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今年年初,林先生所在小区的物业公告栏上张贴了告示,内容为自2017年3月1日起,小区的停车费在原先的基础上上调50%。林先生及其小区内的众多业主对物业公司的做法甚为不满,认为物业公司无权单方提高停车费,那么,问题来了,物业公司的做法是否合法?作为业主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015年1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2755号)中,规定放开24项商品和服务价格,其中就包括小区地下停车费价格。之后,各省市政府按照文件精神,也相继出台相关政策。因此,一些物业公司认为,政府既然放开停车费价格,那么他们就有权进行自主调价,况且近几年来成本上涨,物业亏损严重,适当调高价格合法合理。笔者认为,政府把小区停车费的价格放开,绝对不是物业公司涨价的理由,而是为了强化小区业主的权利意识,提高物业的服务水准,使业主能享受到更好的服务,业主可以根据市场机制选择提供优质服务的物业公司,改变一直以来处于劣势的地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条:“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及第七十六条:“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制定和修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规约;(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五)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决定前款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之规定可知,物业规划停车位、收取停车费等都要经由召开的业主大会讨论决定,并且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后方能实行。故本案中,物业单方提高停车费价格的行为无效,业主林先生有权拒绝履行。如果物业仍坚持单方提高停车费,林先生所在小区的业主委员会可作为主体提起诉讼,若林先生所在小区还未成立业主委员会,则林先生可向所在的社区和街道反映协调,协调不成,可向上级物价部门反映情况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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