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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法判例 档案有误追责对象选错导致败诉

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核时主要依据是原始档案,但由于档案记载在过去并不规范且相关人员责任心差导致不能通过审核,劳动者常常会追责,但是如果选错追责对象和诉讼方式,一样会导致败诉。    请看案例: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黑行申65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增进,男,1959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克东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克东县劳动就业局,住所地克东县克东镇保安社区。
法定代表人刘继明,该局局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克东县人民政府,住所地克东县克东镇保安社区。
法定代表人刘卫东,该县县长。
委托代理人刘春辉,该县政府司法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周玉文,公职律师。
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巩禹,男,1960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克东县。
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周东文,男,1964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克东县。
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国峰,男,1957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克东县。
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陈桂荣,女,1967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逊克县。
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窦金艳,女,1968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克东县。
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任庆红,女,1967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克东县。
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刘春丽,女,1970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克东县。
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彭丽双,女,1968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克东县。
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丽萍,女,1968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克东县。
再审申请人李增进因诉克东县劳动就业局劳动与社会保障行政答复及克东县人民政府(下称克东县政府)行政复议一案。
不服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黑02行终2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本案,于2019年11月11日对再审申请人李增进,被申请人克东县劳动就业局法定代表人刘继明,被申请人克东县政府委托代理人刘春辉、周玉文进行了询问。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李增进等10人的职工档案中招工审批表等材料上记载的出生日期比其居民身份证上的出生日期晚6个月至6年不等。2018年1月5日,李增进等18人向克东县劳动就业局提交“申请”,以职工档案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公开的信息范围之列为由,申请依法核改克东县劳动就业局保存、提供的李增进等职工档案的原始记载错误出生时间、特殊工种等信息。2018年6月11日,克东县劳动就业局作出《关于李增进代理要求核改职工档案信息的答复》,根据《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第17条第5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24条第3项规定,决定“对李增进代表周东文等人要求修改职工档案信息的请求不予支持”。李增进等10人不服,于2018年6月12日向克东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1.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克东县劳动就业局2018年6月11日作出的《关于李增进代理要求核改职工档案信息的答复》;2.申请人要求克东县人民政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更改申请人的职工档案记载错误出生日期;3.要求赔偿误工费、交通费及精神损失费每人50,000.00元。克东县人民政府受理后,于2018年8月6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依据《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第4章第15条、第5章第3条,《黑龙江省档案管理条例》第5章第37条、第7章第50条规定,严禁涂改、圈划、抽取、撤换档案,克东县劳动就业局没有擅自核改档案信息的资格或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28条第1款规定,决定维持克东县劳动就业局作出的《关于李增进代理要求核改职工档案信息的答复》。李增进等10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请求:1.撤销克东县劳动就业局作出的《关于李增进代理要求核改职工档案信息的答复》及克东县政府作出的克政复决(2018)4号《行政复议决定书》;2.判令克东县政府、克东县劳动就业局依法核改保存、提供、利用的李增进等10名职工档案的原始记载错误出生时间,并依法追责克东县政府、克东县劳动就业局不担当不作为,赔偿每人误工费、交通费及精神损失费每人6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克东县劳动就业局对李增进等10人作出不予更改档案信息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适用问题,以及李增进等10人通过行政诉讼意图解决其退休时间的认定等实体权益问题。
一、李增进等10人要求核改职工档案信息不符合法律规定。企业职工档案是企业劳动、组织、人事等部门在招用、调配、培训、考核、奖惩、选拔和任用等工作中形成的有关职工个人经历、政治思想、业务技术、工作表现以及工作变动等情况的文件材料,是历史的见证,不论对与错必须尊重历史原貌,如确有记载错误应提供依据证明,并按能够证明的真实情况处理现实问题,而不是核改档案。
二、李增进等10人以现身份证与职工档案不符要求核改档案的请求于法无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是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而制定的,条例中规定的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李增进等10人要求核改的职工档案本身不属于条例所规定的信息范围,如果行政机关在考核、审批等工作中录入、公示、使用职工档案材料时,与职工档案材料中记载的不一致的,才属于政府信息范围,职工有权要求更正与档案记载一致。故《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不能作为李增进等10人申请核改职工档案信息的法律依据。
