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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2017民商事案件大数据报告之六:六巡法庭 | iCourt


作者:天行团队



编者按

2017年,是六大巡回法庭+最高院本部新司法模式的启动元年。经过一年时间的运行,哪个巡回法庭审案最多?哪类案由最高频?各巡回法庭二审改判率多少?再审申请启动率多少?再审审理改判率多少?哪个法官审案最多?裁判文书已经公开多年,让我们用数据说话。


2018新年伊始,iCourt法秀集结了全国法律大数据分析领域的精兵团队,从民商事案件入手,首次推出最高法院2017民商事案件大数据报告系列。本篇报告聚焦第二巡回法庭,用数据解读第六巡回法庭2017民商事案件办案实录,出自上海市锦天城(西安)律师事务所。

最高人民法院第六巡回法庭于2016年12月29日挂牌成立,位于西安市航天基地航天中路389号。最高人民法院第六巡回法庭是最高人民法院派出的常设审判机构,受理陕西、甘肃、宁夏、青海、新疆五省区内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一审、二审、申请再审的民商事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刑事申诉案件,以及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和司法协助案件等。


本份大数据报告通过大数据分析,探寻第六巡回法庭的案件类型、地域分布、裁判结果等方面的基本特征和主要裁判理念。


检索步骤及流程说明

一、 检索策略


考虑到巡回法庭是最高人民法院派出的常设审判机构,其受理的案件在最高人民法院办案信息系统统一编号立案,统一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信息综合管理平台进行管理,作出的判决、裁定和决定是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和决定。因此无法直接通过关键词及审判机构检索出属于第六巡回法庭受理的案件。


目前最高人民法院第六巡回法庭公布的法官名单:张述元、张明、杨永清、郭利然、华伟、冯文生、汪国献、王云飞、李春、晏景、崔晓林、李涛、杨卓、王涛、丁晓明等十五位法官。 


二、检索步骤及结果


(一) 检索式


1.案例来源:Alpha案例库

2.检索日期:2017年12月26日

3.检索关键词分别为:第六巡回法庭辖区内各省、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4.检索案由为:民事

5.检索裁判日期为:2017年

6.检索法院级别:最高人民法院


(二)检索结果


按照上述检索式,检索出裁判文书419份(已剔除重复数据)。在分析案例过程中,剔除合议庭成员中有不为第六巡回法庭法官的裁判文书74份,检索出案件数量共计:345件。(说明:受限于裁判文书的公开程度及公布时间,本文数据与实际审结情况可能存在一定的误差。)


总体情况分析

一、第六巡回法庭管辖地区案件量占最高院案件总量的比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巡回法庭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划分,第六巡回法庭受理陕西、甘肃、宁夏、青海、新疆五省区内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一审、二审、申请再审的案件,截至数据统计时,2017年最高院裁判文书上网案件数量共计7541件,其中民商事案件共计3332件,在第六巡回法庭管辖地区民商事案件共有345件,占比10.38%。

 

二、六巡地区各省、自治区案件数量及占比



三、六巡地区案件裁定与判决数量分布



四、第六巡回法庭管辖地区案件案由分析




案由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一般合同纠纷三类案件占比较多,占到了总量的36%。其中,建设工程纠纷86件,占比19%;民间借贷案件40件,占比9%;一般合同纠纷37件,占比8%。


根据这三类案由案件,结合区域分布来看:



其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各地案件数量基本趋同,不难看出,随着“一带一路”方针的推进和实施,以及“西部大开发”政策长期的贯彻落实,西北五省地区基础设施建设、房地产开发建设等数量较多,且该类纠纷的标的较大,各方协商困难。同时也反映出在项目施工前期以及过程中各方管理缺乏专业性,导致争议纠纷频发。


此外,民间借贷纠纷、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等类型化案件,占到总案件数量的16%。不难看出,在西部经济快速发展的过程中,各类主体融资借贷类业务非常多,由于不能按期偿贷,产生的纠纷也越来越多;且这类案件涉及人员和主体较多,容易引发社会问题,近年来成为社会不稳定因素之一。


