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APP
userphoto
未登录

开通VIP,畅享免费电子书等14项超值服

开通VIP
哪些是拆迁征收中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

自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称“《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颁布以来,《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回应社会关切提升政府公信力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当前政府信息公开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等系列政府信息公开政策、法规、司法解释的出台确定了我国各级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的制度,明确了系统化的政府信息公开规范性操作指引。

国土资源部门作为承担保护与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海洋资源等自然资源、规范国土资源管理秩序、优化配置国土资源、规范国土资源权属管理等责任的行政主体,在处理涉及征地、不动产办证、农用地转用等行政工作过程中往往会涉及到许多老百姓切身关心的问题,也因而在信息公开的环节产生了众多依法行政难点。基于此,国土资源部先后出台了《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强省级征地信息公开平台建设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做好市县征地信息公开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等多部规范性文件有针对性地对于国土资源部门政府信息公开过程中涉及的具体问题进行了明确。

诚然我国公民对政府的行政有广泛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然而在具体信息公开申请权利行使过程中往往会出现一些问题,下面笔者将对公民申请国土资源部门依法信息公开中的十大问题进行概括说明:

问一:哪些信息属于应公开的政府信息?

答:

1、与履行行政管理职责密切相关的信息。《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可能公开的政府信息包括行政机关自己制作的信息和从其他组织或者个人获取的信息。行政机关获取的信息有两类:一类是其他行政机关制作的,如下级向上级传递某些管理信息;另一类信息本身不是政府信息,如个人信息、非行政机关制作的信息(包括立法机关、政党部门、司法机关制定的信息),这些信息经由政府的获取,也可能成为政府信息公开的对象。

2、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

问二:哪些信息属于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

答:

1、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

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国家秘密是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国家秘密案件的认定标准:

(1)行政机关对申请公开的信息载体加盖了“秘密”、“机密”或“绝密”印章;

(2)行政机关在答复时有关信息文件尚未加盖涉密印章,但行政机关以国家秘密为由不予公开,且提供了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保密审查结论或保密部门的保密审定意见。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个人隐私是指公民个人生活中不向公众公开的、不愿公众知悉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

2、内部信息

纯属于行政机关内部管理的人事、财务等相关信息不应当公开。内部信息的判断可从两个方面进行判断:一是效力范围标准,内部信息的效力应当仅限于机关内部,如果行政行为的效力及于机关以外,就不再是内部信息;二是信息的属性,内部信息主要涉及内部人事、财务管理等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事项。

3、过程性信息

行政机关在日常工作中制作或者获取的内部管理信息以及处于讨论、研究或者审查中的过程性信息,一般不属于应公开的政府信息。

4、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咨询类申请

咨询类申请是指申请人通过向行政机关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其就政策文件、法律规定、行为活动和特定事项等提供指导和解释的申请。咨询类申请可以分为申请内容明确的咨询类申请和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咨询类申请。对于申请内容明确的,则视为是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并且需要基于法律规定对所涉及的政府信息作出公开与否的具体答复;对于申请内容不明确的,一般以非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进行答复。

5、档案信息

作为政府信息载体的有关文件,一定时期后可能以档案形式被归入档案部门,受《档案法》调整。根据该法规定,只要行政机关的信息材料形成档案,原则上30年内不得公开,但是仍由被告所属的档案机构、档案工作人员管理或在受理公开申请后才移交档案馆的,不得适用《档案法》的规定而不予公开。

6、其他

问三:申请人如何利用信息公开制度获取信息?

答: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由申请人持有效身份证件进行申请。信息公开申请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行政机关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需要交纳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但申请人确有经济困难的,经本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审核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存在阅读困难或者视听障碍的,可以要求行政机关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

问四:政府信息公开部门收到信息公开申请该如何答复?

答:

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期限内。

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如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三)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四)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问五:哪些是征地中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

答:

政府信息公开包括依法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

★其中,在征地拆迁过程中,市、县征地信息主动公开的内容主要包括:

1.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依法批准用地的批复文件,其中,国务院批准的城市用地还应公开省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的文件;

2.地方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批准用地的文件(用地面积、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批准情况与申报情况相比发生变化的,转发文件中应明确表述变化后情况);

3.征地告知书以及履行征地报批前程序的相关证明材料;

4.市、县政府用地报批时拟定的“一书四方案”(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供地方案;城市建设用地为“一书三方案”,即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

5.征地批后实施中征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等有关材料。

★征地过程中,一些不便于向社会主动公开的信息,市、县应依法依规将其纳入依申请公开范围。征地信息依申请公开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用地报批前征地调查结果、听证笔录;

2.用地批准后征地补偿登记材料;

3.征地补偿费用支付相关凭证;

4.勘测定界图(国家测绘资料保密规定的涉及军事、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重要工程设施的项目除外);

5.其他属依申请公开范围的有关材料。

问六:何种情况下可申请公开他人的不动产抵押、查封登记?

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章“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第十八条“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查询、复制登记资料,登记机构应当提供”的规定以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提供”可知,除权利人外,不动产的实际使用人等“利害关系人”也可对不动产登记资料进行查询、复制等

基于此,笔者认为在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虽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但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情况下,申请人可以获得其申请公开的他人的不动产查封、抵押登记。其中,“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情况”包括申请人已就申请公开信息所涉不动产向法院提起诉讼、已依法立案并取得《立案通知书》的情况。

本站仅提供存储服务,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举报
打开APP,阅读全文并永久保存 查看更多类似文章
猜你喜欢
类似文章
【热】打开小程序,算一算2024你的财运
航拍图是否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范畴
最高法案例:关于向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邮寄信件能否视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问题
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怎样处理?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文属于信息公开范畴吗?
向政府省长邮寄信件能否视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案例】以申请内容不明确为由规避公开义务的判定
更多类似文章 >>
生活服务
热点新闻
分享 收藏 导长图 关注 下载文章
绑定账号成功
后续可登录账号畅享VIP特权!
如果VIP功能使用有故障,
可点击这里联系客服!

联系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