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福建省南安市卫健局,连续数日,发布了“行政处罚公开信息表”,通报了一大批存在不良执业行为的民营医疗机构。
值得注意的是,在这些被通报的医疗机构中,除了一家因“使用非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工作”而被惩处的医疗机构外,竟然有13家医疗机构都是因为“未按规定承担本单位的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遭到了“警告”处罚!
而且,这13家机构中,个人独资的口腔诊所、门诊部居多,因“传染病防控不到位”而被警告的医院名单:
按照国家《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承担本单位的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医院感染控制任务和责任区域内的传染病预防工作的;
(二)未按照规定报告传染病疫情,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的;
(三)发现传染病疫情时,未按照规定对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提供医疗救护、现场救援、接诊、转诊的,或者拒绝接受转诊的;
(四)未按照规定对本单位内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场所、物品以及医疗废物实施消毒或者无害化处置的;
(五)未按照规定对医疗器械进行消毒,或者对按照规定一次使用的医疗器具未予销毁,再次使用的;
(六)在医疗救治过程中未按照规定保管医学记录资料的;
(七)故意泄露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的。
换个角度,也就是说,以上7大类“未按照规定”发生的情形,民营医院都应该按照规定操作。
今年9月27日,国家卫健委发布了《医疗机构依法执业自查管理办法》,文件中中规定“传染病防治”应作为医疗机构依法执业自查12项行为中的一项,并开展传染病防治分类监督综合评价,最后将自查总结留存备查。
10月2日,国家卫健委又发布了《传染病防治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有意完善传染病疫情监测制度,加大相关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并增加对个人和单位不配合实施传染病防控措施等情形的处罚规定。
在新冠疫情还未完全结束的当下,有关于传染病防控管理的监督检查还会更严。民营医疗机构的传染病防控,更不能松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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