五、第六巡回法庭管辖地区案件程序分析



第六巡回法庭法院受理的345个案件中,再审案件共计241件,占比69.9%;二审案件104件,占比30.1%。


六、第六巡回法庭管辖地区案件改发率分析


1.二审案件改发率分析(以案件发回重审和改判为依据)


第六巡回法庭受理的二审案件总计104件,发回重审和改判的案件共计9件,占比8.65%。


2.再审案件改发率分析(以案件提审、指定再审和改判为依据)



第六巡回法庭受理的再审案件总计241件,提审、指令再审和改判的案件共计18件,占比7%。


我们可以看出第六巡回法庭审理的再审案件改发率并不高。通过对相关案件的研读,笔者认为,在再审案件中,对于一审和二审审理期间各方当事人通过举证、质证已形成并经认定的法律事实,再审期很难被推翻或重新认定;且再审对于新证据的提交和认定,法官也趋向更严格的标准。因此,案件的一审和二审,尤其是一审,当事人能否穷尽举证方式,并进行充分举证就显得至关重要了。对于当事人无法自行调取的证据,应当及时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以充分保障自己的合法权利。


七、第六巡回法庭管辖地区案件代理情况分析(包括代理情况及各情况下改发率分析)



在整体案件中的占比率:



双方均聘请律师的案件改发率:9.8%;仅攻方聘请律师的案件改发率:6.5%;仅守方聘请律师的案件改发率:3.8%;双方均未聘请律师的案件改发率为零。


在改判、提审、发回重审、指令再审案件中的占比率:



由此我们可以看出,在第六巡回法庭审理的二审和再审案件中,经由律师代理的案件改发率较高。


第六巡回法庭二审案件详细数据分析

一、第六巡回法庭地区二审案件来源分析




第六巡回法庭地区二审案件共计104件,其中来源陕西18件,占比17%;甘肃26件,占比25%;青海32件,占比31%;宁夏16件,占比15%;新疆12件,占比12%。


二、第六巡回法庭管辖地区二审案由情况分析



第六巡回法庭二审案件涉及案由总计29类,其中涉及案件最多的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共计23件,其中驳回上诉请求和撤诉的案件为21件,因管辖权异议裁定移送审理1件,发回重审1件。


三、第六巡回法庭管辖地区二审裁判分析(判决与裁定的数量对比)



四、第六巡回法庭管辖地区二审裁判结果分析




五、第六巡回法庭管辖地区二审案件代理情况分析(包括代理情况及各情况下改发率分析)




根据我们对上述数据的梳理,在第六巡回法庭审理的二审案件中,在双方均聘请律师的案件中,有4件案件改判、发回重审和移送管辖,占该类案件总数的44%;有44件案件被驳回上诉或撤诉,占该类案件总数的47%;在双方均未聘请律师的案件中,有2件案件改判、发回重审和移送管辖,占该类案件总数的22%;有35件案件被驳回上诉或撤诉,占该类案件总数的37%。


第六巡回法庭再审案件详细数据分析

一、第六巡回法庭地区再审案件来源分析



第六巡回法庭地区二审案件共计241件,其中来源陕西62件,占比26%;甘肃51件,占比21%;青海33件,占比14%;宁夏26件,占比11%;新疆69件,占比29%。


二、第六巡回法庭管辖地区再审案由情况分析



第六巡回法庭再审案件涉及案由总计55类,其中涉及案件最多的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共计63件。


在再审案件中,再审审查阶段驳回再审申请的211件;撤回再审申请的7件;裁定提审的16件;终结审查的3件;指令再审的1件。再审审理阶段判决改判的1件,撤回再审请求的1件。


三、第六巡回法庭管辖地区再审裁判分析(判决与裁定的数量对比)



四、第六巡回法庭管辖地区再审裁判结果分析




五、第六巡回法庭管辖地区再审案件代理情况分析(包括代理情况及各情况下改发率分析)




