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私家车通过跑“顺风车”降低自己的出行成本,那如果在跑“顺风车”途中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是否赔偿?本期结合裁判规则、权威观点,为你推送干货知识。
裁判规则
1.顺风车并未改变车辆使用性质的,不能成为保险公司拒赔的理由。
案例要旨:驾驶员利用私家车从事顺风车服务并未改变车辆的使用性质,如在此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不得以车辆使用性质改变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为由拒绝赔偿。
2.保险人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驾驶员或者车辆实际管理人将投保车辆用于营运的,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应负赔偿责任。
案例要旨:营运是指长期以车辆为主要运输工具运输人员,并以此获得经济收入的运输形式。驾驶员或者车辆实际管理人用投保车搭乘其他人员,保险人承认该搭乘为搭乘顺风车,且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驾驶员或者车辆实际管理人向搭乘人员收取了车费的,不能认定投保车辆用于营运,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负赔偿责任。
3.顺风车车主在同一天不同地点多次接单,性质上属于营运车辆的载客服务,保险公司不负赔偿责任。
案例要旨:网约顺风车是在车辆自用的基础上顺便搭乘出行线路相同之人,因此典型的网约顺风车搭乘行为并未明显增加私家车行驶过程中的事故风险,保险公司应负赔偿责任。而车主在同一天不同地点多次接单超越车辆出行以自用为目的,顺路搭乘他人的范畴,不符合网约顺风车的典型特征,性质上属于营运车辆的载客服务,客观上增加了私家车发生交通事故的风险,保险公司不负赔偿责任。
4.顺风车车主不能就合理顺路的出行目的、出行频率、费用分摊的目的等事实承担举证责任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要旨:对于网约顺风车搭乘行为是否明显增加事故风险,不能一概而论。在发生争议时,作为车辆的使用人、车主应就出行目的、行驶线路、出行频率、费用分摊等事实承担举证责任,若不能证明系在合理路线上顺路搭载乘客的,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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