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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知识100问

文章来源:绵竹市国土资源局    点击数:1861    更新时间:2011-10-31    

 


国土知识100问 

绵竹市国土资源局
二〇一一年六月

第21个全国“土地日”
宣传主题:土地与转变发展方式
——促节约 守红线 惠民生。
宣传口号:
1.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
  2.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
  3.纪念《土地管理法》颁布二十五周年
  4.落实节约优先战略,促进发展方式转变
  5.积极主动服务保障发展,严格规范管理保护资源
  6.人多地少是国情,节约集约要先行
  7.土地资源是世代生存的基石,节约用地是持续发展的保障
  8.土地哺育你我他,管好用好靠大家
  9.保护耕地就是保护我们的生命线
  10.但存方寸地,留与子孙耕
  11.严守耕地红线,保障粮食安全
  12.保护土地千秋业,珍惜耕地万代兴
  13.今天不替耕地忧,明天要为粮食愁
  14.耕地是红线,法律是底线,管理是防线
  15.以依法用地为荣,以违法占地为耻
  16.破坏耕地就是犯罪
  17.保障民生用地,促进社会和谐
  18.切实保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19.农村土地整治,利民利乡利城
  20.整治一方地,造福万家人


前   言

民以食为天,粮以土为本。国土资源维系着我们的生存与发展。然而,在土地资源弥足珍贵的严峻形势下,还存在着土地低水平利用、非法占用、破坏耕地等现象。产生这些现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很重要的一条是全社会对国土资源形势认识不足,对土地法律法规掌握不全。加强国土知识宣传显得尤为紧迫和重要。
在全国第21个“土地日”到来之际,为全面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集约用地制度,我们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国土资源法律法规为依据,结合本市实际,编印了这本《国土知识100问》宣传手册,供全市广大干部群众学习。希望通过宣传、学习,进一步增强全社会对国土资源的忧患意识、保护意识和法制意识,使珍惜和保护耕地,依法合理用地成为人们的自觉行动,不断提高节约集约用地水平,使我市有限的土地资源在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绵竹市国土资源局
                           二○一一年六月
目    录

征 地 类(p12-15)

1、哪些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2、什么是征收土地?
3、我市从何时开始在全市范围内实行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
4、征地补偿费包括哪几项?
5、土地补偿费归谁所有?
6、安置补偿费如何分配?
7、征收集体土地需报哪个部门批准?
8、被征收土地达多少以上的村可全村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
9、我市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分几档?
10、征地补偿费用的收支和分配是否应该公开?

建设用地管理类(p15-27)

11、农民申请建房要符合哪些条件?
12、哪些情况不得申请宅基地?
13、农民申请建房的面积有什么限制?
14、农民申请建房的报批程序怎样?
15、申请村民建房需提供哪些资料?
16、农民在申请建房时应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缴纳哪些费用?
17、城市居民是否可以购买农民住宅?
18、对临时使用的土地法律有什么规定?
19、办理临时用地需提供那些资料?
20、什么是农用地转用审批?
21、哪些建设项目可申请使用土地?哪些建设项目必须以出让等有偿方式供地?
22、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如何审批?
23、工业用地增加容积率是否要补缴出让金?
24、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是多少?
25、企业划拨用地转出让如何补缴出让金?
26、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什么情况下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
27、根据城市规划,原工业企业需搬迁,该企业是否可以对原工业用地自行开发建设?
28、住宅用地到期后如何续期?
29、宗教用地是否可以划拨方式取得?
30、闲置土地如何认定?
31、对已经批准而抛荒、闲置的土地处置有什么政策规定?

地籍登记类(p27-35)

32、为什么要进行土地登记?
33、土地登记是对哪些土地权利的登记?
34、土地登记需提交哪些资料?
35、怎样办理土地变更登记?
36、土地权属和用途已改变的,是否要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
37、办理企业更名、地址变更登记应提交哪些资料?
38、农民建房超过法定面积如何发放土地使用证?
39、农村宅基地发放土地使用证程序?
40、土地证书遗失如何办理?
41、如何办理农村集体土地住宅户子关系的变更登记?
42、对1982年以前无土地批文的企业或个人,如何解决土地登记发证问题?
43、商品房、房改房、集资房和安置房如何发放土地使用证?
44、哪些土地情形不能确定土地使用权?
45、如何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
46、如何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
47、如何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登记?
48、办理土地使用证登记收费标准怎样?


