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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调解手记:兄妹为争遗产对簿公堂,如何化解矛盾?

本文作者 杨 猛 上海宝山法院 月浦人民法庭 法官助理 法律硕士

原告与三被告是兄弟姐妹,父母先后去世,留下了一套房产。

原告是大儿子,他表示,父亲生前留有录音遗嘱,在录音中父亲表示把属于他的房产份额留给原告,而母亲生前也曾留有公证遗嘱,把属于她的房产份额也留给原告,因此,原告认为应当由其一人继承父母留下的房产。

被告方是两个小女儿,均表示不认可录音遗嘱和公证遗嘱的效力,认为母亲设立公证遗嘱时,是被原告误导。

因此本是血浓于水、关系一向和睦的兄弟姐妹却心生间隙、恶语相向,最终无法协商一致,诉讼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宝山法院),本起纠纷由宝山法院月浦人民法庭进行诉前调解,由我作为法官助理在法官的指导下进行调解。

在拿到案卷时,我发现本起案件和一般的继承纠纷案件有着类似的特点:原、被告的亲情关系恶化,“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调解难度大,必须找到双方在意的症结,才能化解兄弟姐妹之间的心里隔阂。为能够让当事人解决纠纷的同时化解内心症结,真正实现案结事了,我并没有第一时间安排开庭,而是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谈话。

我组织原、被告进行面对面沟通交流过程中,将矛盾摆在了台面上,大家各自发表意见,倾听各自的意见,发现主要的“法律争议焦点”是公证遗嘱和录音遗嘱的效力:原告方认为应当一人继承房产,而被告方认为遗嘱无效,应当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房屋的继承事宜。

但此时,基于丰富家事案件调解经验,我最终发现在“法律争议焦点之外”,本案的症结在于被告的内心的不满与不解:两个女儿认为在老人弥留之际均是由她们照顾的,但最后却将房产全部留给大儿子,这让她们内心接受不了。

在发现了问题的根源后,我意识到双方心里的间隙和认知不是一时半刻而能改变的。于是,我先对当事人进行了关于“遗嘱”的法律规定进行了现场普法,对公证遗嘱、录音遗嘱等遗嘱进行了解读和对比,让被告方知道法律的具体规定。同时,从“温情”路线出发,让他们回忆他们曾经共同生活在一起的情况,以及父母也不希望看到他们这样。

经过了一番走心的沟通,我已经明显感觉到双方当事人的态度有所松动,但是又无法立刻给出调解方案。在暂时调解未果下,我让双方当事人先行回去,给予七日的时间予以考虑。

七天后,双方还是未能调解成功,这个案件正式立案。我将调解情况及时向顾法官进行了汇报。

顾法官在诉前调解工作的基础上,采取了“背对背调解法”和“案例分析法”:一方面单独和当事人单独沟通交流利弊得失;另一方面也用其他已经生效的案例判决书来告知当事人不利法律后果。

最终,四兄妹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达成调解协议,最终房产由原告继承,由原告给三位被告一定金额的补偿。最终四人握手言和,互相道歉,兄弟姐妹的亲情得到了修复。

月浦法庭处在司法审判的第一线,一直以来我们努力实现“案结、事了、人和”,积极探索多元化解纠纷机制,建立律师调解工作室、法官巡回工作室、参与诉源治理,希望以我们的努力,打通司法服务群众“最后一公里”,充分发挥人民法庭在加强乡村法治宣传教育、健全乡村矛盾纠纷化解和平安建设机制方面的作用,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提供良好的社会法治环境。


来源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作者:杨 猛

责任编辑 | 张巧雨

声明|转载请注明来自“上海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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