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APP
userphoto
未登录

开通VIP,畅享免费电子书等14项超值服

开通VIP
企业常见的10种环境违法行为

10

偷排废气,

最高处罚100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注: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尚未构成犯罪的,除依法予以处罚外,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案例】

东莞市某模具厂废气逃避监管案件

一、案件简介

  2020 年 12 月27日,高埗生态环境分局在日常巡查时发现,某模具厂正在生产,磨板、蚀刻工序和 5 台磨板机、2 台蚀板机正在使用,已配套废气治理设施但没有运转,磨板、蚀刻工序产生的酸雾废气,未经处理经车间门窗直接排放至外环境。

二、查处情况

  综合现场调查情况和相关证据,该模具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该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和《东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规定》第五章 5.1 中的规定,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厂处以三十四万元的罚款。本案当事人已申请了行政复议,复议机关经审查后维持了上述行政处罚。

三、案件启示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企业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防治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气污染物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禁止通过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近期查处的部分企业和个人在废气处理设施停止运行的情况下仍继续生产,导致废气污染物未经处理直接排放,对生态环境产生了负面影响。企业与个人在污染处理设施停止运行的情况下应当及时停止产生污染物的生产活动,尤其是重污染企业,禁止因心存侥幸、赶工或其他原因继续生产导致对外排放未经处理的污染物,市生态环境局将加强日常巡查,结合群众的日常举报坚决查处该类逃避监管的违法行为,也将加强运行执法监测联动机制,落实东莞市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工作。

9

无证排放、超标排放、

伪造监测数据,

最高处罚100万元!

  未取得许可证排放污染物,或污染物排放总量超标,或通过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等方式逃避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案例】

东莞市查处某五金加工厂

超标排放重金属废水案

一、案件简介

  2021年4月22日,长安生态环境分局执法人员对刘某经营的五金加工厂进行检查,发现该单位未申领工商营业执照、未办理环保审批和验收手续,擅自设置酸洗工序及相关生产设备。

  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该单位没有人员在场,现场没有生产,7个酸洗桶内浸泡有五金饰品半成品,有明显的生产痕迹,车间堆放有五金饰品半成品及7个贴有氢氟酸标签和1个贴有硝酸标签的胶桶,其中1个贴有氢氟酸标签的胶桶内有少量液体,用PH试纸测试结果呈酸性。执法人员委托第三方检测公司分别对该单位生产车间的废水外排口残液、地面积水、2个酸洗桶内液体进行取样送检,现场查封了该单位的生产电源。

根据2021年4月26日出具的《检测报告》显示:刘某五金加工厂的生产废水外排口前残留废水检测因子中总铬超标60.2倍、总镍超标104倍、总铜超标2.92倍、总锌超标6倍。

二、查处情况

  刘某五金加工厂超标排放重金属废水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的规定,长安生态环境分局将有关证据材料移送公安机关。2021年6月8日,公安机关对该案进行立案侦查。9月17日,检察机关以涉嫌污染环境罪向法院提起公诉,目前案件正在审理中。

三、案件启示

  科学研究调查表明,当重金属被泄露到水体之中,无法被水体中的微生物正常降解,更不能借助于水体自净作用来消除金属污染的危害,对水体造成了严重的危害。这些危害主要表现在:对于水生植物的呼吸作用、光合作用等产生抑制作用;削弱酶的活性,导致核酸组成发生一定的变化,并且对于水生植物细胞体积将造成抑制作用,影响其正常生长。同时,金属污染水体后,会使其通过直接饮用水或者饮食等方式摄入人类内部,导致人类身体健康甚至生命安全受到严重威胁。因此,企业应秉持社会责任心,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科学处理生产废水,切莫抱着侥幸心理企图逃避环境监管。

8

产生挥发性有机废气的企业,

污染防治不到位,

最高处罚20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 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

  (二)工业涂装企业未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涂料或者未建立、保存台账的;

  (三)石油、化工以及其他生产和使用有机溶剂的企业,未采取措施对管道、设备进行日常维护、维修,减少物料泄漏或者对泄漏的物料未及时收集处理的;

