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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违法征收导致房屋灭失的,应当以什么标准进行赔偿?
  案例简介:李某在河南省某市拥有一套门面房,2013年该市进行路网改造,将李某的商铺门面划入拆迁范围之内,并作出了房屋征收决定。因房屋征收补偿标准过低,李某无法在本市其他类似地段购买到同样大小的商铺,故一直拒绝签订补偿协议。后李某的商铺经过评估确定单价为5600元/平米,为了尽快推进工程进度,房屋征收部门组织相关人员强行拆除了李某的商铺。李某不服,遂委托律师起诉至人民法院。经过法庭审理,最终判决确认该市政府强拆李某房屋的行为违法。但接下来的国家赔偿程序中,双方针对如何确定房屋实际价格的问题分歧较大。
    争议焦点:本案的焦点是在房屋征收部门与房屋被征收人之间没有达成征收补偿协议时,征收人尚未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前提下,房屋征收部门违法拆除房屋的,被征收人要求赔偿时,应当以房屋被强拆前的评估价格为准?还是以人民法院判决时的房屋市场价为准?
    相关规定:《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国家赔偿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方式。能够返还财产或恢复原状的,予以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第三十六条规定:“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权造成损害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三)应当返还的财产损坏的,能够恢复原状的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的,按照损害程度给付相应的赔偿金;(四)应当返还的财产灭失的,给付相应的赔偿金。”
     律师评析:房屋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非法强拆或超越征收范围拆除被征收房屋的,应当承担违法强拆赔偿责任。但在赔偿金的计算方式上,因房屋已经灭失,已经无法对涉案房屋进行重新评估,那么此时应当如何确定被征收人的实际损失?笔者以为,应当以能够恢复原状的标准来给付赔偿金,即应当以判决时能够在同区位购买同等条件的房屋的价格进行赔偿,以体现征收补偿和违法侵权赔偿之间的区别,并体现国家赔偿的填平补偿这一立法原则。
     本案由于房屋已经被违法拆除且因公共利益建设需要,无法恢复原状,则只能以支付赔偿金的方式进行赔偿。而房屋征收人却坚持只能按照之前的评估价格进行赔偿。但实际上,即使在房屋被强拆之前进行评估时该地段二手商铺的市场售价也在5600元/平米以上,当时的评估价并非是市场价的真实反映。自强拆至今已经过去了数年,房屋价格早已今非昔比,截至判决前,李某得知成交价已经达到8000元以上,因此按照数年前的评估价进行赔偿,显然已经远远不能弥补李某被拆迁房屋的实际损失。因为按照这个价格拿到的赔偿款,李某根本无法购买到功能、面积、区位类似的房屋。
    为了防止如本案中类似情况的发生,在房屋被划入拆迁范围之后,如补偿标准过低,评估机构确定的房屋评估价格过分低于市场价,为了防止房屋被非法强拆后无法对房屋进行再次评估,被拆迁人可自行委托评估机构先行对房屋进行评估,以作为请求赔偿阶段房屋价格的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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