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与王某2003年1月结婚,婚后生育一女刘甲,现年5岁。双方因性格不合经常发生争吵、打架致使双方关系紧张,刘某曾于2005年诉至H县法院要求离婚,后经法院调解,刘某撤诉。但此后二人关系仍未改善,2010年3月,刘某再次诉至H县法院,坚决要求与王某离婚。
王某辩称双方有矛盾属实,但尚未达到感情破裂的程度,故坚决不意离婚。
H县法院认为,双方性格各异,经常为生活琐事吵闹打架,刘某撤回起诉后,双方关系仍不能好转,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刘某要求离婚应予支持。H县法院判决:一、准予刘某与王某离婚;二、婚生女刘甲由王某抚养,刘某一次性给付抚养费2000元;三、王某婚前嫁妆及婚后共同财产中的电视机、自行车等归王某和刘甲所有,其余财产归刘某所有。
王某不服上诉至X市中级人民法院,并诉称双方感情并未破裂,且原判财产分割不公,另有800元债务没有判决。故要求撤销原判,驳回刘某诉讼请求。
X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双方虽系自愿结婚,但因性格各异,且王某不能正确处理夫妻及公婆之间的关系,经常因生活琐事吵闹打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刘某要求离婚,依法应予准许。王某称有800元债务但未举证,故不予认定。原审将财产一并判给女儿刘甲欠当,故应予改判。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关于准予刘某和王某离婚的判决,改判财产部分的判决结果。
宣判后,王某以其分娩不足一年,判决离婚违反法律规定为由向X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该院经审查认为符合再审条件,遂裁定中止一、二审判决的执行,并通知双方当事人在再审期间内不得再结婚。
X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裁定撤销原一、二审判决、驳回刘某起诉。
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程序),是我国民事诉讼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是法院对经过生效裁判的案件复核审理的法律程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当事人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在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依法提出或申请重新审理的程序。
一、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哪些不可以申请再审?
再审是为纠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错误判决、裁定,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对案件重新进行的审理。对此问题,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不太明确,结合司法实践,可归纳出以下几种情形:
1、生效的解除婚姻关系判决,不可以申请再审。但是解除婚姻关系判决中,如果对财产分割部分不服,可以根据民诉法第16章规定的程序,申请再审。
2、人民法院作出的大部分裁定,不允许申请再审。但是有四种类型的裁定除外,包括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管辖权异议和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裁定,这四种类型的裁定可以申请再审。
3、通过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程序、执行程序中作出的裁判,不可以申请再审。
4、对再审判决不服,是否可以申请再审,司法实践中一般区分二种情况。一种情况是再审维持原审判决,一般情况下不可以再提出再审申请。但是如果再审判决是原审法院作出的,则可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另一种情况是再审改判,不服改判结果的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再审。但是,如果再审判决是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当事人就没有了再审的机会。
二、离婚案件能否申请上诉和再审
离婚案件常常不会走到二审,不少人误认为离婚案件不能提起上诉,其实不然。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64条规定,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可见,离婚案件属于民事案件,同样适用民事诉讼法第164条的规定,可以提起上诉。
该法第202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调解书,不得申请再审。如何理解不得申请再审的离婚案件呢?首先,这里限定了只有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调解书不能申请再审,并没有限定未准予离婚的情形。因此,当事人对于未准予离婚的判决、调解书依旧可以提起再审。其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不得申请再审”,是针对婚姻关系而言的。如果当事人认为生效判决关于财产分割问题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再审申请。人民法院会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00条的规定进行审查,符合再审条件的,立案审理,但如涉及判决中未作处理的夫妻共同财产,当事人应另行起诉。
原因是我国的《民事诉讼法》规定,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该六个月的期间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算。一审判决驳回离婚请求的,多数情况下二审法院都会维持原判。上诉结果往往一样,但上诉期间的时长不计入六个月的等待考查期间。所以,律师一般不建议提起上诉。
回到本案中,首先,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所以,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当事人认为有错误的,有权依法向作出生效判决的法院的上一级法院申请再审。本案的生效判决系由X市中级人民法院法院作出,故即使王某申请再审,也应向X市中级人民法院法院的上一级法院,即本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王某直接向X市中级人民法院法院提出申请,且该院进行了再审,故在审判程序上已经明显错误。
再看王某是否有权就本案申请再审。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调解书,不得申请再审。”所以,根据本条规定,法院判决双方当事人离婚,一旦判决生效,双方婚姻关系即因生效判决而解除。当事人就有关是否应当判决双方离婚的问题不得申请再审。
本案中,刘某和王某的离婚已经由X市中级人民法院法院作出生效判决,故即使王某认为不应当判决离婚,依法也不得就婚姻问题再申请再审。X市中级人民法院法院受理王某申请并就婚姻问题再次作出判决,实属严重违法。
那么,离婚案件是否对任何问题都不能申请再审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就离婚案件中的财产分割问题申请再审,如涉及判决中已分割的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进行审查,符合再审条件的,应当裁定再审;如涉及判决中未作处理的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人民法院应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进行审查,符合再审条件的,应立案审理;如涉及判决中未作处理的夫妻共同财产,应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根据本条规定,当事人对生效的离婚判决申请再审,只能针对财产分割、子女抚养、债权债务等问题提出申请。对于准予双方离婚的判决,当事人不得申请再审。
本案当事人刘某和王某的婚姻,随着二审判决的生效而即行解除,此后双方不再具有合法婚姻关系。当事人依法解除婚姻后,再和他人另行结婚属于法定的婚姻自由,离婚后再结婚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我国法律并未规定,公民经法院判决离婚,在判决生效后的一定时间内不得再结婚。
法院要求他人在再审期间不得再结婚,完全不合情理。当事人经生效判决解除婚姻后,不需要再等待一段时间来搞清楚本案是否还要再审。实际上,本案X市中级人民法院通知刘某和王某在再审期间不得结婚是对法律的严重误读。根据法律规定,在一审判决准予双方离婚时,因为一审判决的当事人有法定的上诉权,故判决作出后并不立即生效,而是给当事人15日的上诉期限。在此期限内,判决不生效,双方婚姻关系依然存续,此时法院需要告知当事人在判决未生效前不等另行结婚。所以,要求当事人不得另行结婚的时间期限是在离婚判决生效之前,而不是在判决生效以后。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婚姻关系解除,当然可以依法另行结婚。
总之,本案无论是X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王某关于离婚的再审申请还是通知双方在再审期间不得结婚,都没有任何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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