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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法律文书写作格式之“当事人”

北京安杰(上海)律师事务所 马乐呈律师

首发于公众号《年更基本法》

律师最重要的工作成果就是各种法律文书,法律文书的写作可以说是我们法律民工安身立命之根本,而法律文书的质量也直接体现了律师的能力。

每个律师都有自己独特的法律文书写作风格和用语习惯,效果么见仁见智,没有什么好说的,但是,法律文书的写作格式有相对统一的规定,我们应当加以注意。并且,美观大方简洁正确的格式排版往往会给法律文书受众留下权威、靠谱的印象,而排版歪歪扭扭、格式错漏百出的文书,难免会降低受众对律师的信任度。笔者在日常的法律文书写作中,逐渐摸索了一点心得,今天就来探讨一下诉讼法律文书中“当事人”的写作规范。

当事人是法律文书的必要组成部分,贯穿了法律文书的全部环节,由于当事人多是企业,名称较长,又或者存在多个当事人,如果每次提及都写出全称,既不方便我们写作,又影响法律文书受众的阅读理解,实在没有必要,因此,我们通常会将其简化,但是由于没有统一的简称标准,实务中如何简称当事人简直是五花八门,反而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司法不经济。声明一点,如何更好地简称当事人,各人有自己的想法和偏好,不强求,本文也仅为一家之言。

问题一:要不要用诉讼地位代称?

我们认为,除在当事人基本信息部分表明诉讼地位(原告、被告等)以外,在正文中不要以诉讼地位代称当事人,不要出现诸如“2018年1月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由于被告未履行……”此类表述。当事人为自然人的,直接使用其姓名;当事人为非自然人的,应使用简称,在(正文)第一次出现其名称时写

全称,后面使用括号标出简称,例如,原告上海ABC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ABC公司),在后面的文书中,必须全部使用简称,不能简称和全称混用。

最高人民法院在2016年颁布实施的《人民法院民事裁判文书制作规范》“(四)案件由来和审理经过”规定:

案件名称是当事人与案由的概括。民事一审案件名称表述为“原告×××与被告×××……(写明案由)一案”。诉讼参加人名称过长的,可以在案件由来部分第一次出现时用括号注明其简称,表述为“(以下简称×××)”。裁判文书中其他单位或组织名称过长的,也可在首次表述时用括号注明其简称。诉讼参加人的简称应当规范,需能够准确反映其名称的特点。

从这一条规定中我们可以体会出两层含义:

一、在首次表述当事人全称后,之后的文书中可以/应当用简称,而不再用全称;

二、在法院制作的裁判文书中,对于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如原告、被告、再审申请人等,只在案件由来部分提及即可,之后都要用当事人的简称来表明该主体。

在最高院肖峰法官的文章《速读法律文书样式系列之二:“案件由来和审理经过”20个细节》中,就当事人的代称问题做了特别提示:

注意: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原告、被告、第三人)只在“案件由来”部分写明哦,裁判文书的其他部分均不要再写明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切记!

同时,我们检索了各地、各级法院的裁判文书,发现《人民法院民事裁判文书制作规范》的贯彻情况还是比较良好的,正文中对于当事人的称谓是自然人的均是姓名全称,需要匿名的则称为李某某、王XX,对企业则称某某公司,不会用原告/被告指代。

虽然,《人民法院民事裁判文书制作规范》仅针对法院裁判文书的制作规范,并不涉及到律师的法律文书,但考虑到律师制作的法律文书,最重要的受众就是案件的审判人员,我们在写法律文书时应该易地而处,站在裁判者的角度考虑问题,最大化地方便和引导审判人员审理案件、制作裁判文书。

1.减少思维步骤

“原告”、“被告”是当事人在诉讼活动中的地位,是拟制的法律地位,与其在日常生活、生产交往中的身份不同,比如在合同关系中,当事人本就是以A公司、B公司的名义订立合同,因此,在诉讼活动中继续以A公司、B公司的名义陈述事实、表达观点,既符合一脉相承的思维逻辑,也有利于审判人员审理,而以诉讼地位代称导致的思路是:A公司→原告(法律文书)→A公司(审理)→原告(裁判文书),徒增环节,降低效率。

