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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异议之诉系列(一)】执行异议之诉的司法审判概貌

前    言

2007年《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案外人、当事人对执行异议裁定不服,且该异议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至此,我国法律首次确立了执行异议之诉,本公众号前期发文对执行异议之诉的一些基本制度进行了介绍,本文就执行异议之诉的司法审判现状进行概要分析。在本系列的后续推文中我们会执行异议之诉的热点、难点、疑点分类进行分析和分享。

本文裁判文书数据:

裁判文书网

从执行异议之诉的生效判决来看2016年10536份、2017年25045份、2018年36308份、2019年46014份、2020年42982份、2021年23598份(2021年裁判文书全网上传比例低于往年),执行异议之诉案件近年来整体呈现增长趋势。

三种执行异议之诉案由在执行异议之诉中的占比

一共判决书188355份,其中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101932份,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32540份,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4493份,其余49390份案件直接归入执行异议之诉的案由。

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

从前述数据可见执行异议之诉主要以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为主要案由,其次是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是指就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执行异议申请,法院裁定中止执行的,执行申请人可在执行异议裁定后15日内提出要求对标的物继续执行的诉讼。此种诉讼制度的确立相当于人民法院就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的执行异议申请,不管裁定结局如何,都同等的赋予了案外人和执行申请人一样的救济程序。但通过上述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和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的判决书数量我们不难发现,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数量远远高于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的数量,这意味着案外人提出的执行异议多以裁定驳回为审理结果的司法现状。

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

多个债权人对执行财产申请参与分配的,债权人对法院制定的分配方案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分配方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未提出异议的债权人、被执行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反对意见的,执行法院依异议人的意见对分配方案审查修正后进行分配;提出反对意见的,应当通知异议人。异议人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以提出反对意见的债权人、被执行人为被告,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因此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是唯一执行异议之诉案由中不以执行异议裁定为前置的诉讼程序。

提起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系以法院重新制定分配方案为诉讼目的,从现有执行异议之诉一审判决书3033份的判决结果来看,人民法院撤销原执行分配方案的案件达844份,撤销率为27.83%

执行程序中追加被执行人而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

除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之外,通常情况下我们理解的执行异议之诉系因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的异议而引发的诉讼,但司法实践中还存在一种执行异议之诉系因执行中追加被执行人而引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执行过程中存在变更或追加当事人的情形,不管执行案件的当事人对于申请变更、追加当事人的申请是否成立,人民法院应出具裁定书,该规定第三十条 被申请人、申请人或其他执行当事人对执行法院作出的变更、追加裁定或驳回申请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但依据本规定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应当提起诉讼的除外。而该规定第三十二条 被申请人或申请人对执行法院依据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二款、第十七条至第二十一条规定作出的变更、追加裁定或驳回申请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该条款具体是指执行过程中追加有限合伙人或股东为被执行人的几种情形。这类执行异议之诉严格意义上来讲不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原二百二十七条)规定的情形,但司法实践中对此类诉讼并未单独设立案由,也是分别归入了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和申请人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中。

从裁判文书网执行异议之诉一审判决书共120372份,其中涉及变更、追加执行当事人的9845份来看,此类诉讼在执行异议之诉中的占比为8.18%。

通过执行异议之诉排除对执行标的的执行的情况分析

案外人提出的执行异议之诉多以排除对执行标的物的执行为目的(涉及上述变更、追加案外人为被执行人的情形除外),此类诉讼应该是执行异议之诉中最常见的现象,在现有120372份执行异议之诉的一审判决中,其中将案由明确为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为67037份,将案由明确为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的为19718份,将案由明确为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的为3033份,还有30584份案件直接以“执行异议之诉”作为案由,未在区分三级案由。

就明确为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67037份一审判决中,判决结果涉及直接停止或排除对执行标的的执行的为7737份,占比11.54%。

通过执行异议之诉对相关权属进行确权的情况分析

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物的执行异议之诉中,通常其提起诉讼或法院认定的理由伴随着对标的物的权属确认,但民事诉讼法以及解释中并未直接规定是否可以在执行异议之诉中将对执行标的确权作为诉讼请求,对此《全国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119条认为“案外人未提出确权或者给付请求诉讼请求的,不作出确权判项……但案外人既提出确权、给付请求,又提出排除执行请求的人民法院对该请求是否支持、是否排除执行,均应当在具体判项中予以明确。”既,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中可以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权的请求,我们从67037份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一审判决中,发现案外人既提出确权的请求且获支持的5761份,占比8.59%。

执行异议之诉的再审情况

执行异议之诉跟其他案由的民事纠纷一样,当事人有对执行异议之诉的生效判决申请再审的权利,裁判文书网上现有再审审查裁定书中案由为执行异议之诉的为19325份,进入再审程序的为2761份,再审率为14.29%,再审率较高。

此种现象我们认为系因执行异议之诉的相关法律适用问题至今没有一部较为全面的法律、法规或司法解释。

执行异议之诉的法律适用

执行异议之诉的请求权基础规范主要来源于《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以及《民事诉讼法解释》的第三百零四条至四百七十九条的部分条文。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执行异议之诉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稿)》,作为我国关于执行异议之诉且众目期待的立法,原计划于2020年正式发布,但至今未颁布。因此人民法院在审理执行异议之诉的案件中依然以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为主要法律依据。但由于执行异议和执行异议之诉的审理方式有本质区别(前者重效率且并不进行开庭审理,后者侧重于权利的实质性公平),因此在执行程序若依然以适用执行异议和复议的规定为主要法律适用依据欠缺妥当。对此,部分高级人民法院为统一执行异议之诉的裁判标准出台了相应的规范性文件供本地区法院在司法审判中予以参考。如: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执行异议之诉纠纷案件的裁判指引(试行)》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审理执行异议之诉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异议及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审理指南(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异议及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审理指南(二)》《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异议及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审理指南(一)》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执行异议之诉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二)》、《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执行异议之诉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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