  (四)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和油罐车、气罐车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

  (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

  (六)工业生产、垃圾填埋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可燃性气体未回收利用,不具备回收利用条件未进行防治污染处理,或者可燃性气体回收利用装置不能正常作业,未及时修复或者更新的。

【案例】

东莞市某包装制品有限公司

未按规定使用有机废气污染防治设施案件

一、案件简介

  2020年10月28日,望牛墩生态环境分局执法人员到官洲村工业区东莞市某包装制品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检查时该单位的印刷工序正在生产,2台印刷机正在使用,但配套的UV光解+活性炭吸附装置废气污染防治设施没有运转,印刷工序产生的总挥发性有机物未经处理无组织排放。

二、案件查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关于“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未按照规定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或者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的规定,和《东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第九章9.1“重点排污单位未按照规定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或者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中“已按规定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但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市生态环境局决定对该单位处柒万元罚款。

三、案件启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生产经营者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否则,将面临罚款、停产整治的后果。本案中,该单位印刷工序正在生产,虽然已配套UV光解+活性炭吸附装置废气污染防治设施,但配套的有机废气污染防治设施没有运转,印刷工序产生的总挥发性有机物未经处理无组织排放,仍属未按规定使用有机废气污染防治设施的行为。

7

未自行监测,未保存原始检测记录,

在线监控未安装、未联网、

未正常运行的,

最高处罚20万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规定:

  (1)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进行监测,或者未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

  (2)未按照规定安装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或者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

  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依法责令停产整治。

【案例】

东莞市某纺织印花公司

在线监控设备未正常运行案件

  东莞市某纺织印花公司涉嫌“在线监控设备未正常运行”的环境违法行为,市生态环境局责令其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并处七万元罚款。

一、环境违法事实

  2021年6月3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及调查发现,该单位正在生产,洗水工序产生的废水已配套相应的废水处理设施,废水处理设施正在运行。已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但废水在线监测系统化学需氧量水质自动分析仪、氨氮水质自动分析仪、总磷水质自动分析仪、总氮水质自动分析仪自动标样核查周期不符合《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CODCr、NH3-N等)运行技术规范》(HJ/T355-2019)的技术要求;实际水样比对试验未按照《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CODCr、NH3-N等)运行技术规范》(HJ/T355-2019)的技术要求进行;专业技术公司对该单位废水在线监测系统氨氮水质自动分析仪、总氮水质自动分析仪进行比对,监测报告显示其氨氮、总氮实际水样的技术指标要求均不符合《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CODCr、NH3-N等)运行技术规范》(HJ355-2019)运行技术指标。

  该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所排放的水污染物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重点排污单位还应当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关于“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未按照规定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或者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的规定,和《东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第九章9.1“重点排污单位未按照规定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或者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中“已按规定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但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市生态环境局决定对该单位处柒万元罚款。

三、案件启示

  自动监控是污染防治设施的组成部分,针对废水处理设施废水排放是否达标的自动检测设备,需要24小时连续监测,并将监测数据上传至生态环境部门。相关企业必须严格履行环境保护法定义务和社会责任,加强日常监管工作,按照法律规定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生态环境部门发现在线监控系统设置不规范、运行不正常等违法行为时,将对违法行为进行依法查处。

6

违法处置、倾倒、贮存

危险废物等

最高处罚处置费用五倍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

  (二)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或者申报危险废物有关资料的;

  (三)擅自倾倒、堆放危险废物的;

  (四)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的;

  (五)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运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

  (六)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

  (七)未经安全性处置,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具有不相容性质的危险废物的;

  (八)将危险废物与旅客在同一运输工具上载运的;

  (九)未经消除污染处理,将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场所、设施、设备和容器、包装物及其他物品转作他用的;

  (十)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

  (十一)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危险废物的;

  (十二)未制定危险废物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的;

  (十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所需处置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二十万元的,按二十万元计算。

  注1:以上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的拘留。

  注2: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或者违法所得或者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三十万元以上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同时前述第七条规定:明知他人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向其提供或者委托其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案例】

