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 州 市 人 民 政 府
行 政 复 议 决 定 书
扬行复〔2016〕81号
申请人邹某。
被申请人高邮市人民政府,住所地在高邮市海潮东路28号。
申请人邹某因不服被申请人高邮市人民政府未对其《查处申请书》作出回复,于2016年12月28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并延期30日。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履行法定查处职责的行为违法,并责令其立即履职。
申请人称:申请人在高邮市XX村XX路XX号拥有合法房屋并依法进行商业经营。2016年起某镇政府开始在申请人房屋所在区域进行征收拆迁,由于未见到任何合法的征收拆迁手续与文件,申请人无法与某镇政府达成协议。某镇政府在征收拆迁实施过程中,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放纵甚至指使其工作人员多次采取暴力、威胁等手段肆意损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房屋的电闸被强行非法拉断、房屋被非法打砸。在此期间申请人多次与某镇政府及其工作人员进行电话沟通,但其不予理会,某镇政府及其工作人员罔顾事实与法律,采取粗暴的态度胁迫申请人以实现迫使申请人拆迁的目的,严重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某镇政府的行为不仅是对申请人权益的侵犯,更是严重的违法行为。申请人认为某镇政府违法实施征收拆迁的行为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向被申请人邮寄《查处申请书》要求依法查处某镇政府违法实施征收拆迁的行为,追究相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责任,被申请人至今未作出任何回复。
被申请人称:1、被申请人未收到申请人的《查处申请书》,根据申请人提供的快递查询单复印件,显示为“他人收门卫”,被申请人所在办公地是综合性办公场所,门卫属于专业保安服务公司派驻,负责办公场所安保工作,并不代收办公场所内任何单位的任何材料。被申请人也派人到邮局处查询,未发现有相关人员在快递面单上签收。因此,被申请人无从知晓申请内容。2、申请人的申请查处事项不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的范畴。申请人所申请的事项不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所产生的,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补应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但被申请人从未作出与申请人有关的征收决定。
经审理查明:
2016年8月27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了《查处申请书》,要求对某镇政府违法实施征收拆迁的行为进行查处。被申请人于2016年8月28日签收此件。2016年12月28日,申请人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查处申请书》、编号为XXXXXXXX的EMS面单及查询回执、《行政复议申请书》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
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查处某镇政府违法实施征收拆迁的行为,实际上是要求被申请人基于上下级行政机关之间的层级监督关系进行监督。上级人民政府不改变或者不撤销所属各工作部门及下级人民政府决定、命令的,一般并不直接设定当事人新的权利义务,当事人可以通过直接复议所属工作部门或者下级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行为来维护合法权益。在存在更为有效便捷的救济方式的情况下,当事人坚持复议人民政府不履行层级监督职责,不具有权利保护的必要性和实效性,极易造成程序空转,也不利于纠纷的及时解决。因此,本案中被申请人是否受理申请人的反映、是否启动层级监督程序、是否改变或者撤销某镇政府的决定、命令等,不属行政复议受案范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五)项、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驳回申请人邹某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行政复议决定,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17年3月27日
附:本案涉及的主要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八条 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下列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
(一)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规定的被申请人;
(二)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三)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
(四)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
(五)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
(六)属于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机构的职责范围;
(七)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尚未受理同一行政复议申请,人民法院尚未受理同一主体就同一事实提起的行政诉讼。
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驳回行政复议申请:
(一)申请人认为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受理后发现该行政机关没有相应法定职责或者在受理前已经履行法定职责的;
(二)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法和本条例规定的受理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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