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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查询、继承已故存款人名下存款|审判研究


王笑 上海市海华永泰(常州)律师事务所


存款人死亡以后,名下银行存款属于其遗产,应当归继承人所有。实践中,常常有继承人找到银行机构,要求继承已故存款人名下的银行存款。由于银行难以及时掌握存款人的死亡情况、遗嘱和继承人等相关情况,出于对储户信息保密和财产安全负责的考虑,一般会慎重对待继承人的继承要求,要求继承人提供公证书或法院裁判文书等。

然而,继承人对监管和银行机构的管理要求却不甚了解、不太理解,双方极易产生争议,甚至引发投诉、诉讼等。

本文通过结合监管部门对于查询、继承已故存款人存款的要求,并联系实践经验,系统梳理分析这一问题,以期提供实务操作参考或指引。由于篇幅有限,本文仅指国内存款且被继承人、继承人均为本国公民情形,涉外存款不在本文内容之列。

一、现行有效的监管规范

二、关于继承人查询存款的要求和流程,根据继承人身份不同有所区别,具体分为直接查询、公证查询、司法查询三种途径

无论是公证书还是法院出具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均需要明确已故存款人的具体存款信息,如账号、数额等。因此,查询已故存款人存款是继承的前提。

2019年以前,无论继承人的继承地位如何,均需根据司发通〔201378号的要求向公证机关申请《存款查询函》才可以向各银行机构查询存款信息。为了便于存款继承,银保监会、司法部于201944日联合发布了《关于简化查询已故存款人存款相关事项的通知》。据此,对已故存款人存款的查询,需要根据查询申请人身份不同有所区别:

(一)直接查询:已故存款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公证遗嘱指定的继承人;公证遗嘱指定的受遗赠人,可以直接向银行机构申请查询存款信息

根据《关于简化查询已故存款人存款相关事项的通知》的规定,已故存款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公证遗嘱指定的继承人、公证遗嘱指定的受遗赠人可以单独或共同直接向银行机构书面申请查询已故存款人的存款信息。


注意:

1)虽然《民法典》第1129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位继承人,但其不属于简化查询通知中明确列明的申请人范围,故不适用简化查询规定。

2)对于银行机构代销但无法确定金额的第三方产品,银行机构有义务告知申请人到相关机构查询。

(二)公证查询:除前述三类继承人以外有继承权的继承人,需先向公证机关申请《存款查询函》

对于不属于《关于简化查询已故存款人存款相关事项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19107号)规定的可以简化查询的继承人(如第二顺位继承人、代位继承人、转继承人、未经公证遗嘱指定的继承人等),仍然按照《关于在办理继承公证过程中查询被继承人名下存款等事宜的通知》的规定,先行向公证机关申请《存款查询函》,再以此为凭单独或共同向银行机构申请查询。同时,根据该通知的要求,继承人也可以在公证处签署委托书,授权他人代为查询。


注意:

在存在第一顺位继承人且未放弃继承的情况下,第二顺位继承人(包含代为继承人)无继承权,故在存在第一顺位继承人的情况下,公证机关可能不会受理第二顺位继承人出具《存款查询函》的申请。

(三)司法查询:除前述两种途径外,继承人也可以在诉讼中申请人民法院查询

根据《关于查询停止支付和没收个人在银行的存款以及存款人死亡后的存款过户或支付手续的联合通知》以及民事诉讼有关证据规定,人民法院如因审理案件需要,可以凭公函等材料直接向银行机构查询与案件直接有关的个人存款。

三、继承人提取存款的要求和流程,根据存款金额和身份不同有所区别,同样可以分为直接提取、公证提取和司法提取三种途径

(一)直接提取:已故存款人的配偶、父母、子女(第一顺位继承人);公证遗嘱指定的继承人;公证遗嘱指定的受遗赠人,对同一银行存款余额在1万元或银行规定限额(不超过5万元)以下的可以直接申请提取

2021128日,为了便利继承人办理存款继承,银保监会和人民银行联合发布了《关于简化提取已故存款人小额存款相关事宜的通知》,规定已故存款人的配偶、子女、父母以及公证遗嘱指定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在同时符合特定条件下可以办理已故存款人小额存款提取业务。


注意:

