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APP
userphoto
未登录

开通VIP,畅享免费电子书等14项超值服

开通VIP
行政法应用思维三系统 概要

行政诉讼法1989年颁布实施以来,无数的法律人,法官、检察官、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以及律师,还有无数的当事人,用他们的故事,用他们自己的努力,让行政法应用经验从无到有、从少到多、从模糊到清晰。因为有了这些铺垫,我才能在2003年开始,慢慢地将散落在每一个个案里的经验要点,收集起来,然后,再结合心理知识,用逻辑的线,将这些闪亮的经验要点,串起来,从而最终形成了这一套行政法应用思维工具。

所以,这套思维工具,不属于我个人,而属于我们所有人。上天给予我的使命与任务,就是向所有喜欢行政法的人的,讲解这套思维工具的构成与使用。

仅此而已。

1.三系统简介

行政法应用思维工具,初步先分为三个系统,依次简介如下

系统一,行政行为系统。

大道至简,万法归一。

行政机关,实现其行政管理目标,必须也必然地通过一项又一项的行政行为得以完成。

政府的顾问律师,为政府提供的法律服务,是以“作出合法行政行为”为服务宗旨。

相对人的服务律师,为相对人提供的法律服务,追求的当然是,通过获得“合法行政行为”来从而获得合法权益的取得或者保障。

至于行政诉讼,它本来就是以行政行为为诉讼标的。江必新院长在2013年第1期《中国法学》上发表过一篇文章,文章名称是《完善行政诉讼制度的若干思考》。他提出,将“行政争议”界定为行政诉讼的诉讼标的。我个人很认同这个观点。当然,无论是传统的诉讼标的,还是江必新院长提出的新的诉讼标的,行政行为都是一个诉得以成立、进行的必要条件。

因此,行政行为系统就成为第一个系统,位于整个行政法应用思维的入口。

 系统二,行诉诉请系统

第二系统“行政诉讼的诉讼请求系统”,更精准的表达词应该是“原告的目标意愿系统”。

随着法治建设的发展,我们老百姓越来越习惯于寻求法律的保护。老百姓对政府的工作不满意了,第一时间是会想着向法院起诉。当然,这也给法院带来了案件的压力。然而,这个压力并非是老百姓起诉行为增加造成的,案件压力的真正来源,其实是“无效的诉讼行为”所带来的。

造成“诉讼行为”的“无效”,恰恰是“目标、意愿”的模糊、不清所导致的。简单地说,目标不明,则行动无效。因此,第二个系统将要介绍的是,原告的目标意愿如何被精准地设计为,可被法官接受并作出相应判决的诉讼请求。甚至,我们可以对法官将作出怎么样的判决,进行预测。

“行诉诉请系统”里的“行政诉讼中的诉讼请求类型”与“民事诉讼中的诉讼请求类型”是不一样的。民诉中的“诉讼请求”,是当事人请求法院作出判决,或者确认原告关于权利义务的确认请求,或者就是由法院作出原被告双方权利义务内容的判决,它们的共同点是,原告与被告的权利义务关系内容,是在法庭上被最终“一锤定音”。行政诉讼中的“诉讼请求”则与此不同,原告的权利义务是由被告在诉讼前确定的,原告向法庭请求作出的判决,是“法庭象个旁观者一样,对被告的作法进行评头论足”,法院要么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让被告对原告权利义务的确定行为归零),或者就不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判驳或者是保留行政行为效力的确认违法)。这是两种诉讼间的根本的区别。

系统三,裁判思维系统

顾名思义,它指的是“法官的思维”

当原告把诉状递交到法院,直至原告收到法院给予的正式裁判书,整个过程里,法官是怎么思考的?原告方如何在诉讼中作到自己的诉讼攻防?同样,被告方要在哪些方面进行诉讼攻防?双方都必然地很想知道“法官对于这起案件,会关心哪些问题”,并以此展开诉讼准备。所以,只有掌握了行政诉讼法官的审案思路,学会了象法官那样思考案件,获得法官思维里的高度与全面,然后才能知道在案件中如何避重就轻地选择诉讼观点。如果没有思维的高度与全面,就如同“一叶障目”那样,使得法律救济活动从一开始就偏门左道,从而极大可能性地走向歧途。

因此,我们在第三个系统里介绍裁判思维,从而获得“象法官一样的思维方法”。

2.三个系统相互联系

三个系统,它们之间其实是相互联系的。

行政行为系统里的思维内容,是后两个系统里的基础,比如说,系统一里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自控,在系统二里演化为法院判决结论预测,系统三里则成为法院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思维;相应地,系统三的法院裁判思维,又会反过来影响着系统一的行政行为的界定与合法性自我控制等内容。


3.三系统思维工具的用途

大致有三个用处。

首先,它可以用来快速查找“个案中的争议点”。

个案中,当事人之所以会出现争议,就是因为,对于案件的认识,存在着差异。当这个差异大到不可调和的时候,就出现了争议。

行政法应用思维中的争议,也大致就在三个系统里。

我们可以用三系统工具,来帮助来访者查找,在他身上发生的那项行政争议里,到底争议点是哪些内容呢?找到争议点,其实我们离找到解决办法也就不远了。

但是,这里还是要强调一句。这个工具并不会让我们必然取得胜诉判决。事实上,获得胜诉判决书,本来就不应当是我们法律服务的目的。帮助客户解决实际问题,才是我们法律服务的宗旨。所以,这套工具只是帮助我们快速查找争议焦点、帮助我们快速建立救济方案,减少无效的救济行为。比如,至少可以让我们的客户,对那些没有必要的诉讼,考虑放弃,以减少不必要的无效行为的成本支出。

其次,用来解决我们的“案例学习”的效率问题。

1989年第一起行政诉讼案件以来,31年里产生了无数的行政诉讼案件,相应地也就有了无数的行政裁判文书。有些案件相当经典,有些裁判文书相当精彩。怎么看这些案件?怎么从裁判书中快速汲取精华?三系统工具,可以成为导读工具。借着三系统工具,我们可在站在系统的高度,迅速地看到案例与它裁判书里的精彩所在。

最后一个用处,是它可以用来帮助我们学习新法。

比如,191210日,行政协议司法解释公布。这部司法解释,其实我们已经等了它很久。2015年新行政诉讼实施后,江必新院长就说过,最高院正在制定行政协议司法解释。然后我们等了三年多。

司法解释颁布,我写了一篇文章,文章名称叫《行政协议解释的应用框架讲解》,这篇文章发布在我律所的公众号上。从发布到我的文章发布,不到24个小时。之所以能够这么快,其实就是借助了三系统思维工具。

本站仅提供存储服务,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举报
打开APP,阅读全文并永久保存 查看更多类似文章
猜你喜欢
类似文章
【热】打开小程序,算一算2024你的财运
2016年执法证考试题库附答案.doc
行政诉讼的管辖
最高法案例: 如何理解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利害关系”暨如何认定原告主体资格问题
2011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形成性考核册
行政法官驳回原告的五个常用招数
怎样理解行政诉讼中的“利害关系”
更多类似文章 >>
生活服务
热点新闻
分享 收藏 导长图 关注 下载文章
绑定账号成功
后续可登录账号畅享VIP特权!
如果VIP功能使用有故障,
可点击这里联系客服!

联系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