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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最高法60号指导案例裁判规则| 食品标签标注内容的合法性认定


   裁判规则

 收揽法院最新裁判标准,汇聚类案法律适用规则。


导读:食品安全事关国计民生,对食品标签标注内容的要求,属于食品安全标准之一,食品的生产经营者应当严格遵照执行,这既是维护消费者权益的需要,也是加强食品安全管理、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重要手段。最高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5日发布的第12批指导性案例60号对涉及食品标签标注内容的合法性认定具有指导意义(原文点击: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12批指导性案例)。本期法信小编对该问题整理了相关法律、案例、观点,供读者参考。



指导性案例60号

食品标签上特别强调添加有价值、有特性配料的,应标示所强调配料的添加量,否则属于违反食品安全法的行为,应予以处罚——盐城市奥康食品有限公司东台分公司诉盐城市东台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行政处罚案

 裁判要点

1.食品经营者在食品标签、食品说明书上特别强调添加、含有一种或多种有价值、有特性的配料、成分,应标示所强调配料、成分的添加量或含量,未标示的,属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其实施行政处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所谓“强调”,是指通过名称、色差、字体、字号、图形、排列顺序、文字说明、同一内容反复出现或多个内容都指向同一事物等形式进行着重标识。所谓“有价值、有特性的配料”,是指不同于一般配料的特殊配料,对人体有较高的营养作用,其市场价格、营养成分往往高于其他配料。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食品安全法》第二十条第四项规定,食品安全标准应当包括对与食品安全、营养有关的标签、标识、说明书的要求。第二十二条规定,本法规定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公布前,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现行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和有关食品的行业标准生产经营食品。GB7718-2004《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制定,于2005年10月1日实施;《食品安全法》于2009年6月1日实施,新版的GB7718-2011《预包装食品标签管理通则》是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且明确是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于2012年4月20日实施。本案原告奥康公司违法行为发生在2011年9月至2012年2月,GB7718-2004《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属于当时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之一。因此,被告东台工商局适用GB7718-2004《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对原告作出行政处罚,并无不当。

GB7718-2004《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规定:“预包装食品标签的所有内容,不得以虚假、使消费者误解或欺骗性的文字、图形等方式介绍食品;也不得利用字号大小或色差误导消费者。”“如果在食品标签或食品说明书上特别强调添加了某种或数种有价值、有特性的配料,应标示所强调配料的添加量。”这里所指的“强调”,是特别着重或着重提出,一般意义上,通过名称、色差、字体、字号、图形、排列顺序、文字说明、同一内容反复出现或多个内容都指向同一事物等形式表现,均可理解为对某事物的强调。“有价值、有特性的配料”,是指对人体有较高的营养作用,配料本身不同于一般配料的特殊配料。通常理解,此种配料的市场价格或营养成分应高于其他配料。本案中,原告奥康公司认为“橄榄原香”是对产品物理属性的客观描述,并非对某种配料的强调,但从原告销售的金龙鱼牌橄榄原香食用调和油的外包装来看,其标签上以图形、字体、文字说明等方式突出了“橄榄”二字,强调了该食用调和油添加了橄榄油的配料,且在吊牌(食品标签的组成部分)上有“添加了来自意大利的 100%特级初榨橄榄油”等文字叙述,显而易见地向消费者强调该产品添加了橄榄油的配料,该做法本身实际上就是强调“橄榄”在该产品中的价值和特性。一般来说,橄榄油的市场价格或营养作用均高于一般的大豆油、菜籽油等,因此,如在食用调和油中添加了橄榄油,可以认定橄榄油是“有价值、有特性的配料”。因此,奥康公司未标示橄榄油的添加量,属于违反食品安全标准的行为。东台工商局所作行政处罚决定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维持。

案号:(2012)东行初字第68号;(2013)盐行终字第32号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12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



法信 · 相关案例

1.预包装食品上没有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号违反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可对其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广西南宁速芳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不服南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青秀分局工商行政强制案

本案要旨:在食品标签上标注生产许可证编号及标志,属于国家强制执行的食品安全标准的范畴。预包装食品未获得、未标注生产许可证编号违反与食品安全有关的标签、标识要求,可对涉案食品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案号:(2012)南市行终字第17号

审理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中国审判案例要览》


2.食品预包装的标签上没有标明成分或者配料表以及产品标准代号,应承担法律责任——皮旻旻诉重庆远东百货有限公司、重庆市武陵山珍王食品开发有限公司等产品责任纠纷案

本案要旨:食品预包装的标签上没有标明成分或者配料表以及产品标准代号,不符合《食品安全法》关于预包装食品标签标明事项的有关规定,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五起审理食品药品纠纷典型案例》