三、李增进等10人请求核改档案的真实意图涉及其退休时间,与本案行政诉讼请求无关。对于企业职工退休年龄的认定,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等具体规范为依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为了严格执行国家关于退休年龄的规定,坚决制止违反规定提前退休的行为,出台了《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规定“对职工的出生时间的认定,实行居民身份证与职工档案相结合的办法。当本人身份证与档案记载的出生日期不一致时,以本人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且强调“要加强居民身份证和职工档案的管理,严禁随意更改职工出生时间和编造档案”。该通知是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部门规章,内容不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是现行有效的文件,故国家企业职工退休年龄的认定方法应当严格按照该通知执行。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是为了加强对档案的管理和收集、整理工作,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是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法律;《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的规定》是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档案局为了加强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按照档案完整、真实、精练、实用的要求,使企业职工档案工作纳入全国档案工作管理体系而颁发的部门规章;《黑龙江省档案管理条例》是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的地方性法规;以上法律法规均可作为克东县劳动就业局和克东县人民政府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依据。企业职工档案是企业职工从事政治、经济、技术、文化等活动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载,文字、图表等材料如果当时填写错误,当时即可重新填写,一旦材料进入档案,任何个人和单位都无权变动、更改。
综上,克东县劳动就业局作出的《关于李增进代理要求核改职工档案信息的答复》,以及克东县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对李增进等10人关于撤销克东县劳动就业局和克东县人民政府具体行政行为、核改职工档案中记载的出生时间和赔偿损失的请求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驳回李增进、巩禹、周东文、张国峰、陈桂荣、窦金艳、任庆红、刘春丽、彭丽双、王丽萍的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认为,企业职工档案是企业劳动、组织、人事等部门在招用、调配、培训、考核等工作中形成的有关职工个人经历、政治思想、业务技术水平、工作表现以及工作变动等情况的文件材料,是历史地、全面地考察职工的原始依据。克东县劳动就业局作为企业未办理退休职工档案的保管单位,其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和《黑龙江省档案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对企业职工档案进行保管和管理,其没有核改企业职工档案的职权。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对职工的出生时间的认定,实行居民身份证与职工档案相结合的办法。当本人身份证与档案记载的出生日期不一致时,以本人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该《通知》第二条第(二)款规定“要加强对居民身份证和职工档案的管理,严禁随意更改职工出生时间和编造档案。”据此,李增进等10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要求克东县劳动就业局核改其职工档案中出生日期与身份证信息一致的主张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一审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并无不当。李增进等10人要求赔偿损失的请求无法律依据亦不应得到支持。克东县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应予以维持。李增进等10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李增进申请再审称,克东县劳动就业局必须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为法律依据,以“身份证的证明公民身份的法定证件”为证据,更改再审申请人的职工档案错误出生日期,一、二审法院违背事实、适用法律错误,枉法裁判。请求依法撤销一、二审判决,依法改判更改其职工档案记载错误的出生时间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克东县劳动就业局答辩称,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职工档案管理规定》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的相关规定,对李增进等人作出的答复并无不当,克东县劳动就业局没有档案更改权限。请求驳回李增进的再审申请。
克东县政府答辩称,现行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对企业职工档案的保管、利用均有明确要求,克东县劳动就业局无权依照职工的个人意愿,将其档案中的出生日期擅自更改,故克东县政府作出维持克东县劳动就业局答复的复议决定正确,应予维持。
本院认为,李增进等10人申请更正其档案中出生日期的冲突记载,但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规定,对职工出生时间的认定,实行居民身份证与职工档案相结合的办法。当本人身份证与档案记载的出生时间不一致时,以本人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和《黑龙江省档案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克东县劳动就业局作为企业职工档案的保管单位,没有核改企业职工档案的职权。克东县劳动就业局作出对李增进等10人提出的更改档案出生时间的诉求不予支持的答复并无不当,克东县政府作出复议决定维持该答复亦无不当。李增进申请再审的请求及理由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依法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李增进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李增进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冷  慧
审判员 皇甫延玉
审判员 顾 栩 菲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张庆宇
书记员吴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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