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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诉| 微信送达是否有效?关于微信送达司法文书的几点探索

  

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简称新民诉法)。新民诉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送达诉讼文书,但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除外。采用前款方式送达的,以传真、电子邮件等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这是我国首次以基本法的形式明确规定电子送达制度。

  

2015年2月4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简称新民诉法司法解释)对电子送达制度进行了补充细化规定。新民诉法司法解释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电子送达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移动通信等即时收悉的特定系统作为送达媒介。”据此,法律明确传真、电子邮件、移动通讯为电子送达的三种主要形式,同时采用兜底条款,即“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且“即时收悉的特定系统”都可以用来作为电子送达的形式

  

2016年9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若干意见》(法发〔2016〕21号)第3条明确指出,人民法院要完善送达程序与送达方式,积极运用电子方式送达。当事人同意电子送达的,应当提供并确认传真号、电子信箱、微信号等电子送达地址。充分利用中国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网,建立全国法院统一的电子送达平台。若干意见首次明确将微信作为电子送达形式纳入我国法律制度体系。

  

微信作为中国大型互联网综合服务提供商腾讯公司推出的一个为智能终端提供即时通讯服务的免费应用程序,是即时收悉且能够确认其收悉的特定系统,属于电子送达中的新型送达媒介,综合前述,微信送达诉讼文书的法律依据充足,属于电子送达方式中的新型送达形式。

  

二、微信送达司法文书的现实意义

微信应用程序支持跨通信运营商、跨操作系统平台通过网络快速发送免费语音短信、视频、图片和文字,在此过程需消耗少量网络流量。微信送达司法文书与其他传统送达方式相比优势明显,对缓解人民法院“送达难”具有积极意义。具体如,操作简便,承办法官只需将编辑好的诉讼文书在互联网一端上传,轻轻点击发送即可;快捷高效,点击发送后几乎瞬间就能到达并能在线查阅,当事人即刻知须权利义务;成本极低,只需消耗少量网络流量,极大节约了司法成本,减轻当事人的诉累。基层人民法院积极运用微信电子方式送达司法文书,可有效减轻法官日常程序工作量,让法官将更多的时间用于解决疑难案件和提高审判能力上,提高审执效率,缩短办案周期。另一方面,微信送达司法文书对人民法院信息化建设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微信送达诉讼文书运用大数据、信息化电子科技信息通信技术手段,使得互联网的创新科技成果服务于案件的审判、执行中,为人民法院信息化建设和创建“智慧”法院以及法官顺应互联网信息时代发展中提高司法为民水平等等方面有着重要的积极作用。

  

三、微信送达诉讼文书的基本要件

(一)人民法院司法文书电子送达的具体规定

微信作为新型的媒体传介,人民法院运用微信科技进行送达司法文书尚处在探索阶段,为此,富宁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本院工作实际,认真研究制定《富宁县人民法院司法文书电子送达规定(试行)》,确保电子送达工作形成制度化、规范化。

1.司法文书电子送达(以下简称“电子送达”)是以提高审判效率为目标,依托互联网和移动终端,通过富宁县法院微信平台在人民法院和诉讼当事人之间实现安全的文书送达和数据交互过程。

2.电子送达的适用对象为刑事、民事、行政、执行案件的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辩护人以及公诉机关等(以下简称“受送达人”)。

3.电子送达实行自愿原则。受送达人不同意的,人民法院应当以直接送达或通过特快专递等传统方式送达文书。

4.立案阶段,立案人员应当主动向受送达人推介使用电子送达方式接收司法文书。案件办理阶段,相关宣传解释工作由承办法官负责。受送达人同意适用电子送达的,立案人员或承办法官、书记员应当引导其填写身份证号、手机号码等必要信息,并签订同意电子送达方式确认书。受送达人应如实向本院提供详细的电子送达地址,本院将向当事人提供的送达地址进行电子送达,如送达地址变化应及时告知本院,因当事人变更送达地址而未及时告知本院导致法律文书送达错误的由该当事人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5.适用电子送达的司法文书类型。(1)刑事诉讼方面:刑事出庭通知书、阅卷通知书、简易程序决定书、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出庭通知书、限期举证通知书、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自诉状、补充材料通知书(自诉)、应诉通知书(自诉)、改变管辖决定书、改变管辖通知书、不予受理决定书等。(2)民事诉讼方面:民事起诉状副本、民事答辩状、廉政监督卡、受理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传票、阅卷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出庭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裁定书、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通知书、小额诉讼程序告知书等。(3)行政诉讼方面:行政起诉状副本、答辩状、受理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传票、阅卷通知书、出庭通知书、告知当事人审判组织组成人员通知书、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通知书、审判组织变更通知书等。(4)执行程序方面:执行前语、传票、廉政监督卡、执行申请书、受理通知书、执行通知书等。(5)其他:当事人同意送达的其他程序类文书。

