正义再大踏步地往前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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