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APP
userphoto
未登录

开通VIP,畅享免费电子书等14项超值服

开通VIP
业主要求撤销业委会决议 超过行使权利期限被驳回

 【案情介绍】

1、本案是一起业主行使撤销权的案例,主要涉及业主行使撤销权的起算点、期限等方面的法律问题。

   2、本案中,原告系××小区业主,因其认为物业公司擅自上调物业费,遂不服,起诉至法院,要求判令撤销被告擅自上调物业费的决议。

3、随后,××业委会委托我所赵忠敏、王浩律师代理此案。接受委托后,代理人认真研究案件材料,并调查取证,听取其他业主的意见,查阅了相关法律法规。

4、代理人提出,首先,业委会作出的关于上调物业管理费的决议程序合法;其次,原告提起本案诉讼、行使撤销权已超过法定期限。经过法庭的开庭审理及双方的辩论,代理人提出的观点基本被法院采纳,最终,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得到法院的支持。

【案例提示】

   业主提起业主撤销权诉讼,应在法定期限(一年)内提出。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0)奉民三(民)初字第××号

   原告杨××,男,19××年××月××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区××号××室。

委托代理人徐××,男,19××年×月×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新村×区××号××室。

   被告上海市奉贤区×××业主委员会,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区。

   负责人潘××,职务:主任。

   委托代理人赵忠敏,上海市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浩,上海市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杨××诉被告上海市奉贤区×××业主委员会业主撤销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3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苏妹独任审判,于2010412日、2 010428日分别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及其委托代理人徐××,被告委托代理人王浩均到庭参加了庭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诉称,200711日起,原告所在小区上海××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物业”)擅自将物业费由0. 18元上调至0.34元,原告不服,起诉至法院,要求判令××物业物业管理费仍按0. 18元收取及返还多收取的物业管理费。后于201028日被法院以主体错误而驳回诉请。该判决书现已生效,据此生效判决确定的内容“根据2005925日和2006114日,被告根据奉贤区人民政府就区发改委和区房地局的《关于奉贤区住宅物业服务分等级收费标准的请示》作出的批复召开专题会议,决定按一级标准实施服务和收费,收费标准为每月每平方米0.34元……被告作出上述决定前,未就物业费调整召开业主大会……。原告认为被告业主委员会是受全体业主委托代为管理业主共同事务的代理执行机构,其存在的目的是为了避免因业主人数众多带来的业主行使其成员权利的不便。因此,业主委员会必须维护多数业主的利益,其行为应当符合多数业主的意愿。根据《物权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于事关业主重要权益的事项,除非获得法律规定的多数业主的同意,否则业主委员会无权作出决定。提高物业费标准,属于事关业主重要权益的事项,属于应当由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方可决定和实施,业主委员会本身无权独立作出决定。被告作出的决议未经业主大会研兖决定,其程序不合法,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多次向有关部门信访,有关部门也有答复意见,但迟迟不予解决,故原告诉讼来院要求判令撤销被告擅自将物业费由0. 18元上调至0. 34元的决议。

   原告杨××针对其诉讼请求向法庭提交了如下证据:

   1、书面答复意见书一份,由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于2 0091123日出具给原告,证明被告没有根据规定召开业主大会来调整物业费。

   2、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一份,证明第十条规定召开业主大会的条件,以及涉及全体业主共同利益的事项需召开业主大会。

   3、奉贤区房地局南桥房地所情况回复一份,证明被告没有对决议进行公示,同样也没有开过业主大会。

   4、一中院民事判决书一份,证明判决书中确认,原告已在奉贤法院立案了撤销权纠纷,原告的权益可以通过该案得到保护。

   5、澄清×××业主代表会议的事实真相一份,证明业主委员会与物业公司私自涨价,业主代表中80%都不同意。

   6、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备案受理表及物业服务合同最后一份各一份,证明业主委员会与物业公司向物价局提供的材料里说是业主大会通过的,但其实是不符事实的。

   被告上海市奉贤区××区业主委员会辩称,被告作出上调决议程序合法,原告诉称没有事实根据。根据相关规定,业主大会会议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事实上召开业主大会很困难,原告小区业主众多,为提高效率,一些业委会决定的事项,在小区进行了公告,业主没有提出异议就算通过。被告已经就上调物业费事项在小区内进行了公告一个月,但小区业主,包括原告,在公示期间未提出任何异议。原告所在小区2007年的物业管理费收缴率为66%,大都分业主已认可了调整物业费收费标准。原告也已缴清了2007年度的物业费,原告对物业费调整是明知的,故原告提起本案诉讼已过法定期限,业主撤销权必须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决定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而原告在20071月就知道了物业费上调。故请求驳回原告诉请。

   被告上海市奉贤区××区业主委员会针对其辩称向法庭提供了如下证据:

   1、回复一份,证明奉贤区房地局确认被告就新物业费标准召开了会议,并在小区公示一个月。

   22 01 0310日奉贤区南桥镇××新村居委会出具的关于调整物业费的情况说明一份,证明会议决定从20064月起调整物业费,按0.34元收取,调整收费的公示在小区公示过一个月,如有意见需向业委会反馈。

