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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9.20
6月24日下午3时许,被告人摆某某邀请同在贺兰县某市场打工的被害人芬芬(女,化名),到县城文化广场门前一饭馆内吃饭。摆某某明知芬芬不能喝酒,却提出边喝酒边吃饭的请求,芬芬难以拒绝,答应喝少许啤酒。被告人摆某某便搂住芬芬的脖子硬往她嘴里灌。喝完两瓶啤酒后见芬芬还没有完全醉,摆某某又哄骗芬芬说白兰地能解酒,便让芬芬与他一起喝了一瓶白酒,直灌得芬芬不省人事。随后,被告人摆某某将芬芬带到兰山公园,将其奸淫。
在此提醒年轻女子,和他人喝酒时一定要保护好自己,不然就会成为禽兽之类的“美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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