规划管理类(p35-38)

49、什么是土地规划?
50、规划经批准后应公告哪些内容?
51、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确定的土地用途
是否可以随意修改?
52、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制原则是什么?
53、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中土地用途区如何划定?
54、什么是基本农田整备区?
55、土地预审应提交哪些资料?
56、什么是建设用地、未利用地?
57、什么是建设用地管制区?
58、什么是基本农田?
59、什么是基本农田保护区?
60、实行基本农田保护的方针是什么?
61、基本农田保护“五不准”指什么?
62、农民建房是否可以占用基本农田?
63、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包括那些内容?
64、为什么要实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

执法监察信访类(p38-46)

65、什么是非法占用土地?
66、非法占用土地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67、单位非法占用土地,有关人员将会受到什么行政处分?
68、个人非法占用土地将会受到什么行政处分?
69、农村村民非法占用土地建造住宅如何处理?
70、什么是非法转让土地? 非法转让土地将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71、非法转让土地,有关人员将会受到什么处分?
72、非法转让土地情节严重或特别严重的有关人员将会受到什么处罚?
73、什么是破坏耕地?破坏耕地将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74、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将会受到什么处罚?
75、什么是不按批准用途使用国有土地?
76、不按批准用途使用国有土地会受到什么处罚?
77、矿产资源违法行为有哪些?
78、矿产资源违法法律责任有哪些?
79、信访的一般形式有哪些?
80、信访人在提出信访事项时应注意什么?
81、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不允许有哪些行为?
82、有关行政机关受理信访事项后应当在几日内办结?

地质矿产管理类(p46-51)

83、什么叫地质灾害?
84、什么是滑坡及如何判定滑坡的危险性?
85、什么是崩塌?
86、诱发滑坡、崩塌的主要因素有哪些?
87、什么是泥石流?是怎么形成的?
88、灾后有哪些应急自救措施?
89、矿产资源所有权归谁所有?
90、什么是探矿权、采矿权?
91、什么情况下可以转让探矿权、采矿权?
92、开采矿产资源必须按规定缴纳什么费用?
93、新办及变更矿山企业需要哪些材料?
程序是什么?
94、什么情况下返还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保证金?

土地整理储备类(p51-54)

95、什么是土地整理?土地开发整理有什么作用?
96、土地开发整理包括哪些方面?
97、什么是建设用地复垦?
98、什么是土地储备?哪些土地可以纳入土地储备范围?
99、收购土地有哪些程序?
100、土地收购补偿有哪些因素决定?

 

 

征 地 类

1、哪些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答: 下列土地属于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  (1)城市市区的土地;(2)农村和城市郊区中已经依法没收、征收、征购为国有的土地;(3)国家依法征收的土地;(4)依法不属于集体所有的林地、草地、荒地、滩涂及其他土地;(5)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部成员转为城镇居民的,原属于其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6)因国家组织移民、自然灾害等原因,农民成建制地集体迁移后不再使用的原属于迁移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2、什么是征收土地?
答:征收土地,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据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批准权限批准,并依法给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农民补偿后,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变为国家所有土地的行为。
3、我市从何时开始在全市范围内实行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
答:实行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
4、征地补偿费包括哪几项?
答:征收集体土地的补偿安置费用由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四项组成。
5、土地补偿费归谁所有?
答:土地补偿费属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管理,主要用于农民的生产、生活和社会保障支出。
6、安置补偿费如何分配?
答: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优先用于被安置人员的社会保障资金,劳动力被安置到建设单位或用地单位的,安置补助费应支付给安置单位;自谋职业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个人。
7、征收集体土地需报哪个部门批准?
答:征收集体土地需依法报国务院或省人民政府批准。
8、被征收土地达多少以上的村可全村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
答:根据绵竹市竹府发(2008)95号文件之规定,按照人随地走原则实行统征统转和按照规定标准,能全部达到农转非的,全部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
9、我市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分几档?
答:我市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都按照社会养老保险标准执行。
10、征地补偿费用的收支和分配是否应该公开?
答: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地补偿费用的收支和分配情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布,接受监督。
建设用地管理类