   32006114日业主委员会会议记录一份,证明决定对物业费进行上调,并从20063月起公示一个月。

   4、收费标准请示、分等收费标准请示批复及备案受理表各一份,证明收费标准已经经过奉贤区物价局进行备案,原告所在小区按一级标准收费,即每月每平方0. 34元,没有超过收费标准。

   5、××物业出具的收费情况一份,证明原告所在小区2007年度的收费情况,该小区66%的业主已经按0.34元进行了缴费,大部分业主对收费是认可的。

   6、发票及产权人信息各一份,证明原告缴纳了2 00 74月至12月的按0.34元每月每平方收取的物业费,原告在2007年已经知道丁新的收费标准,并认可了该标准。

   7、物业服务合同两份,证明从200711日起实际正式按0.34元进行收费,原来约定的是从200671日起。

   82008125日的告示张贴照片一份,证明被告就物业管理费调整到0. 34元进行了公示,对构成进行了说明,该公示曾在2006年公示过,因原告要求知道组成,所以进行了第二次公示。

   9、判决书一份,证明被告将该两张照片做了举证,原告予以认可的。

   另,根据被告的申请,本院传证人黄××、李××、诸××到庭作证。

   证人黄××述称,其在20094月以前在运××村居委会工作,原告所在小区是属于××新村居委会管辖的,物业费上调到0.34元其从居委会主任处得知,原告小区里也张贴出来的,其看见了。贴的公示还要来居委会盖章的,公示内容为物业费从0. 18元涨到0.34元,公示时间大概在2006年春天,公示贴在古华B区的宣传栏里以及小门的岗亭,还有楼道里也全部张贴。到2008年又公示了一次。

   证人李××述称,其是原告所在小区的业主,其是2001年入住的,物业费从前是0. 18元,调价是在2006年春节后,调整为0.34元。小区小门口的小房子面南墙上及大门口橱窗里贴了公示,说根据小区实际情况物业费从0. 18元调到0.34元。两处的公示其都看了,有的门洞也贴了,在2008年冬天又贴了,对0.34元做了分析构成,这次也是贴在上述两个地方,门洞是否贴印象不深。证人诸美华述称,其是原告所在小区的业主,物业费从200634月份涨到0.34元,其在小区门口看到了公告,在大门画廊以及岗亭门南面上看到的,楼梯口也有的。内容是从0. 18元调到0. 34元,具体没看。在200812月还张贴过一次公告,就是让大家更加了解一下。

   经当庭质证,原、被告对相对方提供的证据发表了各自的质证意见。对于原告提供的证据,被告对证据1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对决议进行了公告;对证据2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原告理解片面,根据规定,召开形式不仅限于召开会议;对证据3真实性无异议,但对原告要证明的观点有异议,认为该证据确认了被告在小区内进行了一个月的公示;对证据4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据5真实性不能确认,因为很多室号的业主都按0. 34元的标准缴纳了物业费的;对证据6真实性无异议,但不认可原告想要证明的内容。对于被告提供的证据,原告对证据1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事实上被告没有公示过,上面写明了公示档案未保存;对证据2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居委会的证明没有用,没有经过业主大会的决议,公示是无效的;对证据3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这是业主委员会开的会议,不是业主大会的会议,且不能证明是否公示;对证搪4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一般收费普遍低于标准;对证据5不认可,认为是永佳物业自己出具的,业主是被迫缴费的;对证据6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原告是因以为该价格是物价局批准的,房屋又需要修理,故不得不缴纳的;对证据7不认可,认为这两份合同是造假的,业委会于2008125日张贴的公告说永佳的合同到200812月底到期,说要登门询问对永佳物业的意见,但被告实际没有做到;对证据8真实性无异议,是到每户楼梯口贴的,该证据原告自己也收集了;对证据9真实性无异议。上述原告提供的证据12346及被告提供的证据134689,质证方对证据真实性均无异议,本院依法予以确认。对原告提供的证据5,因被告不予认可,而该证据上的业主均未出庭作证,故对该证据本院不予认定。对被告提供的证据2,因证人需出庭作证,故以当庭的陈述为准;对被告提供的证据5,因系××物业单方制作,原告未予认可,故本院不予认定;对被告提供的证据7,因原告虽对真实性不予认可,但未能提供相反证据,故本院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

   被告对三位证人证言均无异议;原告对三位证人证言均有异议,认为都是瞎说的,对公示没有意见,但认为必须经过业主大会的决定,原告是在20077月入住的,据其所知很多人没有看到过这个公示,原告的代理人也没有看到过,公告是被告弄的,即使有,也是被告自己张贴的,原告认为调价必须经过业主大会决议。本院对证人证言中有相应证据佐证的部分予以确认。

