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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报承租户享受服务不交物业费 房东承担连带责任后可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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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 房东与承租户约定由承租户交纳物业费的,房东是否需要负连带交纳责任?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近日审结一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判决房东与承租户连带交纳物业服务费。

  荣某系常熟某商业街一门面房的业主,其购买该门面房后将房屋出租给周某使用,双方约定物业管理费由周某交纳。该商业街的物业管理人为某物业公司。在某物业公司管理期间,周某未交纳2010年7月至2011年7月的物业服务费3000元。经多次催讨,周某一直拒绝交纳物业费。无奈之下,某物业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房东荣某和实际使用人周某交纳物业费。

  法院审理后,在查明案情的基础上,判决被告周某给付原告某物业公司物业服务费3000元;被告荣某对被告周某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过铁军 唐海山)

  ■法官说法■

  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约束力。本案中,原告某物业公司已依约对涉案物业进行了物业管理,履行了合同义务。被告荣某作为涉案物业的业主,享受了原告提供的物业管理服务,应当在原告提供物业管理服务期间向原告支付管理费用。现本案所涉物业实际使用人为承租户周某,虽然周某与荣某约定由周某交纳物业服务费,其约定有效,但按照法律的规定,被告周某应当承担支付物业服务费的义务,同时被告荣某负连带清偿责任。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而被告荣某因承担连带责任而履行付款义务后,可以按照其与被告周某之间的约定向周某进行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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