1)小额存款是指在同一法人银行机构(总行范围内)全部账户余额合计不超过1万元或银行规定限额(不超过5万元),账户内本金、已结利息、外币、非存款类金融产品金额合并计算。

2)银行机构对提取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仅尽到合理、谨慎义务的审查。

3)小额存款提取不代表该部分存款全部由申请人继承,申请人需与其他继承人协商分配。

(二)公证提取:不符合直接提取条件且对继承份额无争议的继承人,可以向公证处申请继承公证后再办理提取手续

如不属于直接提取规定范围内的继承人或虽属于提取规定范围内的继承人,但账户余额超出小额提取限额的,则仍然需要按照《关于查询停止支付和没收个人在银行的存款以及存款人死亡后的存款过户或支付手续的联合通知》及《关于执行<储蓄管理条例>的若干规定》的规定,需要向公证机关申请办理继承公证,凭公证书向银行提取存款。


注意:

1)继承公证通常要求继承人全部到场申办,不能亲自申办而由受托人代办的应提供经公证的委托书、放弃继承的,应提供经公证的放弃继承声明书(也可到公证处当场发表声明)且有继承权的各继承人对于继承份额能够协商一致。如继承人对于继承权和继承份额发生争议,应当通过司法诉讼的方式解决。

2)办理继承公证前,必须要提供明确的遗产凭证,如对于存款情况不知情,可以通过上述公证查询的方式进行查询。

3)目前各地区基本在省级范围内放开了公证机关的执业地域限制,以笔者所在江苏省地区为例,根据江苏省司法厅发布的《关于调整公证机构执业区域的通告》,自202111日起,当事人可以在全省范围内选择相关公证机构申办公证,涉及不动产事项的公证,除委托、声明、赠与、遗嘱公证外,仍由不动产所在地设区的市各公证机构负责办理。

(三)司法提取:如各继承人对于继承权和继承份额存在争议且无法协商一致的,可以通过司法诉讼的方式确定,再凭生效裁判文书提取存款

根据《关于查询停止支付和没收个人在银行的存款以及存款人死亡后的存款过户或支付手续的联合通知》及《关于执行<储蓄管理条例>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如存款的继承权发生争执时,应当由人民法院判处,银行凭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办理过户或者支付手续。

实践中,通常是部分继承人作为原告,剩余有继承权的继承人作为被告,人民法院在查明是否有其他法定继承人、是否有遗嘱或受遗赠人以及遗产范围等事实以后,结合其他情况判决或调解确认各继承人的继承份额。

注意:

1)由于银行不能及时知晓存款人死亡情况,在部分继承人向银行主张权利前,可能会发生其他继承人已经持银行卡、存单、存折等通过密码办理转账或支取业务,根据《关于存款人死亡后存款过户和支付手续问题的补充通知》(〔81〕中综字第591号)及《关于执行<储蓄管理条例>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如存款人死亡后,在其合法继承人主张权利以前,存款已被人取走,银行机构都视为正常支取或转存,对后续的继承纠纷不负责任。

2)实践中,一旦银行机构知晓存款人死亡后会主动对存款进行止付操作,但此种情形下如符合直接支取条件,仍然可以通过直接支取的方式提取小额存款。

3)由于公证和诉讼均需要额外支出费用,且该部分费用一般由继承人承担。考虑到经济成本问题,也有继承人凭人民调解协议或司法确认裁定书的方式要求提取存款,实践中也有类似操作的案例。

本文认为,对于凭借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裁定书要求提取存款应当慎重处理,理由有二:其一,根据《人民调解法》的规定,人民调解程序不像公证或判决程序,需要提供完整的证明自己具有继承权以及有关其他继承人的材料,难以保证调解协议当事人已经覆盖全部继承人;其二,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02条的规定,司法确认仅是确认协议的合同效力,确认的后果是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对方当事人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而银行机构通常不是调解协议当事人,该调解协议不应对银行机构有约束力。故此,通过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方式要求支取存款,如银行机构审查认为调解或确认程序未查明继承人范围情况,后续可能存在争议,则应当慎重处理。

王笑律师,现执业于上海市海华永泰(常州)律师事务所,主攻金融诉讼、公司法及民商事合同纠纷,注重从委托人角度解决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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