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们都知道,在清朝末期,百姓极度贫穷,很多家庭连生活都难以维持,那他们拿什么给自己的儿子娶媳妇呢?娶不了媳妇就无法传宗接代,要知道,国人对于传宗接代看得比什么都重。
不过,穷人自有穷人的路数,于是很多人采取了“租妻”的办法。
所谓租妻,顾名思义,就是租别人的妻子给自己生孩子。一说到这里,很多人可能会觉得这很荒唐,哪个丈夫会把妻子租给别人的男人?
不过说这话的都是站着说话不腰疼的人,你之所以有这种观念是因为你衣食无忧,在衣食无忧的情况下,你当然有了尊严感,别的男人多看了你老婆一眼,你甚至都恨不得揍人。
假如有一对夫妻,养着一大窝孩子,吃了上顿没下顿,他们无论怎样勤苦,也无法顾上一家老小好几张、甚至十几张嘴,他们天天为糊口犯难……
这时候,赶巧村里,或者邻近村里有一个年龄相当的光棍汉,他有延续香火的需求,他找了媒人到这对夫妻家里商议,请求租妻,这事十有八九能谈成!
租妻现象其实早在汉朝就已经产生,只是在晚晴更为普遍,而普遍的原因当然是因为极度贫穷。
大家都知道,那时候内忧外患,战乱和沉重的赋税让老百姓几乎无法生活。很多穷人的孩子娶不起媳妇,而有家庭的人,又养不起一大帮子女,穷人为了延续香火和生存,于是就选择了租妻这种婚姻方式。
这是一种无奈之选,谁能娶起媳妇,哪怕丑点,甚至有残疾,也不会选这种方式延续香火。
而被租一方,如果不是有沉重的生活压力,谁也不会把妻子租给别人,不仅丈夫的尊严荡然无存,整个家庭都没有面子。
但是在生存受到威胁的情况下,尊严只得退居一旁。这种婚姻方式,既不合常理,也有悖人伦道德,而且当时清朝的法律也不允许,当时的法律甚至严禁租妻。
但是法律归法律,老百姓都到了这种地步,还管什么人伦法律!国法虽然不保护,百姓却有办法保护双方的权益,他们也像正常婚姻一样,有媒人,并且还要找证人,双方郑重签订契约,在契约中,规定租妻的期限,并对双方的行为作出严格规定。
比如租期一般都是二三年,必须保证被租之女给光棍生下孩子。在租期内,女子不能回原来的家,不能跟丈夫同居,也不能照顾原来的孩子。
有人可能会说,这是一种陋俗,这违背人性。这类冠冕堂皇的批评自有道理。但是对于当事人来说,这种陋俗能够解决他们的困难,让他们勉强延续香火,维持最低生活。
可以说只要有贫穷在,这种陋俗就不会绝迹。事实上在民国时期,这种陋俗依然存在。柔石的一篇小说《为奴隶的母亲》写的就是这样一位被人租去生孩子的母亲。
更有甚者,在解放后,北方有些落后地区还有一种拉边套的现象,那其实也是租妻的一种变化形式。所以,要想让人有尊严地生活,关键是消灭贫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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