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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全给了儿子,说不需要女儿养,如果父母反悔女儿可以拒绝赡养吗?

 杨文战 

求助:杨律师,女儿不继承财产,父母把财产全给儿子了,并且承诺过不需要女儿供养,但如果父母将来反悔,女儿可以拒绝赡养吗?
答:如果真发生这种情况,女儿不可以拒绝赡养。

提问者的问题不是很准确,继承是要到父母去世之后才发生的事儿。提问者所说的情况在现实中有两种可能:
一是父母在生前就已经把财产都给儿子了,老人不再控制财产,开始答应不需要女儿供养,但后来又找女儿要求赡养。
二是父母现在只是表示将来要把财产给儿子,不需要女儿赡养,也许有遗嘱也许没有都是口头的,但老人生前仍控制财产,后来反悔要女儿赡养了。

现实中确实有一部分家庭遵循着“财产给儿子儿子负责赡养,嫁出去的女儿不得财产是否赡养全凭自愿”的习惯。如果各方自愿按此原则处理,老人的赡养有人负责,这种操作法律不会主动干涉。

但如果从法律上的权利义务角度来判断,儿子和女儿的权利义务是一样的,不管是遗产继承权还是赡养义务。所以,不管是上面两种情况中哪种情况,父母不向女儿主张赡养也就算了,如果真的提出赡养的主张,法律就得适当支持,这个没办法破。

有人说要是第二种情况,财产还没给儿子,大不了女儿尽赡养义务也要求分遗产,权利义务一致也无所谓。如果发生老人已经把财产在生前就给儿子了,然后又反悔找女儿要求尽赡养义务时,女儿尽了赡养义务,能从儿子那儿拿回一部分财产吗?

这种情况关键要看老人的态度:如果儿子拿到老人赠与的财产后对老人不尽赡养义务,老人是有权要求撤销赠与的。这种情况下,老人拿回财产后可以重新处置分配,不管是直接处理还是立遗嘱处理都可以。但是如果老人不愿意找儿子要回财产,只是向女儿主张要赡养,女儿是没权利直接向儿子主张拿回老人当初给儿子的财产的。

如果真碰到老人就愿意把财产给儿子,同时主张女儿和儿子一样尽赡养义务,那现实中确实无解,因为法律上子女对老人尽赡养义务的责任是法定人,不继承遗产不是对抗赡养义务的理由!

法条链接:《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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