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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缴费,小区业主别忘享受公共收益
2017-11-12 12:15:19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关育兵
  小区公共收益虽然是由物业收取,但是,物业只是代为管理,这些钱的所有权和使用权都归全体业主所有。

  近日,苏州高新区朗香小区业主收到了小区业委会发的大红包,606户人家总共领到了24万元小区公共收益。其实,发这公共收益红包的并不止这一家,早在2015年7月份,园区都市花园就将公共收益126万元以物业补贴的方式发给了业主。

  何谓公共收益?并不难理解。小区的电梯里、小区的灯箱,甚至小区的门禁杆,往往充斥着各种各样的广告,而且这些广告经常在变。要知道,这些广告物业都是要收费的。此外,小区外车辆进入小区要收停车费;在小区广场搞特卖或做活动,要交场地租金;小区的配套商铺,有人要开店,那就得付房租;小区的会所,承包给别人经营,也要收租金……诸如此类的收益,都是公共收益。收钱的虽然是物业,但是,物业只是代为管理,这些钱的所有权和使用权都归业主所有。

  这在法律上是有明确规定的。最新版《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明确规定,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业主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2007年颁布并实施的物权法第七十九条明确规定,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属于业主共有。经业主共同决定,可以用于电梯、水箱等共有部分的维修。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应当公布。第八十条进一步规定,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费用分摊、收益分配等事项,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业主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确定。

  有的业主会很困惑,“为啥我在小区住了十几年,没领到过一分钱?!”这里的原因并不复杂。早前,这些公共收益很少,没有人会太在意。但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这样的公共收益越来越多,自然就不是一笔小数目了。其次,在于业主缺乏权利意识,物业公司把自己当成了管理者,忘记了自己只是服务者。在没有业委会的情况下,他们不主动公示小区的收益、物业费的使用和用途等。

  业主如何得到这些收益呢?第一,是尽快成立业委会,对物业的工作进行监管。二是找当地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等反映此问题,拿出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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