根据我们对上述数据的梳理,在第六巡回法庭审理的再审案件中,在双方均聘请律师的案件中,有11件案件裁定提审或指令再审,占该类案件总数的65%,且该类案件攻防均聘请律师;在双方均聘请律师的案件中,有62件案件被驳回上诉或撤诉,占该类案件总数的28%;在双方均未聘请律师的案件中,有52件案件被驳回上诉或撤诉,占该类案件总数的24%。


第六巡回法庭法官2017年裁判情况

一、第六巡回法庭地区全部民商事法官


2017年,第六巡回法庭十五位法官中有十一位法官参与民商事案件的审理,具体如下:


张明

杨永清

冯文生

汪国献

王云飞

李春

晏景

崔晓林

李涛

杨卓

王涛



二、各法官参与案件数量情况分析


1.参与案件情况



2.担任审判长案件情况

3.参与各地区案件情况



裁判观点总结

一、房地产与建设工程篇


【裁判规则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规定:“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关于合同解除的规定,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解除合同,其中,对己方的部分权利放弃后,不得再以已解除合同产生的损失,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案件索引】汉中地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赵伟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2017)最高法民申2557号)


【最高院观点】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事由,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地王公司的停工损失是否应当由赵伟承担。


具体分析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合同解除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地王公司及赵伟作为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民事主体,协商解除合同必然考虑合同解除的前因后果。地王公司支付赵伟各项费用及利息16379144.85元是双方理性判断各自得失利益之后,协商一致的结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规定:“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双方协商解除合同后,赵伟将承包经营项目的全部工程资料移交给了地王公司,完成了调解协议约定其应尽的义务。在地王公司与赵伟解除了合同的情况下,由于赵伟已不参与工程施工,故地王公司在之后的施工过程中是使用经审查符合设计条件并盖章的图纸,还是继续使用赵伟委托设计的施工图,应由地王公司自负责任。


且结合原审查明的案情,地王公司对于赵伟承包经营期间另行委托设计的图纸产生的相关费用也予以支付,可以看出,地王公司对于赵伟承包经营期间另行委托设计施工图以及招投标的相关情况应当是知晓的;即便地王公司对赵伟另行委托设计施工图的行为不知晓,但地王公司作为房地产开发公司,理应清楚房地产开发建设的各项规定,对于未按建设主管部门审批的图纸施工的法律后果是明知的。


2009年6月18日,开挖5号楼基槽时,赵伟已经退出了涉案项目,地王公司作为开发商,请求已退出项目的赵伟承担由该公司接手项目后实施开发行为引起的损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地王公司的该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

 

【裁判规则2】《工程施工协议书》明确约定承包范围、工程价款及计算方式,且发包人提供的施工图纸作为合同一部分,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在进行现场鉴定时,相关工作人员需要对本次工程的施工量及工程项目有一个准确的界定,防止现场鉴定时出现不利于自己的自认。


【案件索引】陕西天石基业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2017)最高法民申2245号)


【最高院观点】关于原判决认定的案件基本事实是否缺乏证据证明的问题。原审法院认定,鑫磊公司与天石公司之间关于承包范围、工程价款及计算依据、结算方式等以上事实证明,鑫磊公司与天石公司对承包范围、工程价款及计算依据等均在《工程施工协议书》约定明确,原审法院据此确认施工图纸载明的11项工程范围内所有工程量属于《工程施工协议书》约定的合同总价180万元对应的工程量范围,《工程施工协议书》属于固定总价合同,并不缺乏证据证明。


天石公司提供的鑫磊公司项目经理、现场施工员、材料员的证人证言只能证明实际工程量较鑫磊运通工程(西安北站)的工程量确有增加,但由于没有鑫磊公司确认的签证单或其他证明材料,不能证明鑫磊公司同意对《工程施工协议书》中约定的180万元固定总价进行变更。


同时,天石公司与鑫磊公司在原审鉴定现场勘查时,向鉴定机构说明配电房、地磅、库房、公共厕所、倒料台、化粪池、花坛等项目属于《工程施工协议书》约定的其他零星工程,原审法院据此将上述项目认定为零星工程,而未认定为分部工程,并不缺乏证据证明。据上,天石公司提出的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