    11、农民申请建房要符合哪些条件?
 答:(1)申请人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并承担本集体经济成员同等义务。
(2)村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向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申请宅基地:①原有房屋面积明显低于法定面积的限额标准,人口多、住房确有困难的; ②因旧村规划改造、自然村迁并或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等原因需要重新安排宅基地的;③因各种自然灾害造成必须迁建的;④符合分户条件,确需另立门户而已有的宅基地低于分户标准的;⑤干部、职工的配偶一方系农民并居住农村,住房困难需在配偶的户籍所在地建房,且没有享受公房、集资房、货币分房等房改政策的;⑥现有宅基地面积虽已达到法定面积限额,但愿意拆除全部老房的。
12、哪些情况不得申请宅基地?
答:村民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申请宅基地:(1)宅基地面积已达到法定面积限额,又不愿拆除的;(2)已有一处或一处以上住宅,又不愿全部拆除的;(3)出租、出卖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宅基地及地上建筑物,再申请宅基地的;(4)私有住房用已经商办企业的;(5)户口虽已合法迁入,但原籍宅基地尚未退还集体的;(6)私有住房拆迁实行货币补偿和公寓式安置的;(7)户口已迁出不在当地居住的;(8)变相分户、弄虚作假、虚报冒名批地的;(9)其他不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
13、农民申请建房的面积有什么限制?
答: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宅基地的面积标准,为每人30平方米;3人以下户按3人计算,4人户按4人计算,5人以上户按5人计算。
14、农民申请建房的报批程序怎样?
    答:农民申请建房的报批程序如下:(1)建房户向户籍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建房用地书面申请。申请人须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并承担本集体经济成员同等义务。(2)村民委员会接到建房申请后,讨论同意并上墙公布后无异议的(公布内容包括申请人家庭人口情况、原有宅基地情况、建房原由、申请用地面积及具体位置等),公告期不少于20天,在村民私人建房书面申请表上签署意见,村民委员会将申请材料报所属国土资源管理所初审。(3)镇乡人民政府审查;(4)市国土资源局审核;(5)市人民政府批准。(6)镇(乡)人民政府张榜公布审批结果;(7)经批准的村民建房用地由镇(乡)人民政府同规划部门、国土资源管理所定桩放样,并坚持“三到场”制度。
15、申请村民建房需提供哪些资料?
答:申请村民建房需提供以下资料:(1)申请(2)公告证明;(3)公安部门户口簿;(4)老房处理情况;(5)其它应作特殊说明的材料。
16、农民在申请建房时应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缴纳哪些费用?
答:市国土资源局实行农民建房零收费。
17、城市居民是否可以购买农民住宅?
答: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文件规定,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
18、对临时使用的土地法律有什么规定?
    答:根据《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因建设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而临时使用集体土地的,土地使用者应按临时使用合同的约定使用土地,不得破坏耕作层,不得建永久性建筑物。临时使用土地期限已满需要续用的,应期满前三个月提出续用申请,并经依法批准。使用期限已满未提出续用申请或虽提出申请但未被批准的,土地使用者应当垦还土地,并恢复土地原状。临时使用土地的期限为二年。
19、办理临时用地需提供那些资料?
答:办理临时用地需提供以下资料:(1)临时用地申请书;(2)临时用地协议书;(3)须经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讨论同意并形成村民代表大会决议(须明确使用用途、范围、年限和补偿);(4)建设单位法人资格证明;(5)《复垦保证书》,缴纳复垦保证金。
20、什么是农用地转用审批?
答: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即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时,规定了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当国家建设需要占用的土地涉及农用地的,在征用土地前应先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即农用地转用审批。
21、哪些建设项目可申请使用土地?哪些建设项目必须以出让等有偿方式供地?
    答: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农村村民住宅等乡(镇)村建设,可申请使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
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除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社会保障性住房和特殊用地可以继续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外,对国家机关办公和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以及各类社会事业用地要积极探索实行有偿使用,对其中的经营性用地先行实行有偿使用。其他的一律采取有偿方式使用。
22、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如何审批?
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61条的规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先按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后再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23、工业用地增加容积率是否要补缴出让金?
答:对符合规划、不改变土地用途,在原有建设用地上加层改造、提高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
24、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是多少?
答:根据《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规定,目前,绵竹市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为8万元/亩。
25、企业划拨用地转出让如何补缴出让金?
答:根据国土资发[2006]114号第6部分原划拨、承租土地使用权人申请办理协议出让的规定,应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额等于拟出让时的出让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减去拟出让时的划拨土地使用权权益价格。
26、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什么情况下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
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65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1)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2)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3)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依照第(1)项规定收回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27、根据城市规划,原工业企业需搬迁,该企业是否可以对原工业用地自行开发建设?
答:对原工业用地企业不能自行开发建设。按土地储备制度的有关规定,由政府对搬迁后的企业用地进行收购储备,再根据城市规划统一进行开发建设。
28、住宅用地到期后如何续期?
答:根据《物权法》第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
29、宗教用地是否可以划拨方式取得?
答:根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庙宇、寺院、道观、教堂等宗教自用地属于特殊用地,可参照《划拨用地目录》第十九条的规定,以行政划拨方式供地。对于新建宗教设施,应优先利用原址翻建、改建、扩建,尽量使用废弃地或闲置地,不占或少占耕地,并严格控制用地规模。
30、闲置土地如何认定?
答:根据《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二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闲置土地:(1)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建设用地批准书未规定动工开发建设日期的,自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生效或者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建设用地批准书颁发之日起满1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2)已动工开发建设但开发建设的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1年的;(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31、对已经批准而抛荒、闲置的土地处置有什么政策规定?
答: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使用耕地,一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组织恢复耕种;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缴纳土地闲置费;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单位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该幅土地使用权。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必须按出让合同的约定动工开发。除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有关部门原因对前期工作造成动工开发迟延外,超过合同约定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征收相当于出让金百分之二十以下的土地闲置费;满二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地籍登记类

