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名民法学家梁慧星老师所著《合同通则讲义》是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的一部民法典合同通则的力作,被誉作“民法的第三种学习方法”的经典教科书。在本书中,梁老师以八章共477页的篇幅对民法典合同编通则部分的全部条文(第四百六十三条至第五百九十四条)进行逐条解读,旨在厘清法律条文采用的法律概念、法律原则和法律原理,解析其立法目的、政策判断和规范构成,揭示理解、解释、适用中的要点和注意事项,建议填补法律漏洞、消解体系违反的方法和方案。读罢本书,能让人感受到书中跳动着一颗为生民立命之心,蕴藏着一双透视社会生活与合同通则的慧眼,感受成书集方法论、历史观、权威性、系统性、通透性于一体,令人豁然开朗、如沐春风、心生动容。
文=梁慧星 摘录=艾學灋
视频源=长沙仲裁委员会
梁慧星,男,汉族,1944年1月生于四川省青神县汉阳乡梁村。1949年入青神县汉阳中心小学读书,1955年毕业。1956年考入青神中学,1962年毕业。1962年考入四川行政学院(后恢复西南政法学院校名)法律系,1966年毕业。1968—1978年在昆明市农用轴承厂担任劳资干事、工会宣传干事。1978年考入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民法专业,1981年毕业,获硕士学位,入该院法学研究所从事民法学研究。1983年评助理研究员;1985—1988年担任《法学研究》杂志副主编;1988年由助理研究员破格晋升研究员;1990年获国家人事部“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称号;1993年获国务院特殊津贴;1993年担任民法学博士生导师。1988—1999年任法学研究所民法研究室主任。1999—2013年任《法学研究》杂志主编。2006年获评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2019年7月从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退休。2001—2007年兼任山东大学法学院院长。2012年起担任北京仲裁委员会主任。2013年起担任北京理工大学珠海学院民商法律学院名誉院长。1999—2012年担任第四、五、六届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委员;2003—2008年担任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十届全国委员会委员、社会法制委员会委员;2008—2012年担任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主席团成员)、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
主要著作:《民法总论》《为了中国民法》《民法解释学》《裁判的方法》《法学学位论文写作方法》《读条文 学民法》《民事解答录》《中国物权法研究》(合著)、《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附理由》(合著)、《中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附理由》(合著)。主编《民商法论丛》(1994年创刊)、《中国民商法专题研究丛书》(100部)、《新时代法学学术文库》。
▣鉴于微信字节限制,相关法条条文内容作了省略处理,未尽完整处,敬请读者诸君复向书中寻。另,相关适用问答内容为小艾摘读整理,未尽周延处,请以梁慧星老师所著《合同通则讲义》纸质书为准。
合同通则讲义
民法的第三种学习方法
(目录是一本书的精华)
━ ━ ━ ━ ━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四百六十三条【合同编调整范围】
第四百六十四条【定义、参照适用】
第四百六十五条【合同相对性原则】
第四百六十六条【合同的解释】
第四百六十七条【无名合同】
第四百六十八条【非合同债的法律适用】
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
第四百六十九条【不要式原则】
第四百七十条【合同条款】
第四百七十一条【要约、承诺方式】
第四百七十二条【要约定义、构成要件】
第四百七十三条【要约邀请】
第四百七十四条【要约生效时间】
第四百七十五条【要约撤回】
第四百七十六条【要约撤销】
第四百七十七条【撤销要约意思表示的生效】
第四百七十八条【要约失效】
第四百七十九条【承诺定义】
第四百八十条【承诺通知】
第四百八十一条【承诺期间】