3.包装饮用水系豁免强制标示营养标签的预包装食品,可以不标示营养成分——秦某与重庆某商店产品责任纠纷案

本案要旨:包装饮用水是指饮用天然矿泉水、饮用纯净水及其他饮用水,这类产品主要提供水分,基本不提供营养素,因此豁免强制标示营养标签。饮用水包装上标明的常量及微量元素,属于饮用水的特征性指标而非营养信息,可以不予标示。

来源:《重庆高院发布标签瑕疵赔偿责任纠纷十大典型案件》


4.在相关国家标准未对产品质量等级作出规定的情况下,生产者自行在产品上标识质量等级的不构成欺诈——周某与某副食经营部产品责任纠纷案

本案要旨:在相关国家标准未对产品质量等级作出规定的情况下,生产者在产品上标识产品质量等级的相关标识,系制定并施行企业产品质量管理的行为,并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该有关产品质量等级的标识未欺骗、误导消费者,不属于虚假标注。

来源:《重庆高院发布标签瑕疵赔偿责任纠纷十大典型案件》


5.包装标识中的营养成分含量低于国标中该营养成分的使用量,不属于《食品安全法》中规定的影响食品安全的情形——强某某与某连锁店产品责任纠纷案

本案要旨:鉴于不同的食品原料本底所含的各种营养素含量差异性较大,而且不同的营养素在产品生产和货架期的衰减、损失也不尽相同,因此强化的营养素在终产品中的实际含量可能高于或低于本标准规定的该营养强化剂的使用量。终产品中营养成分的实际含量低于相关标准规定在生产过程中的使用量,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规定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来源:《重庆高院发布标签瑕疵赔偿责任纠纷十大典型案件》


6.生产者在无国家强制性标准时可就多个推荐性标准择一使用,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对消费者造成误导时,生产者、经营者就食品的瑕疵标注不承担赔偿责任——覃某与某超市产品责任纠纷案

本案要旨:对于某类产品无国家强制标准和行业标准,只有国家推荐性标准的,企业自愿采用某推荐性标准,不违反法律规定。产品标注虽与推荐性生产标准不一致,但在有证据证明产品无质量问题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时,不应认定生产者构成欺诈。

来源:《重庆高院发布标签瑕疵赔偿责任纠纷十大典型案件》


7.生产者对“复原果汁”既可标注“复原果汁”,又可标注“100%果汁”、“果汁”——张某与某商场产品责任纠纷案

本案要旨:对于复原果汁,生产者既可标注“复原果汁”,又可以标注“果汁”或者“100%果汁”,而并非必须标注“复原果汁”。生产者未在此类果汁的包装上标注“复原果汁”的,并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标示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不属于“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情形。

来源:《重庆高院发布标签瑕疵赔偿责任纠纷十大典型案件》


8.食品标签的内容缺失或不当,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可适用十倍惩罚性赔偿——郭光华与四川华润万家好来超市有限公司高、四川华润万家好来超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本案要旨:食品虽符合食品安全内在质量要求,但食品标签的内容缺失或不当,且涉及食品安全或营养的,该食品仍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法院应当支持消费者的十倍赔偿请求。

案号:(2014)成民终字第2399号

审理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司法(案例)》2016年第11期



法信 · 专家观点

1.食品安全标准包括的标签标识的要求

根据国家卫生部制定的《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0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制定的《食品标识管理规定》,预包装食品的强制性标识内容主要包括:食品名称、配料清单、配料的定量标示、净含量和沥干物(固形物)含量,制造者、经销者的名称和地址,日期标示和贮藏说明,产品标准号,质量(品质)等级,生产许可证号。其他标识则系非强制性标识。而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二十条之规定,对与食品安全、营养有关的标签、标识、说明书的要求属于食品安全标准的范畴,故上述强制性标识在一般情况下,除食品名称、净含量和沥干物(固形物)含量,制造者、经销者的名称和地址之外,相关要求均属于食品安全标准的范畴。同时,不属于强制性标识的其他预包装食品的标签、标识要求,如卫生许可证号、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等,只要与食品的安全和营养有密切关系,仍应当视为食品安全标准包括的标签标识要求。

(摘自熊学庆、陈璐:《食品安全法十倍价款赔偿案件若干问题探析》,《人民司法(应用)》2011年第17期)