32、为什么要进行土地登记?
    答:土地登记是加强土地产权管理的主要手段。通过土地登记,一是确认土地权属,即正确界定土地的产权关系;二是有效保护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依法登记的土地权利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为保护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法律保证;三是进行土地交易的前提。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出租、抵押等交易活动,都必须在土地产权明晰的基础上进行。只有通过土地登记,明确土地权利状况,才能维护土地市场交易行为的规范和安全,达到有效管理土地市场之目的。
    33、土地登记是对哪些土地权利的登记?
    答:按《土地登记办法》规定,土地登记是依法对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和他项权利以及包括土地的座落、界址、面积、用途、使用条件、等级、价格等权利的登记。
    34、土地登记需提交哪些资料?
    答:进行土地登记,需提交下列资料:(1)土地登记申请书;(2)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身份证复印件;(3)用地审批文件;(4)宗地图;(5)委托办理的需要委托书和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6)村“一户一宅”证明书(指农村发证);(7)其他相关材料。
    35、怎样办理土地变更登记?
    答:申请变更土地登记者,在办理变更土地登记申请时,应根据发生变更的不同情况,在规定的变更土地登记申请期限内,向县级以上土地管理部门提交如下基本资料:(1)《变更土地登记申请审批表》或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手续及《土地登记申请审批表》、或《土地使用权出租、抵押申请审批表》;(2)变更土地登记申请人法定代表人证明,个人身份证明或者户籍证明;(3)土地证书或他项权利证明书;(4)地上建筑物、附着物权属证明;(5)土地管理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如委托办理变更土地登记,应提交土地登记委托书如委托人、委托代理人双方的身份证明等;(6)其他相关材料。
    36、土地权属和用途已改变的,是否要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
    答: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依法改变土地权属和用途的,应当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更换土地使用权证书。只有依法登记的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才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侵犯。
    37、办理企业更名、地址变更登记应提交哪些资料?
    答:(1)变更登记申请书;(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3)法人代表证明书及身份证复印件;(4)原国有或集体土地使用证;(5)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供的企业名称变更登记情况证明;(6)如办理地址变更的,须提交市地名办出具的更址证明;(7)其他相关材料。
    38、农民建房超过法定面积如何发放土地使用证?
    答:农民建房超过法定面积的部分的土地(占地在1982年后)应先按照违法用地处理后再办理土地使用权证。
   39、农村宅基地发放土地使用证程序?
    答:(1)发证范围为本集体经济组织人员;       (2)户主申请(3)测绘宗地图及地籍调查,(4)权属审核;(5)镇村组意见;(6)发证。
    40、土地证书遗失如何办理?
答:土地权利人因土地证书遗失、灭失,向原土地登记机关提出遗失补证申请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1)遗失、灭失原因的书面说明和承担法律责任的具结保证书;(2)刊登遗失、灭失土地权利证书启事的报纸。
土地登记机关在受理遗失补证登记申请后,应按土地登记法定程序予以办理,审核后应当进行公告,公告期限为3个月。公告期内无人提出异议的,重新核发土地证书。
    41、如何办理农村集体土地住宅户子关系的变更登记?
答:原为父母申请批准的集体土地宅基地,包括其地上建筑物权属发生变更的,首先,经公证处公证,在办理地上物的房产过户手续后,再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
42、对1982年以前无土地批文的企业或个人,如何解决土地登记发证问题?
    答:对此类土地的登记发证有下列步骤:    (1)确认建筑物一直属本企业或个人的,并且是1982年之前的用地;(2)公告十五天,无异议;
    43、商品房、房改房、集资房和安置房如何发放土地使用证?
答:商品房登记应以开发商凭用地审批手续、规划许可证、红线图、营业执照及申请书、法定代表人证明书等有关资料,核发土地使用权总证后,开发完后,由开发商先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根据各商品房户主的建筑面积进行分摊,分摊面积经转让后逐户登记,然后发放土地使用证。
(1)房改房、集资房、安置房发证:首先应由本单位先办理整幢房子的土地使用权总证后,根据房改办等有关部门的审批材料办理分户登记。
(2)房改房、集资房、安置房(出让土地)转让:首先进行房产交易,取得房产证,凭新户主的房产证与契税证变更土地使用证。
(3)房改房、集资房、安置房(划拨土地)转让:先办理划拨转出让手续,缴纳土地出让金、契税后再办理。
     44、哪些土地情形不能确定土地使用权?
    答:下列情形之一,不能确定土地使用权:    (1)违法用地未处理的;(2)土地权属争议未解决的;(3)未经批准改变用途的;(4)非法转让土地的;(5)不符合集镇或村庄规划的;(6)应拆未拆房屋的;(7)其他情形。
45、如何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
答:(1)办事程序:受理、审核、审批、颁发证书。
(2)申报资料:①土地使用权证及复印件;②土地资产评估报告或双方确认地价协议书;③土地使用权抵押合同(附图件);④土地使用权抵押申请审批表(附图件);⑤土地他项权利(抵押)登记申请、审批表;⑥以集体土地使用权抵押的,提交所有者同意证明书;⑦抵押权人、抵押人的企业营业执照原件;⑧抵押权人与抵押人签订的抵押合同、借款合同、抵押物清单;⑨其他有关资料。
46、如何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
答:(1)办理程序:受理、审核、审批、缴费。
(2)申报资料:①转让方身份证复印件一份;②受让方身份证复印件二份;③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④国有土地使用证复印件二份;⑤国有土地使用证附图复印件四份;⑥出让合同(或转让合同)一份;⑦房产证复印件三份;⑧双方买卖契约一份;⑨其他有关资料。双方须持本人身份证办理。
47、如何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登记?
答:(1)办事程序:申请受理、地籍调查、权属审核、登记造册、颁发证书。
(2)申报资料:①土地使用权转让审批表一份;②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合同一式三份;③土地使用权登记申请表一份;④共有土地使用权分摊表一份;⑤住户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房产证复印件一份(或发票复印件一份)。
(3)以下由土地开发企业提供:①土地登记委托书一份;②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③国有土地使用证附图复印件四份;④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一份;⑤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二份;⑥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二份;⑦明确的住户表一份;⑧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⑨地名办启用门牌的通知复印件二份;⑩测绘报告一份,规划验收合格证一份;(11)本宗地房产总证复印件一份;(12)其他有关资料。
48、办理土地使用证登记收费标准怎样?
答:一、土地权属调查费
(1)机关团体用地2000平方米以下(含2000平方米)的80元/宗,每增加500平方米加收13元,最高不超过350元人民币。
(2)企业用地1000平方米以下(含1000平方米)的 50元/宗,每增加500平方米加收20元,最高不超过20000元人民币。
(3)差额预算事业单位用地2000平方米以下(含2000平方米)的80元/宗,每增加500平方米加收13元,最高不超过5000元人民币。
(4)城镇居民私房用于生产经营活动者,土地使用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下(含500平方米)的20元/宗,每增加500平方米以内加收20元,最高不超过80元人民币。
(4)城镇居民住房土地使用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下(含100平方米)的6.5元/宗,每增加50平方米以内加收2.8元,最高不超过15元人民币
二、地籍测绘费
(1)机关团体用地2000平方米以下(含2000平方米)的80元/宗,每增加500平方米加收13元,最高不超过350元人民币。
(2)企业用地1000平方米以下(含1000平方米)的 50元/宗,每增加500平方米加收20元,最高不超过20000元人民币。
(3)差额预算事业单位用地2000平方米以下(含2000平方米)的80元/宗,每增加500平方米加收13元,最高不超过5000元人民币。
(4)城镇居民私房用于生产经营活动者,土地使用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下(含500平方米)的20元/宗,每增加500平方米以内加收20元,最高不超过80元人民币。
(4)城镇居民住房土地使用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下(含100平方米)的6.5元/宗,每增加50平方米以内加收2.8元,最高不超过15元人民币
三、土地登记证书工本费20元/本。

