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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无过错方要求“出轨”方赔偿精神损失,法院是否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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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离婚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过错行为是法定的,即《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四种情形。在法定情形之外,无过错一方能否要求“出轨”一方进行精神损害赔偿的,在学术界存在不同意见。本期法信小编结合相关法律、案例和观点,对夫妻关系中无过错方要求精神损害赔偿法院如何判决进行说明,供读者参考。



法信 · 相关法律文件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修正)》

四条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八条  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形判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法信 · 相关案例


1.分居期间,夫妻一方与婚外异性发生不正当男女关系,离婚时,无过错方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陆某诉陈某离婚案

案例要旨:婚姻关系的存续应以夫妻感情为基础,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分居长达3年之久,应当认定夫妻关系已无和好可能。在分居期间,夫妻一方与婚外异性存在不正当关系的,应认定一方在导致夫妻感情破裂问题上存在过错,无过错方有权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的,法院应予以支持。

典型意义:我国婚姻法第四条规定了夫妻的互相忠实义务。婚姻应当以感情为基础,夫妻之间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以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维护夫妻之间的相互忠诚,不仅仅是道德义务,更是法律义务。本案中,陈某与她人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伤害了陆某的个人感情,损害了双方之间的婚姻关系,陈某的行为是不道德的,亦违反了我国婚姻法规定的夫妻之间的忠实义务。陆某作为无过错方,有权提起离婚诉讼并同时请求损害赔偿,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件》 2015-11-20


2.离婚后发现一方在原婚姻存续期间与他人发生不正当关系并生育一女,无过错方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的,法院应予支持——周某诉张某离婚后损害责任纠纷案

案例要旨:离婚后,夫妻一方发现在原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另一方与他人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并为其生育一女,导致离婚的,过错方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无过错方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的,法院应予支持。

典型意义:夫妻互相忠实,不背叛爱情,不仅是传统美德,也是法定义务。对婚姻不忠实,是难以容忍的不诚信,它不仅破坏了夫妻关系,拆散了家庭,也伤及无辜的子女,而且败坏了社会风气,是法律所禁止的行为。因此,在离婚后发现被告的婚姻存续期间的出轨行为,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以彰显法律的公正和道德力量。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件》 2015-11-20


3.夫妻一方婚外性行为侵犯了对方的配偶权,给另一方带来了精神压力和痛苦,过错方应当承担精神赔偿责任——应小明诉陈淑红离婚后损害责任纠纷

案例要旨: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发生婚外性行为,其行为违反夫妻之间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的法律规定,且侵犯了另一方的配偶权,应承担相应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裁判理由:原告与被告系夫妻关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原告与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2007年1月19日所生一女陈思颖与原告不存在生物学意义上的亲子关系,这一事实表明,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存在婚外性行为,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条关于夫妻之间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的法律规定。且被告的上述行为侵犯了原告的配偶权,给原告带来了精神压力和痛苦,对原告所造成的精神损害是显而易见的,被告应当给予原告精神抚慰和补偿。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抚慰金的请求,其合理部分应当予以支持,但其要求的10万元数额明显过高,应当结合本案的具体情况,对其精神损害赔偿数额予以综合考虑,酌情减少。

来源:《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09年民事审判案例卷)


4.夫妻一方与其他异性同居导致感情破裂而离婚,无过错方有权获得精神赔偿——张某诉李某离婚纠纷案

案例要旨: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与其他异性同居,另夫妻间出现矛盾、发生争执,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且双方同意离婚,应予准许。同时,与异性同居的一方可以向另一方要求给付精神损害赔偿金。

裁判理由:本案中,张某与李某本系自由恋爱、自主结婚,感情基础较为牢固,现因张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其他异性同居,导致夫妻间出现矛盾、发生争执,影响了夫妻感情。夫妻感情是夫妻关系得以维系的基础,张某与李某现均对共同生活失去了信心,不愿意继续维持婚姻关系,夫妻感情已经破裂。由于张某与异性同居导致夫妻感情破裂而离婚,对李某造成了精神伤害,存在重大过错,因此李某有权要求精神赔偿,具体金额应视具体情况裁定。

来源:《人民法院指导案例裁判要旨汇览(婚姻家庭·继承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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