东莞市查处某五金公司

非法处置危险废物案

一、案情简介

  2021年3月31日,东莞市生态环境局在专项检查中发现东莞市某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涉嫌非法处置危险废物。

  现场检查时,该单位车间堆放有大量沾有油漆、压造油、乙烯基酯树脂、聚氨酯等化学品的铁板旧料(铁板上分别张贴压造油、乙烯基酯树脂、饱和聚酯树脂、丙烯酸树脂、聚氨酯材料、异氰酸酯等标签),工人正在对铁板旧料进行压板、清洗、磨板等加工作业。

  经查,该单位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但其他环保手续齐全,已办理环评审批及验收手续,并进行了排污登记。环评审批允许设置压板、磨板、冲压、切割、成型、超声波清洗等工序设备,明确原材料铁板为外购新料。

  从现场的情况初步判断,现场的铁板旧料属于危险废物,该单位涉嫌在“合法”的外衣下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为进一步核实铁板旧料的废物属性,东莞市生态环境局委托专业机构对现场的铁板取样检测鉴别,鉴别结果显示现场的铁板为危险废物。另经称重估算,现场的铁板总重约72吨,超过3吨。

二、查处情况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2021年4月1日,为防止铁板旧料等证据灭失,东莞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对该单位的铁板旧料实施了查封;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2021年7月1日东莞市生态环境局作出对该单位处100万元罚款,对该单位负责人处10万元罚款的决定;

  3.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的规定,该单位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38条的规定,涉嫌构成污染环境犯罪,东莞市生态环境局于2021年5月10日将该案件线索移交公安机关,公安机关于5月12日予以立案侦查,于6月2日对该单位负责人进行了刑拘。

5

私设暗管排污,

最高处罚100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第八十三条,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注: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尚未构成犯罪的,除依法予以处罚外,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案例】

东莞市查处某大理石加工厂

私设暗管偷排废水案

一、案情简介

  2021年5月下旬,茶山生态环境分局接到多名群众举报,反映茶山镇伟建路56号周边某雨水井时有白色液体涌出。在经过“人防+技防”的溯源摸排和蹲点暗访后,6月10日晚,执法人员对目标企业——茶山镇南社振南路一家涉水企业突击检查。经查,该单位已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并办理环保相关手续,主要从事大理石制品、人造石制品的加工生产,其环评及批复不允许排放生产性废水,切割、开孔、抛光工序产生的废水经沉淀后循环使用,定期更换,须设置固定废水收集装置收集后交有资质的零星废水处理单位进行处理。

  现场检查时,该单位正在生产,现场堆放有石材原辅材料、半成品、成品,切割、开孔、抛光工序产生的废水经地沟流向沉淀池,沉淀池上方设有水泵,水泵连接硬胶水管,硬胶水管连接多个硬胶支管经墙壁通向生产车间用于回用生产,其中一硬胶支管连接零散工业废水收集胶桶,另外有一硬胶支管连接有软胶管,软胶管通向下水道,现场正在排水,最终排入厂外市政管网。对此,执法人员现场委托监测单位在废水排放口采样检测,同时对现场进行查封,并制作双笔录立案查处。

二、查处情况

  综合现场调查情况和相关证据,该单位上述行为构成私设暗管排放水污染物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和《东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规定》第五章5.3中关于“编制报告表的项目,属于初犯的,处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东莞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单位处以贰拾肆万元的罚款。

三、案件启示

  1、暗管是指通过隐蔽的方式达到规避监管目的而设置的排污管道,在认定“暗管”时,应作广义理解,不局限于“埋入地下”或者“暗藏”的排污管道,也包括地上的临时排污管道或其他未经依法申报的管道。

  2、“人防+技防”推动溯源排查精准高效:随着环境违法行为日益隐蔽化、复杂化、科技化,执法队伍发现问题的能力亟需进一步提升。强化生态环境监管执法科技手段和大数据运用,用好“人防+技防”组合拳,有助于提高监管执法效能。该案件中,茶山生态环境分局委托CCTV管道检测技术单位,在含有白色液体的市政井口里面放置CCTV探测设备进行摸查。该设备能够利用内窥电视检测系统追溯到乳白色废水流向迹象,判断出白色废水从上游的来向,缩小了人工排查范围。结合市政管网图纸,根据附近企业生产性质,执法人员基本摸清废水产生的可能目标和大概位置,最终顺利找到废水排放口和涉事企业,提高了环境执法的效率。