 

【裁判规则3】垫资回报款约定以主体封顶作为支付条件,而项目实际无法按时完工的,该垫资回报条款可因发包人无视自身违约情况而主张按该协议约定条件继续履行带来的利益而无效,其属于不正当行为,应提前向承包人支付垫资回报款。


【案件索引】新疆明升振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2017)最高法民申2104号)


【最高院观点】经审查,原审判决认定天宇公司、鸿达分公司已施工的工程量有下列证据予以证明:2015年11月26日,米东区“稻香丽舍”项目专项调查组工作会议记录载明,鸿达分公司与明升振翔公司对鸿达分公司已施工的工程量无异议。


本案原第一审法院开庭审理中,双方当事人一致确认:工程二标段已施工面积为41819.41平方米,工程三标段已施工面积为30818.71平方米,原第二审判决纠正原第一审判决,认定明升振翔公司应付工程进度款47725315.8元,有当事人双方一致确认的已施工面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以及明升振翔公司提交的《钢材买卖合同》、鸿达分公司与丰都县金龙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签订的《劳务承包合同协议》、丰都县金龙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出具的《声明》及付款凭证、米东区稻香丽舍天宇公司民工欠薪问题专项工作组(米东区两居办)出具的《关于米东区古牧地镇园艺村稻香丽舍安居富民工程信访事项的结案报告》等证据予以证实。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虽然约定了垫资回报款于主体封顶后按核定的平方米数额80%予以支付,但是由于明升振翔公司违约,案涉工程于2015年底即处于停工状态,如果按协议约定的条件,天宇公司、鸿达分公司垫资损失将难以弥补。明升振翔公司无视其自身违约而主张协议约定条件所带来的履行利益,难谓正当。原审判决明升振翔公司支付该垫资回报款,非无理据。明升振翔公司所称备案合同签订迟延以及天宇公司等拖欠材料款与劳务费等事由,不构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的法定事由。原审判决驳回其解除合同的请求,并无不当。


二、金融篇


【裁判规则1】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主合同和担保合同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应当根据主合同确定案件管辖。


根据《最高法院一审民商事案件管辖调整通知》的规定“当事人住所地均在受理法院所处省级行政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贵州、西藏、甘肃、青海、宁夏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1亿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受理法院所处省级行政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贵州、西藏、甘肃、青海、宁夏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2000万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


【案件索引】正蓝旗富海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兰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城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2017)最高法民辖终54号)


【最高院观点】


第一,本案管辖应遵从约定。邦德公司与兰州市城关区农村信用合作社(后并至农村商行金城支行)所订《银行承兑汇票承兑协议》第九条明确约定“本协议履行中发生争议,可由双方协商解决;若通过诉讼解决的,由承兑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述约定并不违背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也不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依法有效,应根据承兑人住所地,即农村商行金城支行所在地确定管辖法院。


借款合同中,富海伟业公司及其全体股东以其公司房产为上述借款提供抵押担保和连带责任保证,属担保合同性质,构成借款合同的从合同。根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主合同和担保合同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应当根据主合同确定案件管辖。据此,原审根据借款合同确定管辖法院,事实清楚。


第二,本案符合地域和级别管辖规定。根据原审查明的事实,本案当事人住所地分别属于甘肃省和内蒙古自治区,且原告诉讼标的额为1亿余元。根据《最高法院一审民商事案件管辖调整通知》第一条第四款、第二条第四款之规定,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双方不跨行政区的,其一审管辖的民商事案件诉讼标的额为1亿元以上;跨行政区的,即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甘肃省辖区的,其一审管辖的民商事案件诉讼标的额为2000万元以上。据此,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确定本案由该院管辖,并无不当。

 

【裁判规则2】当事人双方在协议约定中既有利息又有罚息,在当事人未约定利息计算标准,而仅约定罚息利率的情况下,应当视为是对利息标准的约定。


【案件索引】甘肃鑫中天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广场支行信用证融资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7)最高法民辖终181号)


