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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超过3年未支付或结算的工程款,是否过了诉讼时效?如何救济?


《民法通则》规定的诉讼时效是2年,2017年10月1日生效的《民法总则》规定的是3年。确认是否过诉讼时效,就得明确新法溯及力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在《明确民法总则与民法通则有关诉讼时效的规定适用规则》中对此做了答复。从工程款回款的角度来说,就是承包人的权利受到损害的事实发生在民法总则实施之前,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在2017年9月30日前已经届满的,发包人已经确定取得了不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抗辩权,该抗辩权不因民法总则施行而消灭。另外,按照民法通则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在2017年10月1日前尚未届满的,发包人的诉讼时效抗辩权系在民法总则施行后产生,基于新法施行及新法关于诉讼时效规定有利于保护权利人等因素考虑,此时民法总则关于诉讼时效规定产生溯及力,不再适用民法通则相关规定。当然,还得明确是否存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情形。

关于如何救济,四川建永律师事务所律师主要给出以下两种方法建议:

方法一:根据最高院司法解释,可以让债务人对债务进行重新确认。比如可以发催款函或带有催款意思表示的企业询证函,由债务人签字或盖章确认。

方法二:诉讼时效已过,但债权人可以找到债务人,就债务达成新的还款协议(如重新约定支付期限、债务履行方式、打折支付等)。

     ———— 以上内容来源于《建永工程款周报》第二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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