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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总擅做主公司损失1508万 犯滥用职权罪判6年

大连中远船务工程有限公司原总经理曹某未报请上级公司批准,擅自做主将本公司的钢材供应业务交给广州一家私营贸易公司独家代理。由于进的钢材高于市场价,致使国有公司遭受经济损失达1508万元。曹某在退休前接受审计时被中纪委发现线索。日前大连市中级法院终审裁定,曹某犯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判刑6年。

中远船务是国际知名央企。1949年出生的曹某是大连中远船务工程有限公司原总经理,2012年他到退休年龄,按规定退休前接受审计。在审计中中纪委发现了问题,本应安度晚年的曹某因职务犯罪东窗事发。

根据法庭查明,2007年12月1日,曹某在大连中远船务工程有限公司任总经理,违反其国有公司负责行使职责应遵守的程序,既未经领导班子集体研究,也未报请上级公司批准,擅自决定以本公司为受货方、中间商、供货商的三方协议方式,将本公司的钢材供应业务交由广州市柱峰贸易有限公司独家代理。该项业务从2007年12月1日始至2009年末。经审计部门审计,由广州市柱峰贸易有限公司独家代理提供的钢材明显高于市场价格,国有公司因三方协议造成的损失额度高达1508万元。2012年9月曹被拘捕,曹某职务犯罪案由中纪委督办。

庭审时,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曹某犯有滥用职权罪。对于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曹某提出异议,他辩解说,三方协议是框架协议,不需要经过集体讨论,自己作为总经理就可以定下来,后面的招标还是要招标的,签订合同时,对方报一个出厂价,供应部门需与市场价进行对比,对出价进行招投标。对于协议的审核问题,框架协议都是经过分管领导同意后,各部门的领导签了字。协议都是他们同意的,我并没有滥用职权。律师为他进行了无罪辩护。

法院认为,被告人曹某身为国有工作人员,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特别重大损失,构成国有人员滥用职权罪。其与律师的辩护意见与法庭查明的事实不符,且缺乏证据证明,不予采信。甘井子区法院一审判决,曹某犯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判刑6年。曹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其上诉被市中院法院终审驳回,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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