规划管理类

49、什么是土地规划?
答:土地规划,就是根据土地所在区的自然与社会经济条件、土地利用地历史基础和现状以及未来社会经济发展需要,对农、林、牧、工业、交通、商业、住宅、公益事业等各业用地的合理布局。
50、规划经批准后应公告哪些内容?
答: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批准后,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本行政区域内公告,内容应包括:(1)规划目标;(2)规划期限;(3)规划范围;(4)地块用途;(5)批准机关和批准日期。
51、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确定的土地用途是否可以随意修改?
答:依照《土地管理法》规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将土地划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其中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还应当根据土地使用条件,确定每一块土地的用途。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如果需要修改,须经原批准机关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改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用途。
52、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制原则是什么?
答: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照下列原则编制:(一)严格保护基本农田,控制非农业建设占用农用地;(二)提高土地利用率;(三)统筹安排各类、各区域用地;(四)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土地的可持续利用;(五)占用耕地与开发复垦耕地相平衡。
53、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中土地用途区如何划定?
答: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中,应结合实际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一般农地区、城镇村建设用地区、独立工矿区、风景旅游用地区、生态环境安全控制区、自然与文化遗产保护区、林业用地区和牧业用地区。
54、什么是基本农田整备区?
答:指通过土地整治活动,逐步形成的集中连片、具有良好水利和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集中分布区域。规划期间区域内的耕地可调整补充为基本农田。
55、土地预审应提交哪些资料?
答:用地单位申请使用土地预审时,应提交下列资料:(1)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表;(2)建设部门选址意见书;(3)项目文件或项目建议书;(4)1:500—1:1000用地红线图;(5)使用集体土地补偿安置方案表;(6)使用国有土地补偿安置方案表;(7)统一征地委托书;(8)土地整理折抵指标调剂表;(9)涉及私人建房农转用的,附分户清单;(10)涉及水利、文物、环保等部门的,附相关部门意见。
56、什么是建设用地、未利用地?
答: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
未利用地是指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以外的土地,包括荒草地、河流水面、滩涂等。
57、什么是建设用地管制区?
答:为引导土地利用方向、管制城乡用地建设活动所划定的空间地域。具体划分为允许建设区、有条件建设区、限制建设区和禁止建设区四种类型。
58、什么是基本农田?
答:基本农田是指按照一定时期人口和社会经济发展对农产品的需求,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不得占用的耕地。
59、什么是基本农田保护区?
答:基本农田保护区是指对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而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依照法定程序确定的特定保护区域。
60、实行基本农田保护的方针是什么?
答:基本农田保护实行全面规划、合理利用、用养结合、严格保护的方针。
61、基本农田保护“五不准”指什么?
答:基本农田保护“五不准”是指:(1)不准占用基本农田进行植树造林、发展林果业和搞林粮间作以及超标准建设农田林网;(2)不准以农业结构调整为名,在基本农田内挖塘养鱼、建设用于畜禽养殖的建筑物等严重破坏耕作层的生产经营活动;(3)不准违法占用基本农田进行绿色通道和城市绿化隔离带建设;(4)不准以退耕还林为名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基本农田纳入退耕还林范围;(5)除法律规定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之外,不准非农建设项目占用基本农田。
62、农民建房是否可以占用基本农田?
答:农民建房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区内选址。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建房、建窑、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破坏基本农田的活动。
63、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包括那些内容?
答: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应包括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耕地保有量计划指标和土地开发整理计划指标。
64、为什么要实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
答:因为:(1)加强土地管理,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控制用地总量,引导集约用地;(3)切实保护耕地,保障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


