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以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而认定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方法:一是直接证明,即根据行为人的自身供述内容加以证明。另一种是通过查明的相关事实,通过刑事推定的方法加以认定,即根据犯罪嫌疑人的客观行为来综合分析认定。
第一种自身供述通常情况下比较少见,司法实践总往往采用推定的方法来认定:
对于合同诈骗来说,采取下列方式骗取他人财物,且造成当事人较大损失的,应初步认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1)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2)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3)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4)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5)挥霍对方当事人交付的货款、货物、预付款或担保财产的,造成款物无法返还;
(6)使用对方当事人交付的货款、货物、预付款或担保财产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造成款物无法返还;
(7)隐匿合同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定金、保证金等担保合同履行的财产,无正当理由拒不返还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六十八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做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
从上述表述看来,合同诈骗罪与民事欺诈行为有许多相似之处,但两者也有本质区别。
(1)主观上:合同诈骗罪是以以骗取他人财物为目的,而民事欺诈主要通过使用欺骗手段与他人发生一定的民事法律关系而获得民事利益。
(2)客观行为上:一般来说,民事欺诈行为,在合同签订之后总会积极创造条件去履行合同。而合同诈骗罪中,既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也无任何履行意愿。即便有,也是为了骗取信任,象征性履行合同,如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以骗取对方财物。
(1)“乙收取二十万保证金后,甲又将钱打给了建筑公司。”,从这句表述可以看出,甲在合同履行前期已积极履行合同义务,并没有存在诈骗的故意。
(2)“最后因为建筑公司和开发商有纠纷,合同终止了,甲和乙均未进场施工。后建筑公司将钱返还给甲,甲却未将钱返还乙,然后玩消失。”
因合同已终止,建筑公司将钱返还给甲,这个时候,根据甲是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退还保证金,则仅仅是普通的民事纠纷。
但是,如果甲在取得这笔前后,以各种缘由向乙隐瞒已取得退款的事实,并将该笔钱挥霍或者逃匿,则推定甲具备一定的非法占有为目的,但具体是侵占、还是诈骗亦或合同诈骗,需要根据案件具体情形去分析。
从描述上看,应该是合同纠纷。
甲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也不是合同欺诈,不是所有的签了合同还不上钱的都叫合同诈骗罪,合同诈骗是有门槛要求的。
第一,甲没有采用欺诈的方法。
合同诈骗的客观方面的要求,就是要求采用了欺诈的方法,何谓欺诈的方法?
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等,比如虚构项目、虚构身份、明明是没有还款能力,还把自己包装的特别有钱等。
但是题主所说的情况里,甲貌似没有欺诈的行为,所谓的劳务合同,应该是真实的,建筑公司和开发商也是真实存在的,双方也有合作关系,合同终止是因为有另外的纠纷。
而乙之所以支付20万给甲,并不是因为受了甲的欺骗,而是真实的参与了这一劳务合同。
因此,甲没有使用欺骗手段骗乙,乙没有受骗而签订合同,没有认识上的错误,乙更没有基于认识错误实施了处分财产的行为,甲收到钱款后把钱打给了建筑公司,没有因此受益,因此不构成犯罪。
而至于甲之后收到20万退款后,不给乙的行为,笔者认为仅仅只民事纠纷。
第二,甲在签订合同时没有非法占有目的
合同诈骗在主观方面要求有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目的。
甲在签订、履行劳务合同的过程中,没有非法占有20万的目的,证据就是甲把20万给了建筑公司,自己收到钱后并没有非法占有。
第三,至于后面不还钱的行为,一般可以认定为民事纠纷
甲不还钱,其原因是什么?是和乙有未解决的纠纷和矛盾?还是因为别的问题?
不能仅仅因为甲不还钱,就认定甲有诈骗犯罪的故意。
但是,如果甲采用了欺骗的手段,不归还20万,主观上就是想侵占这笔钱,那就可能构成诈骗罪。
如果没有采用欺诈手段,就是想非法占有,笔者认为最多只能构成侵占罪或不当得利。
通过阅读提问者的问题描述,我认为本案只是合同纠纷,甲并不构成合同诈骗罪。
所谓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要想构成合同诈骗罪,必须在主体,客体,主观方面、客观方面四个方面同时符合法律的规定。
从本案主体、客体、客观方面看似乎符合合同诈骗的构成要件。合同诈骗的主体是凡年满十六岁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构成本罪。在本案中,提问者虽然没有提及甲的年龄,但按一般常识推断,甲应当年满十六周岁,因此具有本案的主体资格。客体和客观方面,甲有占有乙财产的行为表现。但在主观方面,甲却不具有合同诈骗罪的主观故意。
要想构成合同诈骗,在主观上,甲在签订合同时,需存在欺诈的故意,要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从提问者的描述中得知,甲在与乙签订分包合同时,是基于甲和建筑公司真实有效的承包关系的存在,甲并没有虚构事实,因此不能认定甲有欺诈的故意和非法占有的目的。甲与乙之间合同的不能履行,是因为开发商和建筑公司之间合同的解除,建筑公司和甲之间的合同解除造成的,并不是甲虚构和隐瞒了事实。
因此甲不具有合同诈骗罪的主观故意,虽然具有了合同诈骗罪的其他三个构成要件,也不能构成合同诈骗罪。
甲在与建筑商解除合同后,导致与乙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应当解除和乙的合同,并将合同约定并已实际收取的乙的保证金返还给乙方,甲没有这么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作为乙方,应当通过民事诉讼解除与甲方签订的合同,并要求甲全额返还所支付的保证金。在甲不知所踪的情况下,可以通过公告送达的方式积极诉讼,以最大化的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联系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