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法律法规库、《刑法规范总整理》(第十二版),法律出版社2021年3月版。文章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转载用作学习,如有问题请及时联系处理。
行贿罪刑法规范总整理
【现行刑法】
第三百八十九条【行贿罪】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
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
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第三百九十条【行贿罪的处罚】对犯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的,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相关规范】
一、现行有效的刑法规范
1.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
2.关于在办理受贿犯罪大要案的同时要严肃查处严重行贿犯罪分子的通知;
3.关于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从事公务但尚未依照规定程序获取该单位职务的人员是否适用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问题的答复;
5.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6.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7.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8.关于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从事公务但尚未依照规定程序获取该单位职务的人员是否适用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问题的答复;
9.关于被告人林少钦受贿请示一案的答复;
10.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补充规定;
11.胡林贵等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行贿 骆梅、刘康素销售伪劣产品 朱伟全、曾伟中生产、销售伪劣产品 黎达文等人受贿、食品监管渎职案 (检例第15号)。
二、失效的刑法规范
1. 关于当前办理经济犯罪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试行)(1985年);
2. 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1988年);
3. 关于惩治偷税、抗税犯罪的补充规定(1993年);
4. 关于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中若干数额、数量标准的规定(试行)(1997年)。
正 文
现行有效的刑法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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