执法监察信访类

65、什么是非法占用土地?
答: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是指行为人违反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未经合法有效批准而占用土地的行为。主要表现形式有:未批先用;少批多用;骗取批准。
66、非法占用土地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第76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第42条,非法占地的法律责任是:(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2)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3)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4)可以并处罚款。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5)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6)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67、单位非法占用土地,有关人员将会受到什么行政处分?
答:监察部、国土资源部《关于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行政处分暂行办法》规定,单位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依照下列规定给予行政处分:(1)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不足3亩,或者其他耕地不足5亩,或者其他土地不足10亩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2)非法占用基本农田3亩以上不足5亩,或者其他耕地5亩以上不足10亩,或者其他土地10亩以上不足20亩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3)非法占用基本农田5亩以上,或者其他耕地10亩以上,或者其他土地20亩以上的,给予开除处分。
68、个人非法占用土地将会受到什么行政处分?
答:监察部、国土资源部《关于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行政处分暂行办法》规定,个人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69、农村村民非法占用土地建造住宅如何处理?
答:根据《土地管理法》第77条,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70、什么是非法转让土地? 非法转让土地将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非法转让土地,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法的规定,以买卖或者其他形式转让土地权利的行为。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73条和《实施条例》第38条的规定,非法转让土地的法律责任是:(1)没收违法所得;(2)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3)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4)可以并处罚款,罚款额为非法所得的50%以下;(5)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6)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1、非法转让土地,有关人员将会受到什么处分?
答:监察部、国土资源部《关于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行政处分暂行办法》规定:(1)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基本农田不足3亩,或者其他耕地不足5亩,或者其他土地不足1 0亩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2)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基本农田3亩以上不足5亩,或者其他耕地5亩以上不足10亩,或者其他土地10亩以上不足20亩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3)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基本农田5亩以上,或者其他耕地10亩以上,或者其他土地20亩以上的,给予开除处分。
72、非法转让土地情节严重或特别严重的,有关人员将会受到什么处罚?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28条规定:“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
“情节严重”是指:(1)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5亩以上的;(2)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10亩以上的;(3)非法转让、倒卖其他土地20亩以上的;(4)非法获利50万元以上的;(5)非法转让、倒卖土地接近上述数量标准并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如曾因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受过行政处罚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等。
“情节特别严重”是指:(1)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1O亩以上的;(2)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20亩以上的;(3)非法转让、倒卖其他土地40亩以上的;(4)非法获利100万元以上的;(5)非法转让、倒卖土地接近上述数量标准并具有其他恶劣情节,如造成严重后果等。
73、什么是破坏耕地?破坏耕地将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破坏耕地行为是指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行为。根据《土地管理法》第74条和《实施条例》第40条的规定,破坏耕地行为的法律责任是:(1)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2)可以并处罚款,罚款的标准是耕地开垦费的2倍以下,其中破坏基本农田罚款标准为基本农田耕地开垦费1倍以上2倍以下;(3)破坏耕地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4、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将会受到什么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42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1)非法占用耕地“数量较大”,是指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五亩以上或者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lO亩以上。(2)非法占用耕地“造成耕地大量毁坏”,是指行为人非法占用耕地建窑、建坟、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非农业建设,造成基本农田5亩以上或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10亩以上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严重污染。
75、什么是不按批准用途使用国有土地?
答:单位和个人经依法批准使用国有土地,在实际使用过程中,改变了规定的用途,即属于不按批准用途使用国有土地。
76、不按批准用途使用国有土地会受到什么处罚?
答:根据《土地管理法》第80条,不按批准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责令交还土地,并处罚款。罚款额为每平方米10元以上30元以下。
77、矿产资源违法行为有哪些?
答:矿产资源违法行为,主要有采矿中的违法行为、勘查中的违法行为、违反地质灾害防治中的违法行为。主要有三种常见的矿产资源违法行为。
(1)无证开采:是指矿山企业及个人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未经审查批准,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擅自开采国家规定的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进入他人依法设立的国有矿产企业和其他企业矿区范围内采矿的行为。
(2)越界采矿:是指超越了采矿许可证注明的矿区范围进行的采矿行为。
(3)非法转让矿产资源:是指违反矿产资源法规,非法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矿产资源的行为。
78、矿产资源违法法律责任有哪些?
答:(1)无证采矿的,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0%以下的罚款。
(2)越界采矿的,责令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赔偿损失,没收越界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30%以下罚款;拒不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吊销采矿许可证。
(3)非法转让矿产资源的,没收违法所得,对卖方、出租方、出让方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罚款。
79、信访的一般形式有哪些?
答: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一般应当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等书面形式;信访人提出投诉请求的,还应当载明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和请求、事实、理由。
80、信访人在提出信访事项时应注意什么?
答: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客观事实,对其所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81、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不允许有哪些行为?
答: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不得有下列行为:(1)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拦截公务车辆,或者堵塞、阻断交通的;(2)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的;(3)侮辱、殴打、威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4)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的;(5)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的;(6)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其他行为。
82、有关行政机关受理信访事项后,应当在几日内办结?
答: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

