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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愿加班不算加班”引争议

  中工网讯(记者杨召奎)近日,辽宁省人社厅相关人士称,由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用人单位才应支付加班工资;如果员工的工作既不是用人单位的要求、决定,也没有用人单位认可的加班记录,而只是自愿加班的情况,则不属于加班,用人单位无须支付加班费。一时间,“自愿加班不算加班”的话题引发热议。

  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劳动法部主任沈斌倜律师对《工人日报》记者表示,合法的加班均应是劳动者自愿的。如果员工不同意,公司无权强行要求员工加班,除非存在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

  但是,沈斌倜解释说,“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完成劳动定额或规定的工作任务后,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属于典型的加班。如果用人单位未安排加班而劳动者自愿加班完成一些零星工作的,或者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内未完成规定的工作任务而自愿加班完成工作的,或者因其他私人原因自愿留在单位工作的,这种情况下一般不会认定为加班,用人单位无需额外支付加班工资。”

  不过,记者在采访中也发现,一些用人单位为降低生产经营成本,在劳动者身上动脑筋。比如有些实行计件工资的单位,在劳动定额标准上通过制定不合理的劳动定额,致使大部分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不能完成定额任务。为完成定额,避免被扣罚工资、奖金,劳动者只好“被自愿”加班。

  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副教授沈建峰认为,这种情况属于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的违法行为,企业应支付加班费。但要解决这一问题,还需政府部门、工会组织和行业协会拿出更多办法,加以规制,不要让劳动者加班才能完成定额。

  此外,还有一些白领对记者表示,很多时候领导会临时安排任务不得不“自愿”加班。“下班前,领导给你发邮件布置了一堆工作,然后告诉你明天早上9点处理好交给他。这种情况下,你不‘自愿加班’怎么办?”在北京一家文化公司工作的赵女士对记者说。

  对此,沈斌倜认为,这种情况下,只要劳动者能够证明在法定工作时间之外从事的是与本职工作相关的内容,就应认定为加班。“这个时候,劳动者已经对加班事实进行了初步举证,如果单位不认可是加班就应由单位来举证。比如拿出加班需要审批的规章制度,如果没有相关制度,单位就很被动。”

  实践中,还有一些用人单位要求职工入职时签订自愿加班协议书,并以此为由拒付加班费。对此,沈斌倜认为,自愿加班协议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属于无效约定,对劳动者没有法律约束力。

    来源:中工网——《工人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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