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骨文字集釋》14卷,有吴其昌关于甲骨文辛字的解释:“象斧属兵器形。白虎通五行篇云‘辛所以杀伤也。’必兵刑器始能杀伤……”于是,甲骨文研究者一般同意上述说法。辛是一种刑器。
关于辛字。《說文》给出了另外的两种说法:“辛。秋時万物成而孰。金剛味辛。辛痛即泣出。从一从
,,辠(罪)也。”
上述几种说法引导着关于甲骨文辛的本义的认识长期以来陷入一个误区:辛是一种刑器;辛代表金剛的辛辣之味;辛代表犯罪的罪犯。产生这种误解的原因在于,辛既然作为一种刑器是可以杀人的,他作为一个人同样也是可以杀人的,尤其是当这个辛是一个商王时,他就执掌着对所有人的生杀予夺的权力。
甲骨文辛正是代表了两个商王。例一例二代表第二十一位商王小辛;例三例四代表第十五位商王祖辛。他们之间的区别在于祖辛的辛上面多了一横加以区别。盘庚是第二十位商王,所以祖辛是盘庚以前的王,小辛是盘庚以后的王。多出的这一横代表着天,区分这一点很重要。
许慎的“从一从 ,,辠(罪)也。”也是一个误导。研究甲骨文的学者们经常将这个等同于甲骨文辛字,认为凡属于辛部首的甲骨文字都和罪犯有关。所以在破译甲骨文僕、妾等字的本义时,都把它们和战俘、罪犯相联系。例如《說文》“妾。有罪女子給事之得接于君者。”“僕。給事者。”商周臣妾并提,说明妾未必是待罪之身。作为商王的家奴妾应该是臣的妻子和女儿。
“以氒臣妾”《大克鼎》铭文
“男为人臣,女为人妾。”《左传·僖十七》
“春秋云,女为人妾,妾不娉也。”《说文段注》
我们再举《吕氏春秋》和《史记》中的商代故事,以商王王朝本身发生的事情为例可以证明妾绝不是待罪之身,从而证明辛字在甲骨文时期本义不是兵器、刑器。
“纣之同母三人,其长子曰微子启,其次曰仲衍,其次曰受德。受德乃纣也,甚少矣。纣母之生微子启与仲衍也,尚为妾。已而为妻而生纣。纣之母欲置微子启以为太子,太史据法而争之曰:有妻之子而不可置妾之子。纣故为后。”
“帝乙长子为微子启,启母贱,不得嗣。少子辛,辛母正后,故立辛为嗣”《殷本纪》
本义从商王到罪犯,这是一个天壤之别。所以两者的本义之间产生巨大分歧就成为一种必然。仍然用妾字为例。依“罪犯”之意,可以解释为战俘或者罪犯中被商王临幸的女人。依“辛是商王”之意,可以解释为商王的配偶之一。事实上这个辛字在卜辞中的本义,一般都作商王解,或者作为天干第八位解。很少和罪犯有联系。
由此,我引入了另一个甲骨文字作为佐证:
避,从辵从人从辛。比较《說文》“避。回也。从辵辟聲。”我们看到,显然许慎是把这个避字作为了形声字。其实在甲骨文中,这个避字是一个标准的会意字。我在前面也已经考证了,甲骨文中的音符首先都是意符。这里的从辵从人从辛构成一个标准的会意字而不是形声字。
这个甲骨文避字告诉我们:晚商普通人在街道上行走时,如果遇见商王小辛的时候,一定要转过身去以回避。我们在避字中看到,一个人正在面壁,为什么?因为商王小辛正好路过这里。所以甲骨文避字的本义是迴避。《說文》段注:“此回依本義訓轉。俗作迴是也。”这个甲骨文避字的训诂学意义远远超出它的本身,因为它的本义的确定对所有辛部首的甲骨文字过去的本义都具有一种颠覆性的作用。也许有一批甲骨文字的本义将由此改写!
【甲骨文字本义小结】
辛的本义:第十五位商王祖辛(辛字上多出一横);第二十一位商王小辛。专用名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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