地质矿产管理类

83、什么叫地质灾害?
答:地质灾害是指由于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灾害。嵊州市地质灾害类型主要有滑坡、崩塌和泥石流隐患。
84、什么是滑坡及如何判定滑坡的危险性?
答:滑坡是指在山坡岩体或土体顺斜坡向下滑动的现象。
滑坡临滑前具有许多前兆,通常表现为:(1)滑坡山坡有明显的裂缝,裂缝在近期有不断加长、加宽、增多现象,特别是当滑坡后缘出现贯通性弧张裂缝,并且明显下座时,说明即将发生整体滑坡。(2)滑坡体上出现有不均匀沉陷,局部台阶下座,参差不齐。滑坡体上多处房屋、道路、田坝、水渠出现变形拉裂现象。(3)滑坡体上电杆、烟囱、树木、高塔出现歪斜,说明滑坡正在蠕滑。(4)滑坡前缘出现膨胀变形或挤压脊背,说明滑坡变形加剧。
85、什么是崩塌?
答:崩塌是指陡倾斜坡上的岩土体在重力作用下突然脱离母体崩落、滚动、堆积在坡脚(或沟谷)的地质现象。
86、诱发滑坡、崩塌的主要因素有哪些?
答:主要因素有(1)降雨:大雨、暴雨和长时间的连续降雨、融雪、使地表水渗入坡体,软化岩、土及其中软弱面,易诱发滑坡、崩塌。(2)地震:引起坡体晃动,破坏坡体平衡,易诱发滑坡、崩塌。(3)地表水的冲刷、浸泡:河流等地表水体不断冲刷坡脚或者浸泡坡脚、削弱坡体支撑或软化岩、土、降低坡体强度,也可能易诱发滑坡、崩塌。(4)不合理的人为活动:如开挖坡脚、地下采空、水库蓄水、泄水等改变坡体原始平衡状态的人类活动,都可能诱发滑坡、崩塌。常见的可能诱发滑坡、崩塌的人类活动有采掘矿产资源、道路工程开挖边坡、水库蓄水于渠道渗漏、堆(弃)渣填土、强烈的机械振动等。
87、什么是泥石流?是怎么形成的?
答:泥石流是指在区沟谷中、由暴雨、冰雪融水或库塘溃坝等水源激发,形成的一种夹带大量泥砂、石块等固体物质的特殊洪流。
泥石流形成一般必须具备3个条件:较陡峻的便于集水、集物的地形地貌;丰富的松散物质;短时间内有大量水源。
88、灾后有哪些应急自救措施?
答:(1)不要立即进入灾害区搜寻财物,以免再次发生滑坡、崩塌。(2)立即派人将灾情报告政府。(3)迅速组织村民查看是否还有滑坡、崩塌发生地危险。(4)查看天气、收听广播,收看电视,关注是否还有暴雨。(5)有组织地搜寻附近受伤和被困的人员。
89、矿产资源所有权归谁所有?
答:《矿产资源法》第3条规定: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国务院行使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
90、什么是探矿权、采矿权?
答:探矿权是指在依法取得的勘察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勘察矿产资源的权利。采矿权是指在依法取得的采矿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开采矿产资源和获得所开采的矿产品的权利。
91、什么情况下可以转让探矿权、采矿权?
答:根据《矿产资源法》,除下列规定可以转让外,探矿权、采矿权不得转让:(1)探矿权人有权在划定的勘察作业区内进行规定的勘察作业,有权优先取得勘察作业区内矿产资源的采矿权。探矿权人在完成规定的最低勘察投入后,经依法批准,可以将探矿权转让他人。(2)已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因企业合并、分立,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或者因企业资产出售以及有其他变更企业资产产权的情形而需要变更采矿权主体的,经依法批准,可以将采矿权转让他人采矿。
92、开采矿产资源必须按规定缴纳什么费用?
答:开采矿产资源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资源税和资源补偿费。开采国家出资探明的矿产或转让国家出资形成的采矿权,还需缴纳采矿权价款。
93、新办及变更矿山企业需要哪些材料?程序是什么?
答:⑴ 划定矿区范围所需材料:①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营业执照及复印件;②申请划定矿区范围的报告;③有资质单位编制的地质报告;④储量部门意见;⑤矿区范围图;⑥划定矿区范围申请登记书。
⑵采矿登记所需材料:①采矿权申请或变更申请登记书;②矿区范围图;③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④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⑤环境影响及审批文件;⑥资质证明,矿区范围批复文件;⑦审批机关规定提交的其他资料。
(3)办理程序:采矿权人提出申请,国土资源所指导整理所需材料并进行初审,市(县)国土资源局对上报材料审查和现场复核后10日内做出决定;属省、市业务主管部门发证的,在10日内做出决定,并通知采矿权申请人,不同意的说明理由,返回材料。
94、什么情况下返还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保证金?
答:采矿权人履行了以下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义务,经验收合格后,保证金返还采矿权人:(1)整治被破坏的土地,使之达到种植、养殖或其他可供利用的状态;(2)整修露天采矿的边坡、断面,消除安全隐患,并种草植树,使之与周围环境相协调;(3)按规定处理矿山开采废弃物;(4)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治理的其他条件。
土地整理储备类

