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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法的渊源有哪些?物业管理法的渊源有
    1。 宪法:宪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宪法是物业管理法律规范制定的基础和依据,并且物业管理法律规范的规定不得同宪法相抵触,否则无效。2。 法律:法律是由最高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宪法颁布的规范性文件,其效力仅次于宪法。
    目前,我国尚未制定专门调整物业管理法律关系的物业管理法等法律,与物业管理有关的法律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
    3。 行政法规:行政法规是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颁布的规范性文件,其效力次于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细则往往是由主管部门制定的,灵活、详细是它具有的特点。
  我国与物业管理方面有关的行政法规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物业管理条例》等。目前,规范物业管理、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合法权益的基本法规是《物业管理条例》,我国物业管理中最主要、最直接和最高效力的行政法规也是《物业管理条例》。
    4。 部门规章:部门规章是指由国务院所属部、委、办、署根据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在各自权限内所发布的规范性命令、指示和规章,其地位和效力低于行政法规。与物业管理有关的部门规章较多,主要是由建设部发布。
  目前有关物业管理的部门规章主要有:建设部1994年第33号令发布的《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1998年 11月9 日发布的《住宅共用部位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建设部2003年 6 月发布的《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建设部2〇〇3年11月发布的《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
    5。 地方性法规:地方性法规是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全国人大常委会特别授权的城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和发布的、实施于本地区的法规。它们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情况下才是有效的,其效力低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
  例如,1998年 7 月 29日通过并自同年10月 1 日起施行的《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2002年 1月24日通过并自同年5 月 1 日起施行的《湖南省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2004年 8月 19日通过并于同年11月 1 日实施的《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等。
    地方性法规与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和物业管理发展水平有关,对当地物业管理市场的发展、完善及规范化起着积极的作用。6。司法解释:司法解释也是物业管理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之一。
  司法解释是指国家最高司法机关根据法律赋予的职权,就具体应用法律问题所制定的具有普遍司法效力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中关于物业管理法律规定的规范性解释是有法律约束力的,因而也应纳入物业管理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中。
  此外,在物业管理过程中相关的物业服务合同、管理规约等文件,只在一定条件下会对当事人产生法律约束力,但本身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如业主委员会代表全体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对全体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都具有法律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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