2.食品安全标准包括的标签标识要求的具体内容

食品安全标准包括的标签标识要求具体包括哪些内容?笔者认为,应当结合《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04)关于预包装食品标签标识的基本要求的规定,根据《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第五条的规定,“食品标识的内容应当真实准确、通俗易懂、科学合法”,将基本要求拟定为真实准确、通俗易懂、科学合法。当然,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或者国家标准具体规范的,应当从其规定,没有具体规范的,应遵循上述基本要求。真实准确即为不以虚假、使消费者误解或欺骗性的文字、图形等方式介绍食品,利用字号大小或色差等误导消费者,通俗易懂即为易于消费者辨识和阅读,没有晦涩难懂或引发歧义内容,科学合法即为有科学依据,无封建迷信、黄色或贬低其他食品或违背科学营养常识的内容,以及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者国家标准的其他具体要求。由此可见,实践中常见的,冒用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的,卫生许可证或许可证过期的,标注两个保质期或保质期限与保质期计算不一致的标签标识均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要求。

(摘自熊学庆、陈璐:《食品安全法十倍价款赔偿案件若干问题探析》,《人民司法(应用)》2011年第17期)


3.食品的标签、标识、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要求的,该食品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食品的标签、标识、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要求的,该食品是否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有观点认为,应当对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进行实质审查,而非形式审查,即使预包装食品外包装的标签、标识和说明书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但食品生产企业实际生产的配方、采用的标准、卫生的要求、许可证的期限等符合有关规定的,也只能认定该标签、标识或说明书存在瑕疵,不宜认定该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笔者认为该观点值得商榷,实际上,只要与食品营养和安全有关的食品标签、标识、说明书不符合真实准确、通俗易懂、科学合法的要求,或者不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者国家标准的要求,就应当认定该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理由在于,食品外包装标注的标签、标识或说明书系消费者辨识、选择、购买食品的重要外在标志,甚至是可供消费者评判食品营养与安全的最重要标志。因此,国家对于预包装食品的标签要求作出了严格规定,并将最新制定的《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作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组成部分进行发布。若食品的标签、标识和说明书不符合国家规定,该食品仍不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范畴的,那么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的存在则不具有实际意义,相关强制性规定的强制性效力也无从体现,无疑鼓励了食品生产企业的不规范行为甚至违法行为,不利于维护食品安全,更不符合制定食品安全法“为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初衷。

(摘自熊学庆、陈璐:《食品安全法十倍价款赔偿案件若干问题探析》,《人民司法(应用)》2011年第17期)



法信 ·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5修订)

第二十六条 食品安全标准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中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限量规定;

(二)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

(三)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的营养成分要求;

(四)对与卫生、营养等食品安全要求有关的标签、标志、说明书的要求;

(五)食品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要求;

(六)与食品安全有关的质量要求;

(七)与食品安全有关的食品检验方法与规程;

(八)其他需要制定为食品安全标准的内容。


第六十七条 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

(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

(二)成分或者配料表;

(三)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四)保质期;

(五)产品标准代号;

(六)贮存条件;

(七)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

(八)生产许可证编号;

(九)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应当标明的其他事项。

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其标签还应当标明主要营养成分及其含量。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标签标注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食品标识管理规定》(2009修订)

第五条 食品或者其包装上应当附加标识,但是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不附加标识的食品除外。

食品标识的内容应当真实准确、通俗易懂、科学合法。

第十条 定量包装食品标识应当标注净含量,并按照有关规定要求标注规格。对含有固、液两相物质的食品,除标示净含量外,还应当标示沥干物(固形物)的含量。

净含量应当与食品名称排在食品包装的同一展示版面。净含量的标注应当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

第十一条 食品标识应当标注食品的成分或者配料清单。

配料清单中各种配料应当按照生产加工食品时加入量的递减顺序进行标注,具体标注方法按照国家标准的规定执行。

在食品中直接使用甜味剂、防腐剂、着色剂的,应当在配料清单食品添加剂项下标注具体名称;使用其他食品添加剂的,可以标注具体名称、种类或者代码。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范围和使用量应当按照国家标准的规定执行。

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其标识还应当标注主要营养成分及其含量。


3.GB7718-2004《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4.4 预包装食品标签的所有内容,不得以虚假、使消费者误解或欺骗性的文字、图形等方式介绍食品;也不得利用字号大小或色差误导消费者。

5.1.3.1 如果在食品标签或食品说明书上特别强调添加了某种或数种有价值、有特性的配料,应标示所强调配料的添加量。


4.GB7718-2011《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3.4 应真实、准确,不得以虚假、夸大、使消费者误解或欺骗性的文字、图形等方式介绍食品,也不得利用字号大小或色差误导消费者。

4.1.4.1 如果在食品标签或食品说明书上特别强调添加了或含有一种或多种有价值、有特性的配料或成分,应标示所强调配料或成分的添加量或在成品中的含量。


法信第163期

   内容编辑:小新

   版式编辑:长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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