4

无证排污,

最高处罚100万元

  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称排污单位),应当依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违反《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 万元以上10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二)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或者延续申请未经批准排放污染物;(三)被依法撤销、注销、吊销排污许可证后排放污染物;(四)依法应当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未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

  注: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尚未构成犯罪的,除依法予以处罚外,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案例】

东莞市某农副产品有限公司无证排污案

  东莞市某农副产品有限公司涉嫌“无证排污”的违法行为,市生态环境局于2021年9月29日下发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该单位处贰拾万元罚款。

一、环境违法事实

  2021年7月29日,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时发现,东莞市某农副产品贸易公司主要从事家禽、家畜的屠宰和批发,设有浸烫、过蜡、脱毛、消毒、清洗等生产工序及脱毛机16台、热水炉12台、消毒机9台,过蜡炉11台、沥血槽12个等生产设备,年屠宰禽类约200万只,根据《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规定,应当纳入简化管理,但该单位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水污染物。

  该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一条关于“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污水以及其他按照规定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方可排放的废水、污水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也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证应当明确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浓度、总量和排放去向等要求。排污许可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禁止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无排污许可证或者违反排污许可证的规定向水体排放前款规定的废水、污水。”和《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条关于“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称排污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的规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关于“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水污染物的;”、《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关于“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和《东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规定》第三章3.1“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水污染物的、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中“纳入排污许可简化管理的项目,有配套建设环境保护设施,处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该单位处贰拾万元罚款。

三、案件启示

  1、《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要求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后,方可排放污染物,并根据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对环境的影响程度等因素,对排污单位实行分类管理。

  2、《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对排污单位的相关法律责任作了严格的规定,对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超标排放污染物等违法排污行为,都加大了处罚力度。对情节严重的违法排污行为,规定了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停业、关闭等处罚措施。对未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未按照规定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等违法行为,规定了按次处罚的措施。对复查发现排污企业继续实施违法行为或者拒绝、阻挠复查的违法行为,规定了按日连续处罚的措施。

  3、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是排污单位贯彻落实《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的前提,排污单位领证后要认真查看、执行排污许可证上面载明的具体内容和相关要求。

3

在禁燃区燃用高污染燃料,

最高处罚20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在禁燃区内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或者在城市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地区新建、扩建分散燃煤供热锅炉,或者未按照规定拆除已建成的不能达标排放的燃煤供热锅炉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组织拆除燃煤供热锅炉,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案例】

东莞市某包装材料有限公司

在禁燃区燃用高污染燃料案件

一、案情简介

  2020年1月9日,东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及调查发现,东莞市某包装材料有限公司的1台6t/h燃生物质锅炉正在使用,以煤为燃料,在禁燃区内使用高污染燃料—煤。

二、查处情况

  针对该单位在禁燃区内使用高污染燃料的行为,东莞市生态环境局于2020年5月7日下发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该单位没收燃用高污染燃料的锅炉,并处壹拾伍万元罚款。

三、案件启示

  严格落实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规定,没收锅炉从根本上杜绝违法行为。2018年9月21日,东莞市人民政府发布《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环境管理的通告》(东府〔2018〕119号),除了部分发电机组及集中供热区外,其他高污染燃料燃烧设施应于2018年12月31日前拆除或改燃清洁能源。东莞市某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应于2018年12月31日前改用燃清洁能源。该单位经环保审批同意设置1台6T/H燃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并已通过验收,但该单位为了节省成本,分别于2016年6月28日、2017年1月5日和6日、2018年10月15日被东莞市生态环境局发现擅自将燃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改用煤为燃料,分别被处1.5万元、3万元及12万元罚款。最终,东莞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单位处没收锅炉的处罚,从根本上杜绝了其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违法行为。

2

未验先投或验收弄虚作假,

最高罚款200万元!

