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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骑电动车酿事故,责任谁来担?

电动自行车骑行方便

成为了很多人的代步工具

一些家长也会默许孩子

独自骑电动车上路

那么

未成年人骑电动车违法吗?

发生事故谁来担责?

一起看看下面的案例吧~

01

基本案情

小小出生于2008年,2013年小小父母协议离婚,小小由其父亲抚养。2022年1月11日小小(未满16周岁)驾驶二轮电动车与驾驶二轮电动车的小明相撞,致小明受伤。交警部门认定:小小未满16周岁驾驶二轮电动车上路行驶,转弯时未让直行车辆先行的违法行为是事故发生的原因,应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小明驾驶二轮电动车上路行驶,在没有交通信号灯的道路上,未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的违法行为是事故发生的原因,应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

2022年1-3月小明花费大量医疗费,被鉴定为十级伤残。2022年4月小明将小小及其父母起诉至法院,要求三被告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50000元。

2022年4月小明诉称,本次事故造成原告伤残、电动车损坏,三被告仅支付6000元医疗费,其他费用一直没有赔偿。

2022年4月三被告辩称,是小明碰撞的小小,对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有异议,不同意赔偿。

02

法院审理

此事故经交警部门处理认定:小小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小明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法院予以采信。三被告辩称是小明碰撞的小小,未提供有效证据,法院不予采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因被告小小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因此事故造成的损失共计19余万元,综合分析,法院酌定依法由被告小小及其父母三人按70%的比例予以赔偿,计款13余万元。扣除小小其父亲已支付原告的6000元,还应赔偿12余万元。原告要求赔偿营养费、财产损失未提供相应证据,不予支持。

法院最终判决:

一、三被告赔偿原告小明因此事故造成的损失包括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后续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交通费、鉴定费计款12余万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小明其他诉讼请求。

03

案例解读

(图文无关,图源网络侵删)

本案在审理中需要厘清的问题:

一、本案中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能否作为定案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本案中,交警部门在交通事故发生后,通过对现场勘验、检查、情况调查、调取监控录像以及相关证据的分析判断,对该起交通事故的事实、成因以及各方当事人造成交通事故后果的责任认定,是客观公正的。三被告提出“是原告碰撞的被告”,既未提交证据证实,亦与交警部门认定的事实不符,因此对该抗辩理由,法院不予支持。

二、三被告在本案中应如何承担责任。因被告小小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由其监护人(小小的父母)承担。虽小小父母已离婚,小小随其父生活,但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因此,根据被告小小在本次事故中所负主要责任,法院酌定由三被告按70%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文中均为化名)

04

法官提醒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城市道路路况更为复杂。未成年人对危险的反应能力及应对能力较弱,作为父母要履行好监护责任,不要让不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骑自行车上路,不要让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骑电动自行车上路,一定要做好孩子的出行安全教育工作,避免孩子因在上路骑行时追逐打闹、乱闯红灯、随意拐弯、车速太快刹不住车等造成交通事故。

需要指出的是,诚信、友善,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第三条明确规定“家庭教育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作为父母,遇到类似的孩子骑车撞到人的交通事故,不要推脱责任,应与受害方及时有效沟通表示歉意,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尽快解决问题,给孩子起到好的表率作用。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  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驾驶自行车、三轮车必须年满12周岁;(二)驾驶电动自行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必须年满16周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七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其监护人为共同被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十七条  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成年人。不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为未成年人。”第十九条:“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来源:菏泽中院、单县法院、山东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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