第四百八十二条【承诺期间的起算】
第四百八十三条【承诺生效的效力】
第四百八十四条【承诺生效时间】
第四百八十五条【承诺撤回】
第四百八十六条【迟到的承诺】
第四百八十七条【本不应迟到而迟到的承诺】
第四百八十八条【实质性变更】
第四百八十九条【非实质性变更】
第四百九十条【形式欠缺的补正】
第四百九十一条【确认书、网购】
第四百九十二条【合同成立地点】
第四百九十三条【书面合同成立的地点
第四百九十四条【指令性计划合同】
第四百九十五条【预约合同】
第四百九十六条【格式条款】
第四百九十七条【格式条款无效】
第四百九十八条【格式条款解释规则】
第四百九十九条【悬赏广告】
第五百条【缔约过失责任】
第五百零一条【违反保密义务】
第三章 合同的效力
第五百零二条【合同的生效】
第五百零三条【视为追认】
第五百零四条【表见代表】
第五百零五条【超越经营范围】
第五百零六条【免责条款无效】
第五百零七条【仲裁条款的效力】
第五百零八条【适用民事法律行为效力规则】
第四章 合同的履行
第五百零九条【履行原则、附随义务】
第五百一十条【约定不明确条款的补正】
第五百一十一条【不明确条款的确定标准】
第五百一十二条【电子合同标的物交付时间】
第五百一十三条【政府定价调整】
第五百一十四条【法定货币】
第五百一十五条【选择之债】
第五百一十六条【选择权行使】
第五百一十七条【按份债权、按份债务】
第五百一十八条【连带债权、连带债务】
第五百一十九条【份额确定、追偿权】
第五百二十条【履行、抵销、提存、免除、混同的效力】
第五百二十一条【连带债权份额及参照适用】
第五百二十二条【约定向第三人履行】
第五百二十三条【约定由第三人履行】
第五百二十四条【第三人代替履行】
第五百二十五条【同时履行抗辩权】
第五百二十六条【后履行抗辩权】
第五百二十七条【不安抗辩权(一)】
第五百二十八条【不安抗辩权(二)】
第五百二十九条【债权人分立、合并等未通知债务人】
第五百三十条【债务提前履行】
第五百三十一条【债务部分履行】
第五百三十二条【当事人一方姓名等变更】
第五百三十三条【情事变更原则】
第五百三十四条【市场监管部门的职权】
第五章 合同的保全
第五百三十五条【债权人代位权】
第五百三十六条【期前代位权】
第五百三十七条【代位权的效果】
第五百三十八条【债权人撤销权(一)】
第五百三十九条【债权人撤销权(二)】
第五百四十条【撤销权的范围与费用负担】
第五百四十一条【除斥期间】
第五百四十二条【撤销权行使的效果】
第六章 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第五百四十三条【合同变更】
第五百四十四条【推定未变更】
第五百四十五条【债权转让】
第五百四十六条【债权转让的通知】
第五百四十七条【从权利随之转让】
第五百四十八条【对让与人的抗辩】
第五百四十九条【债务人的抵销】
第五百五十条【履行费用】
第五百五十一条【债务转移的生效要件】
第五百五十二条【债务加入】
第五百五十三条【原债务人的抗辩】
第五百五十四条【从债务】
第五百五十五条【债权债务一并转让】
第五百五十六条【债权债务一并转让的法律适用】
第七章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第五百五十七条【债权债务终止情形
第五百五十八条【后合同义务】
第五百五十九条【从权利同时消灭
第五百六十条【清偿顺序】
第五百六十一条【利息、费用和主债务】
第五百六十二条【协议解除、约定解除权】
第五百六十三条【法定解除权】
第五百六十四条【除斥期间】
第五百六十五条【解除权行使、异议】
第五百六十六条【合同解除的后果】
第五百六十七条【结算清理条款】
第五百六十八条【抵销权】
第五百六十九条【协议抵销】
第五百七十条【提存条件】
第五百七十一条【提存成立、效力】
第五百七十二条【通知义务】
第五百七十三条【风险负担】
第五百七十四条【债权人提取提存物】
第五百七十五条【免除】
第五百七十六条【主体混同】
第八章 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七条【违约责任请求权基础】
第五百七十八条【预期违约】
第五百七十九条【金钱债务的履行】
第五百八十条【强制实际履行】
第五百八十一条【违约方负担第三人替代履行费用】
第五百八十二条【瑕疵担保责任(一)】
第五百八十三条【瑕疵担保责任(二)】
第五百八十四条【法定损害赔偿、不可预见规则】
第五百八十五条【违约金】
第五百八十六条【定金】
第五百八十七条【定金罚则】
第五百八十八条【定金与违约金竞合】
第五百八十九条【债权人违约】
第五百九十条【不可抗力】
第五百九十一条【减轻损害规则】
第五百九十二条【双方违约】
第五百九十三条【当事人一方第三人的原因】
第五百九十四条【国际合同时效期间】
附录
联系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