  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竣工环保验收中弄虚作假的,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100万元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200万元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20万元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审批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案例】

东莞市某箱包材料厂未验先投案件

  东莞市某箱包材料厂涉嫌“未验先投”的违法行为,东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其处贰拾伍万元的罚款,本案及时补充调查固定了违法证据,对确定违法事实和明确涉及VOCs建设项目的调查标准起到了重要作用。

一、案情简介

  2021年7月15日,东莞市生态环境局南城分局在日常巡查时发现,东莞市某箱包材料厂主要从事加工箱包材料、手袋,未经生态环境部门同意擅自开工建设,设有溶胶、挤出、裁切等生产工序及挤出机2台、粉碎机1台、搅拌机2台、裁片机1台等生产设备,未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自主验收,已投入生产。

二、查处情况

  综合现场调查情况和相关证据,某箱包材料厂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关于“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东莞市生态环境局拟对该箱包材料厂处以贰拾伍万元的罚款。本案已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给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提出了陈述申辩,称该箱包厂已注销工商执照,故我局改为对箱包厂的实际经营者徐某继续处罚,处罚金额维持不变。

1

未批先建,

最高罚款总投资额5%的罚款!

  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或者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未重新报批或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1%以上5%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建设单位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法予以处罚外,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案例】

罗某某未批先建、未验先投案件

一、案情简介

  2020年3月2日,东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时发现,罗某某在东莞市大岭山镇旧飞鹅村岭背石场果园内经营无证镀铬加工厂,在未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开工建设,现场设有电镀(镀铬)、清洗、打磨等工序及电镀机1台、电镀槽1个、水枪1把、打磨机2台等相关生产设备,上述建设项目属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第二十二类“金属制品业”第67项“金属制品加工制造”行业中的“有电镀工艺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上述建设项目的总投资额为贰万伍仟元,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进行自主验收,已投入生产。

  2020年3月6日、7日,现场检查时发现,该无证镀铬加工厂产生的生产废水排放至室外的2处露天渗坑,渗坑底部未做硬底化处理,根据广州中科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相关检测报告显示,上述2处渗坑底泥中铬含量超标,该渗坑底泥属于含铬废物,危险废物类别为HW21。

二、查处情况

  针对该单位未批先建、未验先投的违法行为,东莞市生态环境局采取了一系列措施:

  1、2020年4月14日,东莞市生态环境局向当事人下发《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其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个月内对上述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完成验收,经验收合格后,上述建设项目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如当事人逾期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东莞市生态环境局将对当事人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2、2020年4月16日,东莞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拟决定对当事人未批先建的违法行为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五的罚款,即壹仟贰佰伍拾元。

  3、2020年4月16日,东莞市生态环境局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拟对当事人未验先投的违法行为处肆拾万元罚款。

  4、2020年8月10日,东莞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对上述危险废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置。逾期不处置或者处置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为处置,处置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5、对罗某某违法排放有毒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违法行为,东莞市生态环境局已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三、案件启示

  当事人环保意识薄弱,将产生的生产废水排放至室外的2处露天渗坑,渗坑底部未做硬底化处理,导致2处渗坑底泥中铬含量超标,该渗坑底泥属于含铬废物,危险废物类别为HW21,给环境造成了不可逆转的重大污染,行为恶劣。

文章来源:东莞市生态环境局
本站仅提供存储服务,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举报
打开APP,阅读全文并永久保存 查看更多类似文章
猜你喜欢
类似文章
【热】打开小程序,算一算2024你的财运
环保常识问答100题
倾倒垃圾渗滤液、旱厕废水、生活废水由生态环境部门监管吗?
2022年度无锡市生态环境执法十大典型案例
@企业主如何应对环保督察和监察?不会被罚款关停或入刑等?需要做好十几点
符合十种情形之一的排污单位必须安装在线监测
排污许可违法典型案例
更多类似文章 >>
生活服务
热点新闻
分享 收藏 导长图 关注 下载文章
绑定账号成功
后续可登录账号畅享VIP特权!
如果VIP功能使用有故障,
可点击这里联系客服!

联系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