95、什么是土地整理?土地开发整理有什么作用?
答:土地整理是指在一定的辖区范围内,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或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目标和用途,在法律、行政、经济手段支持下,通过一定的工程措施,对土地利用现状进行调整改造、综合整治,提高土地的利用率和产出率,优化土地利用结构,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改善生产、生活条件和生态环境的行为。
作用如下:根据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以及土地资源的适宜性,增加农用地面积,重点增加耕地面积;提高农用地质量,优化土地利用结构,促进土地集约利用;改善农业生产和农村人居条件,保护和建设生态环境。
96、土地开发整理包括哪些方面?
答:一是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开发整理规划,对农村地区田、水、路、林、村进行综合整治;二是对在生产建设过程中,挖损、塌陷、压占、污染破坏的土地和洪灾、滑坡崩塌、泥石流、风沙等自然灾害损毁的土地进行复垦;三是对滩涂、盐碱地、荒草地、裸土地等未利用的宜农土地进行开发利用。
97、什么是建设用地复垦?
答:建设用地复垦是指把农村宅基地和废弃工矿用地复垦整理为耕地的行为。可分为宅基地复垦和工矿用地复垦。
    (1)宅基地复垦是指根据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规划,将零散自然村进行撤并,对分散、闲置、废弃的农村居民点用地实施复垦,将其整理成耕地。
(2)工矿用地复垦是指根据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规划,将分散在农村的闲置废弃砖瓦窑、矿山等废弃工矿用地实施复垦,将其整理成耕地。
98、什么是土地储备?哪些土地可以纳入土地储备范围?
答:土地储备是指政府为实现调控土地市场、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目标,依法取得土地,进行前期开发、储存以备供应土地的行为。以下可纳入土地储备范围:(1)依法收回的国有土地;(2)闲置、空闲和低效利用的国有土地;(3)因企业自身扩大再生产需要或因城镇规划、功能布局调整需要搬迁的工业企业用地(包括三产用地);(4)已办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批准手续的土地;(5)其他依法取得的土地。
99、收购土地有哪些程序?
答:(1)申请收购。原土地使用权人向市土地储备中心提出申请并提供有关资料,领取和填写《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申请书》。
(2)土地权属核实。对确定收购土地的权属、面积、地上物、四至范围、用途等情况进行实地调查、勘测和审核。
(3)征询意见。根据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和实地调查情况,向国土资源局、财政局、建设局、企业主管部门及有关银行等征询规划、企业资产、财务等情况。
(4)价格评估。根据实地调查和市区、集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等,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拟收购储备的地块进行评估,为确定收购价格提供依据,并进行土地收购补偿费用的测算。
(5)方案报批。根据地块权属调查和收购的费用测算,与原土地使用权人进行协商、谈判,达成收购的一致意见后,提出土地收购的具体方案,报市政府批准。
(6)签订合同。根据市政府批文,与原土地使用权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原土地使用权人提交未抵押或抵押已注销的权证,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土地收购补偿费。
(7)办理权属变更和注销手续。《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经市国土资源局审核后,办理土地权属变更手续,原《国有土地使用证》同时予以注销。
(8)交付土地。原土地使用权人应按合同约定,如期向市土地储备中心交付被收购的土地,如不按期交付,由国土资源局责令其限期交付。
100、土地收购补偿有哪些因素决定?
答:根据行业和土地的特点,由土地价格、地上附着物补偿、搬迁补偿和停工损失等因素综合决定。

 

 

 


编后说明

本手册资料由我局各业务科室负责编写,因业务水平所限,加之编写时间仓促,在编印过程中难免存在差错,欢迎批评指正。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以正式文本为准。


编 者

二〇一一年六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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