   基于上述认定的证据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本院确认如下事实:原告系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区××幢××号×××室房屋的业主,被告系原告所在小区上海市奉贤区古华B区的业主委员会。2006414日,被告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会议内容为物业服务合同的签订、物业费上调至0. 34元每平方每月等;会议决定自2 0063月开始对该决定公示一个月。2006510日,上海市奉贤区物价局对古华B区物业管理合同中的服务等级和收费标准进行了备案:物业服务收费标准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多层0. 34元每月。原告于2007年入住该小区,并向物业公司缴纳了20074月至12月按每平方米0.34元计算的物业费。2008125目,被告在原告所在小区各楼道等处张贴告示一份,告知:、根据物业公司与被告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物业费收费标准自200711日起上调至0.34元,并列出组成明细。

   本院认为,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但业主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上述决定,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决定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根据原告在庭上的陈述,其在200867月份去物价局查询时,物价局告知其被告有调价决定;同时原告也认可在2 008125日看到被告张贴在小区中的告示,故原告最迟在2 008125日已经知道被告作出的物业费调价决议。原告应当在一年内行使其业主撤销权,但原告于2010226日向本院递交起诉材料,显已超出法律规定的行使权利的期限。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杨××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答 辩 状

答辩人:上海市奉贤区×××区业主委员会,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区。

负责人:潘××,主任。

委托代理人:赵忠敏、王浩,上海市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答辩人:杨××,男,19××年××月××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区××号×××室。

有关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业主撤销权纠纷一案,现进行答辩如下:

一、答辩人作出的关于上调物业管理费的决议程序合法,被答辩人诉称的答辩人“作出的决议未经业主大会研究决定,其程序不合法”缺乏事实根据。

1、根据《物权法》第十二条“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及《业主大会和业主大会委员会指导规则》第二十二条“采用书面征求意见形式的,应当将征求意见书送交每一位业主;无法送达的,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的规定,业主大会召开的形式包括了将有关需决议的内容进行公告。

事实上,召开一次业主大会非常困难。本案中,就被答辩人所在小区,共有517户业主,如此众多业主聚在一起召开大会谈何容易,想要把不同单位、身份、年龄、职业的业主们召集在一起很难,且召开如此大规模的会议,会议场地也存在很大问题。为提高效率,一些由业委会决定的事项,在小区进行公告,只要没有业主提出异议就通过。

2、答辩人已就上调物业管理费的决议在小区物业管理区域内进行了公告,被答辩人所提交的“关于杨××同志对×××区物业服务费提出疑义的调查和处理情况回复”证据第1点中,亦明确了答辩人“根据沪奉批(200544号文,结合小区实际情况,于2005925日、2006114日就小区按新标准服务收费一事召开专题会议,会后决定按一级标准服务收费,并在小区内公示一个月。”因此,答辩人已就上调物业管理费事宜履行了自己的公示责任,但被答辩人所在小区业主们(包括被答辩人在内)在公示期间未提任何异议。

3、据答辩人调查,被答辩人所在小区共有517户业主,2007年度的物业管理费的收缴率为66%,答辩人认为,大部分业主已认可了调整物业费收费标准,且未缴费的业主也并不是因为对上调物业费标准不能接受。答辩人、居委会在公示期间亦未收到不同意调整物业费收费标准的反对意见。

二、被答辩人提起本案诉讼、行使撤销权已超过法定期限。

1、本案案由为业主撤销权纠纷,根据《物权法》第78条第2款规定:“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规定:“业主以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其合法权益或者违反了法律规定的程序为由,依据物权法第78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决定的,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决定之日起一年内行使。”由此可见,行使业主撤销权的期限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决定之日起一年,且撤销权的行使必须在法定期间内以诉讼方式向人民法院提起,并经人民法院裁判。

2、本案中,恳请法庭充分注意如下事实:(1)答辩人已于2006年就上调物业管理费事宜在小区醒目区域内公示了一个月;(2)被答辩人作为奉贤区古华B区的业主,按0.34//平方米的标准缴纳了20074月至12月的物业管理费;(3)被答辩人自认,自200711日起,其已知道物业管理费应按0.34//平方米的标准缴纳。

综合以上三点事实,被答辩人于2007年就已明确知道物业管理费由原来的0.18//平方米调整为0.34//平方米的事实,因此,答辩人认为被答辩人行使撤销权已超过法定期限。

综上,请求法庭驳回诉请。

此致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上海市奉贤区×××业主委员会

                 委托代理人:赵忠敏  王浩

                       201048

 

  

本站仅提供存储服务,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举报
打开APP,阅读全文并永久保存 查看更多类似文章
猜你喜欢
类似文章
【热】打开小程序,算一算2024你的财运
物业管理合同纠纷民事答辩状
状告业委会,主张‘知情权’案例
案例:业主知情权的范围及行使知情权的限制
公开业主未向小区全体业主进行公开的个人信息构成侵权(最高法院出版物公布的参考性案例中确定的审判规则)...
业主:我的车被盗了,按时交停车费,物管要全额赔偿!法院:不一定
一业主告赢物业!捍卫了整个小区的合法权益!
更多类似文章 >>
生活服务
热点新闻
分享 收藏 导长图 关注 下载文章
绑定账号成功
后续可登录账号畅享VIP特权!
如果VIP功能使用有故障,
可点击这里联系客服!

联系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