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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劳务分包合同纠纷在哪里起诉?(一文给你讲明白)



【废话不多说,直接给结论】

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依据《民诉法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即工程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

2、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装饰装修合同纠纷、铁路修建合同纠纷、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观点应当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即工程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但有例外情况;

3、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主流观点是适用一般合同的管辖原则(即有约定按约定,没约定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但江苏省用专属管辖(参考《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一条)。



【法院观点】

2015年2月4日起施行的《民诉法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明确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依据不动产所在地原则适用专属管辖。

《民诉法解释》实施半年后,《人民法院报》于2015年8月27日刊载了《关于民诉法解释中有关管辖若干问题的理解与适用》一文。该篇文章署名“高民智”,经网友检索,“高民智”是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的集体笔名,为“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的集体智慧”。简言之,该文的观点实际上就是最高人民法院的观点。

该文认为:应当按照不动产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不限于《案由规定》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项下的第三个第四级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当包括该项下的建设工程施工相关的案件:“

(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4)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

(5)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6)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

(7)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8)铁路修建合同纠纷;

(9)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拟通过正在修改的《案由规定》予以进一步明确。尽管上述文章发表后,我们至今也没有等到《案由规定》的修改,但各级法院在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时,对于(3)类四级案由到(9)类四级案由意见已经趋于统一,即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专属管辖)。比如,中建二局一公司与美达芙公司外墙涂料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的(2017)最高法民辖30号《民事裁定书》直接引用了上述文章的观点,论述分包合同应当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案例】

案件索引:《深圳市美达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建二局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案》【(2017)最高法民辖30号】

案情简介:美达芙公司与中建二局第一公司签订《元海晟庭项目外墙涂料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美达芙公司按照约定进行施工,但中建二局第一公司未支付工程款,故起诉至施工工程所在地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中建二局第一公司对案件管辖权提出异议,被驳回后上诉至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该院认为,本案案由应确定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原审裁定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确定本案按照不动产专属管辖处理,属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双方当事人已在合同上对管辖作出了约定,应移送约定管辖地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处理。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以本案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应当根据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案涉不动产所在地在长春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对案件无管辖权,该案依法应由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管辖为由,报请最高院指定管辖。

争议焦点:涉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专属管辖应当如何理解?

最高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项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对该项涉及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理解,应不限于《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建设工程合同项下的第三级、第四级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还包括该项下的建设工程施工相关案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装饰装修合同纠纷、铁路修建合同纠纷、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

本案中,中建二局第一公司将其总承包工程中的外墙涂料工程分包给美达芙公司,双方形成的系建设工程分包合同关系。虽然双方当事人在《元海晟庭项目外墙涂料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中约定由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管辖,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该约定违反专属管辖原则,应认定无效。本案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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