这里多说一句,很多律师代理被告方时习惯用“答辩人”、“被答辩人”的称呼,有的只是纯粹无脑套模板,也有一部分律师是故意这样绕的,想搞一波反客为主的骚操作。问题是不管有意还是无意,这么绕来绕去,除了伤害大家的头发,还有什么正面意义吗?我是真的服了,你们搞人心态有一套的……

2.指代明确

尤其是同时存在多个当事人的情形,在同一诉讼地位的当事人只有一个时,尚且如此麻烦,如果出现多个被告,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全文这么表述,不觉得绕吗?简直辣眼睛。

在庭审中,无论是法官还是律师,多习惯用诉讼地位来代称,书记员在记录庭审笔录时也录入的是原告、被告(字少也便于记录),这是由于庭审环节和阅读法律文书环节的效果不一样。审判人员在阅读法律文书时,面对静态、冰冷的文字和证据材料,通篇用诉讼地位代称对于文书阅读者的审判人员是不容易理解案情和各方权利义务关系的;但是动态的庭审更容易把握案情,庭审中各方就坐的空间位置、真人庭审对抗的辩论、动作,都会有助于审判人员加深理解。

许多律师误以为,在法律文书和庭审中,用诉讼地位代称当事人,会让法官更容易掌握案情、理清双方的法律关系,效果只能说是南辕北辙了,想多了。

问题二:如何简称?

(一)简称方法

简称应在能区分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前提下,尽量简化。

以下为《速读法律文书样式系列之二:“案件由来和审理经过”20个细节》中的举例:

例如,北京华达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实务中有几种简化方式:(1)北京华达公司;(2)华达建设;(3)华达建设公司;(4)北京建设公司;(5)华达建设有限公司等。

我们认为,首先,北京建设公司不可取,因为没有标明“华达”这一公司商号;其次,华达建设不可取,因为没有标明企业形式是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还是公司,而企业形式又与企业责任承担紧密相关;再次,北京华达公司、华达建设公司均不可取,因为不够简单,而且标明公司的属地或公司业务类型,一般对案件处理没有影响。故最好简称为:华达公司。

上例中“北京华达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企业名称没有特殊性,简称为华达公司无可非议,另外按照企业名称命名规则: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七条 企业名称应当由以下部分依次组成:字号(或者商号)、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

对行业或经营特点较为特殊或在商业惯例上已形成通用,可以显著区别其他主体的,也可以保留行业名称,如AA银行,BB证券等;如果商号字数较多,且企业具有一定知名度,甚至可以简称为其商号,例如:

(2017)最高法民再204号广东华侨信托投资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回购合同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案件由来部分:“广东华侨信托投资公司(以下简称华侨信托)因与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君安)……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

(2014)浙知终字第266号郑敏杰与阿里巴巴通信技术(北京)有限公司、厦门易名科技有限公司等网络域名权属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中“被上诉人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以下简称互联网中心)、阿里巴巴通信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阿里巴巴)……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注意保持当事人名称前后统一

对于原告、被告的表述必须对称,即原告与被告的表述必须统一。

如果原告用名字,被告也必须用名字,原告公司用简称,被告公司也必须使用简称;如果无法接受本文前述观点,仍然习惯用原告/被告代称,那么至少也应使用原告+简称、被告+简称的方式,且应做前后统一,不要前面用原告,后面使用公司简称,这样才显得文章思路清晰、表述自然。

结语

法律文书具有一定的格式,律师每天都需要和法律文书打交道,在不考虑法律文书内容是否简明地表达观点、清晰地构建法律逻辑的前提下,光是法律文书的格式也足以增加法律文书的可信度。

虽然现在网络资源丰富,我们在网上可以轻易地搜索到各种类型法律文书的模板,律师同仁们知道范文内容不能照搬,却往往会忽视检查文书格式的正确与否,其实,法律文书的格式也体现了律师的工作习惯和业务水平,应当加以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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