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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法02:工伤认定中的上下班问题



主讲:江苏昆山法院周游


内容提示:今天的语音分享,主题是行政诉讼案件中常见的一种民生类案件中的法律问题:工伤认定案件中的“上下班途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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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8 工伤案例MP3 来自审判研究


工伤认定中的上下班问题

各位读者好,今天想跟大家聊一聊行政诉讼中涉及民生问题的一类案件,工伤认定案件里对“上下班途中”这个概念如何理解的问题。虽然内容不可能涵盖所有的情形,但希望通过实例讲述的方式让关注这个问题的人有所启发。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公司员工在上下班途中遭受非本人主要责任交通事故的,其所受伤害应当认定为工伤。但在现实里,对于什么是“上下班途中”,却常常引发争议。

比如在2013年,江苏省高院发布了一个指导性案例,使一个经一审、二审、检察院抗诉并再审的案件最终尘埃落定。这个案子大致案情是这样的:那天小江早上刚上班就感到身体不舒服,向公司负责人请假去看病,随后驾驶电动自行车去医院的路上被王某驾驶的重型货车撞倒,小江当场死亡。公安机关认定该交通事故中,小江不承担责任。小江的配偶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但工伤认定机构认为小江系因私事外出,不能认定为工伤。一审法院认为,小江系临时性中断工作,其外出看病的途中不属于“下班途中”,故其遭遇的交通事故导致的伤害不能认定为工伤。

二审认为,小江仅是暂时请假中断工作,并非请假下班,故对原告主张的小江系下班途中遭受非本人主要责任交通事故伤害的上诉理由不予支持。对此,检察院提起抗诉。经再审,法院认为,小江因身体不适需要就医外出,赴医院的合理时间与合理路线上,属于“下班途中”,故其所受的伤害应当认定为工伤。

这虽然是一个普通的行政诉讼案件,却极其罕见的引发了省级检察院的成功抗诉,问题就在于,虽然案件的事实是非常清楚的,但由于裁判者对于法律规范本身的不同理解而产生了迥异的结果。可见,“上下班途中”作为一个法律概念,在个案裁量时具有高度的不确定性,可能会因为时间、地点、原因等因素稍稍发生变化,就导致完全相反的认识。

接下来我结合自己办理的两个案子,继续说说自己的想法。这两个案子情节高度相似,但结果却截然相反。

第一个案子:小王下午6点从公司下班,如果正常回家应从主干道往南,约十分钟的电瓶车距离。有一天啊,小王下午6点下班后,骑电瓶车从主干道往北行驶10分钟,先去接其配偶小周。小王在厂门口等待15分钟后接到小周,再从同一主干道往南返回。行驶10分钟后,二人在路边一家银行ATM机上取钱,取钱的过程花了10分钟。二人继续往南行驶10分钟后,在住处附近遭遇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小王头部严重受伤。工伤认定部门认为小王早已脱离下班的途中,故未认定工伤。法院认为,小王的情形仍然属于合理的下班途中。

第二个案子:小陈晚上9点下班,其回家的正常路线是由某主干道往南行驶。但该日经同事邀请,小陈骑摩托车送同事小赵、小吴先回家。小赵与小吴的住处在公司北面,行驶时间约15分钟。小陈将小赵、小吴送到家后,随即调头往城南方向行驶,刚行至一路口就遭遇非本人主要责任的车祸受伤。该公司所在地及小赵、小吴的住处均属市区,公交车及出租车等工具十分便捷。工伤认定部门未认定工伤。一审法院认为小陈的下班路线超越了合理范围,且其偶然送同事回家的事由也不足以构成工伤的合理原因,故最终支持了工伤认定部门的主张。

这两个案件在“上下班途中”这一情节上高度相似:一是下班后未按正常路线回家,存在明显的绕道;二是回家之前均存在另一个相对固定的目的地:一个是配偶所在公司,一个是同事的住处;三是两案中下班的绕道在时间、路线上均未见明显不合理之处,途中也未受到其它因素的支配与影响。同时,情节上明显的区别在于:一个是接配偶回家,一个是送同事回家。经过进一步的审理发现,第一个案件里,小王的配偶小周所在公司地理位置较偏,回家没有公交车,加上附近修路,晚上打车很不方便;第二个案件中,公司和小赵小吴的住处都在闹市区,公共交通发达,且同事的住处与公司的路程也不远。

通过分析不难发现,晚上接交通不便的妻子回家,显然比在交通便利地区送同事回家更加合理。虽然《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精神倾向于更要保障劳动者权益,法官对不确定法律概念应作较为宽松的扩张解释,但扩张解释也必须存在界限,以防止无限扩张带来的法律规范性丧失的不良后果。基于上述考虑,第一个案件认定工伤比较合适,第二个案件则不认定工伤较为适宜。

当然这些纯属个人意见的抛砖引玉,各位读者如果有不同观点,或者遇到过其他更有意思的案例,请直接投稿到咱们审判研究公号邮箱,一起进行探讨。谢谢!


核校:简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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