6.刑事判决书、裁定书,民事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行政判决书、裁定书,行政赔偿判决书、裁定书,执行异议裁定书等实体性文书不适用电子送达。

7.需要送达的司法文书由承办法官或其他工作人员加盖电子印章后登录承办法官微信专用账号上传发送。

8.文书经本院微信送达平台到达受送达人指定的微信、电子邮箱、手机移动终端等地址即视为送达,本院微信送达系统将自动生成送达回执发送回本院案件承办法官专用微信账号,由承办法官或书记员下载附卷。

9.电子送达与传统送达方式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文书到达当事人指定地址的时间视为送达时间。

 

(二)富宁法院微信电子送达系统基本框架

2017年4月,富宁法院与云南A有限公司合作研发微信电子送达系统,全称富宁法院微信电子送达系统,该系统以富宁县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为平台,依托互联网和受送达人移动终端开展送达工作,系统设置用户信息、后台操作和法官管理三大模块。其中,用户信息设有原告、被告及其他(第三人、申请人执行人、被执行人)受送达人角色。后台操作提供系统链接,法官在该操作平台添加个人基本信息,法官个人以管理员身份安全掌控系统后台操作全过程。法官管理涵盖用户管理、消息管理、文书管理、公告案件、送达回执以及其他设置等业务菜单,法官在该菜单页面完成所有法律文书的编辑送达工作。富宁法院微信电子送达系统送达过程基本形成“关注公众号”-“核实信息”-“签订协议”-“推送文书”-“用户查阅”-“送达回执”的六步骤。

 

具体操作过程中,首先,受送达人关注富宁法院微信公众号中电子送达回执菜单栏,进入用户中心对受送达人的微信号、联系电话进行绑定,后系统跳转入当事人的信息页面,受送达人上传手持身份证照片存入系统,经法官核实确认即完成对受送达人的身份核实工作。其次,微信电子送达系统随后自动推送《人民法院电子送达协议书》,协议书显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其收悉方式的方法送达诉讼文书的,以传真、电子邮件等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并征询受送达人是否同意使用电子送达,当事人点击“同意”选项,法官即可通过文书管理菜单选择诉讼文书进行编辑,一对一或一对多将案件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一次性送达当事人微信号。最后,受送达人查看微信消息,微信电子送达系统就个案自动生成送达回执日志,法官即可查阅送达情况,当事人掌上即可签收法律文书并能在线阅览、下载。自动生成的送达回执日志精确到分秒,并能下载辅以卷宗。另外,系统同时可推送的语音、短信、留言等提示,确保受送达人能按时限进行提交答辩状、证据材料、到庭应诉等系列诉讼活动。

 

四、微信送达在司法实践中的注意事项

当前,人民法院系统还未建立全国统一的电子送达平台,富宁县人民法院与云南A有限公司合作研发的微信电子送达系统尚处在探索试运行阶段,存在的问题不可避免且应引起重视。

一是微信电子送达系统送达法律文书必须经受送达人同意,应充分保证受送达人的知情权和自愿选择权。因此,立案阶段,立案法官应与受送达人进行沟通释明,主动向受送达人推荐采用微信电子送达形式,引导受送达人采取微信电子系统推送法律文书的流程,确保法官与受送达人的送达渠道畅通。诉讼过程中,承办法官也应向受送达人做好上述事项。

二是受送达人特别是被告的身份确认问题,如被告身在异地,微信电子送达系统对该被告身份的确认是其本人上传手持身份证照片由案件承办法官予以核实确认,若被告持假身份证件,或冒用他人身份证,将涉及案件诉讼主体适格的问题,因此,人民法院应当做好核实身份的工作,确保案件当事人主体适格的合法性。

三是移动终端的接收问题,微信电子送达系统全程为在线接收、读取、阅览、下载的模式,通信工具设备直接影响当事人的诉讼文书接收情况,若通信工具版本不适,将涉及当事人无法读取阅览的问题,故承办人在送达法律文书前应询问并知悉受送达人的通讯设备情况,避免接收出现不良迹象。

作者:黄文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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