【最高院观点】


1.关于一审判决以双方约定的罚息标准计算利息是否正确的问题。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开立不可撤销跟单信用证总协议》及之后的五份单笔协议约定中既有利息又有罚息,虽利息的具体计算标准未予明确,仅明确罚息年利率为6.786%,但由于银行罚息亦属利息的一种,是对欠款人不履行诚信义务的一种惩罚性措施,故在当事人未约定利息计算标准,而仅约定罚息利率的情况下,应当视为是对利息标准的约定。一审法院结合上下文理解,以罚息标准计算利息,并无不妥。


2.关于一审判决以年化天数360天计算利息是否正确的问题。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存贷款计结息问题的通知》第三条第一款规定,人民币业务的利率换算公式为:日利率=年利率(%)÷360,一审判决依据该规定,将年化天数按照360天计算,依据充分,并无不妥。


【裁判规则3】根据合同相对性原理,合同并不能约束当事人之外的第三人。在委托关系中,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超越委托人的授权范围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第三人仅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委托代理关系时,该合同可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但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而所有权的转移和登记、付款转账凭证、票据等证据不能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零二条规定的可以证明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确切证据。


【案件索引】兰州天润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沈胡才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2017)最高法民申2550号)


【最高院观点】


第一,《融资租赁合同》对沈胡才不具有约束力。


首先,沈胡才不知道《融资租赁合同》的存在。沈胡才委托尤海学购买案涉车辆,并向尤海学或者依照其指示支付22万元首付款,后从尤海学处取得该车,没有证据显示尤海学向沈胡才披露过《融资租赁合同》的情况,沈胡才本人亦否认了解该合同。


其次,案涉车辆并未进行产权登记,仅有的保险凭证上注明的被保险人系尤海学。


最后,《融资租赁合同》的当事人为天润公司、国银租赁公司和尤海学,根据合同相对性原理,该合同并不能约束当事人之外的其他人。


第二,沈胡才已通过合法手段取得案涉车辆的所有权。


首先,从《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看,机动车所有权登记仅是对抗要件,并非生效要件,故交付仍是机动车所有权转移的基本方式。


其次,从本院查明的事实看,沈胡才委托尤海学以分期付款的方式购买车辆,并交付了22万元首付款,后尤海学擅自超越委托权限通过签订《融资租赁合同》取得案涉车辆后,将该车交付给沈胡才,由于该车没有进行产权登记,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否则通过交付即发生所有权变动,故沈胡才通过这种交付行为就已经取得了该车的所有权。

 

【裁判规则4】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的不特定债权,在特定后,债权已届清偿期的,最高额抵押权人可以根据普通抵押权的规定行使抵押权。抵押权人实现最高额抵押权时,如果实际发生的债权余额高于最高限额的,以最高限额为限,超过部分不具有优先受偿的效力;如果实际发生的债权余额低于最高限额的,以实际发生的债权余额为限对抵押物优先受偿。


【案件索引】汪家银、徐建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2017)最高法民申1830号)


 【最高院观点】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的不特定债权,在特定后,债权已届清偿期的,最高额抵押权人可以根据普通抵押权的规定行使抵押权。抵押权人实现最高额抵押权时,如果实际发生的债权余额高于最高限额的,以最高限额为限,超过部分不具有优先受偿的效力;如果实际发生的债权余额低于最高限额的,以实际发生的债权余额为限对抵押物优先受偿。


依据抵押人汪家银、徐建莉、汪恩与债权人昆仑银行乌分行分别签订的《最高额抵押合同》的约定,抵押人汪家银、徐建莉、汪恩对债务人广石工业公司在2014年10月14日至2017年10月14日期间向债权人昆仑银行乌分行连续发生的多笔债务的余额,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责任。


