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工程档案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a) 通过工程档案预验收;
b) 工程档案经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自行验收完毕;
c) 全部工程档案文件、声像材料按有关规定已收集齐全、整理完毕。
2、 工程档案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
a) 工程档案在预验收过程提出意见是否整改完善;
b) 完成的各专项(质量、消防、规划、环保等)验收文件是否按城建档案有关规定组卷;
c) 工程档案(纸质档案、电子档案、声像档案)是否符合城建档案有关规定。
3、 工程档案验收按下列程序进行:
a) 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档案管理人员应对本单位形成的档案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自行验收,报建设单位审查;
b) 建设单位汇总各监理、施工单位报送的工程档案后,档案管理人员应对各单位报送的和本单位形成的工程档案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和自行验收,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填报《申请表》;
c)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接到《申请表》后对申请进行核查,申请符合规定的,应自收到《申请表》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验收;
d) 工程档案验收合格后,由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在验收后5个工作日内发出《建设工程档案验收合格证》;
e) 工程档案不符合国家法规、规范和城建档案有关规定未能通过验收的经整改后依照以上程序重新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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