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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张表讲清公司对外担保新规(修订版) | 民法典担保新规
编者按:从九民纪要到民法典,再到元旦前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下称民法典担保解释),我们可以清晰地看到,我国担保法律制度正围绕“优化营商环境”这一内核进行系统性的革新改造。
虹桥正瀚长期密切跟踪担保法律制度前沿问题及相关动向,进行深入研究,并已累计为十余家公司、机构的近千名客户及同行提供担保有关课程的培训。博观约取,厚积薄发,虹桥正瀚计划在新年发布“民法典担保新规”系列文章,立足已有成果及最新司法解释,整理一系列专业研究成果。
本篇力求用最简单的方式讲清楚公司对外担保新规,同时我们也进一步了整理包括上市公司对外担保、相互担保等具体问题及其他担保相关问题的分析观点,推荐关注本公众号相关专栏,以确保获得最新推送。
一、一般规则表:公司对外担保有效,需决议/公告
自九民纪要起,最高院即确立以“债权人善意”作为认定公司对外担保有效(即担保人不得以越权担保为由抗辩)的条件,而以债权人是否已审查决议/公告作为判断善意的重要标准,本次司法解释延续该等思路,具体如下(表格中条文号均指民法典担保解释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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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根据民法典担保解释第12条,债的加入继续参照适用公司对外担保规则。
*注2:本文“普通公司”指除上市公司(包括各类全国性证券交易所,含新三板)及其已公开披露的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公司。
二、例外规则表:无需决议/公告的情形
公司对外担保规则旨在避免通过对外担保损害公司利益,并进一步损害小股东利益,在一些情形中,并不存在损害公司或小股东利益的可能,故即使债权人未审查决议或公告,亦不影响担保合同效力,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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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律后果表:担保不发生效力的后果
就法律后果问题,民法典担保解释纠正九民纪要将越权担保的后果表述为“担保无效”的疏漏,而明确为“担保合同对公司不发生效力”,并参照适用该解释第17条有关担保合同无效的规则(上市公司除外),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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