故债务人广石工业公司虽已向债权人昆仑银行乌分行按期归还银行承兑的2500万元,并不导致抵押人汪家银、徐建莉、汪恩最高额抵押担保责任的终结,抵押人汪家银、徐建莉仍应对债务人广石工业公司在此期间内发生的债务的余额承担最高额1840万元限额内的抵押担保责任,抵押人汪恩仍应对债务人广石工业公司在此期间内发生的债务的余额承担最高额160万元限额内的抵押担保责任。


三、劳务合同篇


【裁判规则1】合同无效不影响提供劳务方要求接收劳动成果的单位支付劳务报酬。


【案件索引】玉门市星宇矿业有限公司、李伟劳务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2017)最高法民申2282号)


【最高院观点】关于星宇公司是否应当支付李伟劳务费的问题。星宇公司在二审期间自认李伟开采、破碎的矿石交给了星宇公司。二审判决虽然认定星宇公司与李伟签订的《协议》、《矿石及破碎劳务合同》无效,但在李伟的劳动成果已经交付星宇公司的情况下,李伟有主张劳务费的权利。星宇公司主张不支付李伟劳务费依据不足,故星宇公司的该项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


四、股权篇


【裁判规则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当事人概括约定仲裁事项为合同争议的,基于合同成立、效力、变更、转让、履行、违约责任、解释、解除等产生的纠纷都可以认定为仲裁事项。


【案件索引】赵克友、青海汇吉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2017)最高法民辖终163号)


【最高院观点】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涉及人民法院的管辖问题。双方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第九条第二款“生效及争议解决”约定:“如双方对本协议的签订、履行、解释发生争议,无法通过协商途径解决,任何一方可向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双方约定的仲裁事项是协议的签订、履行、解释。青海汇吉公司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合同,并返还定金、股权转让款及其利息、赔偿损失,该事项属于合同解除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当事人概括约定仲裁事项为合同争议的,基于合同成立、效力、变更、转让、履行、违约责任、解释、解除等产生的纠纷都可以认定为仲裁事项。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对仲裁事项的约定是明确的,即协议的签订、履行、解释发生争议的,可以提交仲裁,该约定并非概括约定。


赵克友上诉认为,双方约定的仲裁事项包括协议的解除,不符合双方仲裁条款中对仲裁事项的明确约定,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赵克友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并无不当。

 

【裁判规则2】1、二审发回重审后,当事人可以变更诉讼请求;2、案件双方当事人均同意解除合同,但并未就如何解除合同达成一致意见,相反双方对如何解除合同存在巨大争议,法院可认定为合同未解除。


【案件索引】最高人民法院王云飞、徐海木、陕西济泽源置业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2017)最高法民申2287号)


【最高院观点】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一条“二审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的案件,当事人申请变更、增加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处理”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的规定,本案二审发回重审后,当事人可以变更诉讼请求。如何收取诉讼费亦不属于是否应当进行再审的法定事由,本院对此问题不予审查。


尚济、张月爱发给徐海木的律师函要求解除合同,徐海木没有提出异议;尚济、张月爱向法院起诉徐海木要求解除合同,徐海木提起反诉,也要求解除合同;尚济、张月爱和徐海木在本案二审发回重审前的一审法庭最后陈述阶段均要求解除合同。但双方当事人作出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时均为合同解除后的法律后果设定了条件,并未就如何解除合同达成一致意见,相反双方对如何解除合同存在巨大争议。故原判决未认定合同已经解除,不存在适用法律错误的问题。


作者团队介绍


上海市锦天城(西安)律师事务所刘茹律师带领的天行高端商事律师团队,以追求卓越、极致为目标,为企业提供专业的高端商事诉讼和非诉法律服务。


团队负责人刘茹律师在法院从业十二年,具有丰富的诉讼争议解决经验,团队其他成员也均由专业精通、阅历丰富的商事律师组成。团队始终以为企业提供高端商事诉讼和非诉专项法律服务为主,深耕金融投资、建筑房地产、公司股权等行业和领域,通过法律专业和可视化、大数据等技术的结合,为企业提供更为专业的疑难商事诉讼争议解决方案和非诉专项法律服务。为企业的争议解决和风险防控提供“专业、专注、高效、全面”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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