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党纪处分与政纪处分的区别
1、行为人不同。党纪处分的对象是党员、党组织;政纪处分的对象一般是行政监察对象。
2、依据不同。党纪处分的依据时《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其他党内法规以及国家法律法规;政纪处分的依据是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决定。
3、处理方式不同。包括:处分决定机关不同;处分种类不同;政纪处分有解除和取消处分的制度;党纪处分没有解除和取消处分的制度,但对给予留党察看处分的,有恢复党员权利的制度。
二、公务员党纪处分是否必须同时给予政纪处分
公务员有违纪的行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必须根据其违纪事实及其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给予相应的处分。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如其行为同时违反行政纪律的,一般也应同时给予政纪处分;但对于单纯违反党纪的,则不宜给予政纪处分,比如对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规定,采取弄虚作假或者其他手段把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发展为党员,或者为非党员出具党员身份证明的行为,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五条规定,可追究其党纪责任,但这种行为在性质上属于单纯违纪,不宜再给予政纪处分。
公务员在党纪上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处分的,政纪上一般应当同时给予其撤职以上处分;在党纪上受到党内严重警告或者警告处分,政纪上一般应当同时给予其降级以下处分,根据实际情况,也可以不再给予政纪处分。对本应在党纪上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因未担任党内职务而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的,政纪上一般应当给予其撤职处分。同时,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条规定,对于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但因本人没有担任党内职务受到严重警告处分的,二年内不得再党内担任任何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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