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企业实质合并破产规则的
解构与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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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 言】
在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不断深化,产业转型升级的大环境下,部分行业破产案件呈现井喷式的增长,其中的代表性行业便是房地产行业。随着供给端“三道红线”规范房企融资,需求端“两道红线”集中管理房贷,新房严格限价等政策的落地,楼市调控持续升级,标志着高杠杆、高负债、高周转的地产模式宣告终结,也导致大量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房企”)在债务危机下进入破产程序,而众多关联、配套企业与集团核心企业实质合并破产也逐渐成为目前房企破产案件审理的趋势。
2021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最高院”)发布第29批指导性案例,全部3个案例均为实质合并破产重整案件,自最高院2011年开始发布指导性案例后尚属首次。本次指导性案例的发布,毫无疑问为目前大幅增长的关联企业实质合并案件的审理提供了指导依据,也反映了当前司法实践中对实质合并案件的审理缺乏统一的裁判标准。《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以下简称《解释(二)》)第二十三条首次提及了“合并破产”的概念,但截止目前,我国在立法层面尚未对实质合并破产的定义和程序进行明确规定,目前作为审判指南的指导性文件是2018年最高院发布的《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2018〕53号)(以下简称《破产审判纪要》),其中第三十二条至第三十七条用较多篇幅对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审查标准、利害关系人权利救济、管辖等进行了阐释,但是《破产审判纪要》第三十二条“法人人格高度混同、区分各关联企业成员财产的成本过高、严重损害债权人公平清偿利益”的实质合并标准应该作何种具象化的理解,特别是如何实际适用于房企破产案件,这些问题目前并没有一个明确的答案。本文尝试对前述问题作初步探析,以求为相关理论和司法实践提供参考。
第一部分
实质合并规则的概念
第二部分
对实质合并规则中适用原则和具体判定要素的解构
一、药械行业营销推广模式执法实践情况
二、《对待办法》中实质合并规则适用原则和具体判定要素的启发
三、从实务角度对我国实质合并规则中适用原则和具体判定要素的思考与引出
第三部分
房企破产案件中应纳入实质合并范围的关联企业的类型化探讨
一、“钱包”公司
“钱包”公司的主要特征一般有:
(1)与核心企业或关联企业共用人员,没有独立的人员体系,或只设有专职会计、出纳等财务人员;
(2)不开展或很少实质性开展与工商登记相符的经营活动;
(3)财务管理上与核心企业或关联企业共用账簿而不单独建账,或是虽然名义上单独建账,但其实质是核心企业或关联企业的“体外账”,账目记录仅包含与核心企业或关联企业的往来科目,而无与自身经营管理相关的收支发生;
(4)对外签订的合同约定提供的商品或服务,“钱包”企业自身均无法供给,几乎完全依赖于核心企业或关联企业以第三人身份履行;
(5)“钱包”企业资金流入几乎完全来源于:①以核心企业或关联企业名义对外订立的合同,“钱包”企业仅在合同中以收款方的形式存在,而不享有相关合同主要权利,承担主要义务;②虽然以“钱包”企业名义对外签订,但事实上几乎完全依赖于核心企业或关联企业以第三人身份向对方履行的合同;
(6)“钱包”企业的资金支出几乎完全与自身经营活动无关,基本是为核心企业或关联企业代付款而产生。
二、施工总承包企业
三、售后包租企业
【结 语】
房企破产案件关涉的债权人数量多、权利顺位保护问题复杂、社会舆论影响面广,前述特点在房企实质合并案件中尤甚。本文通过对实质合并的概念与标准发展的探讨,抛砖引玉地提出了实质合并应当符合的具象化要素,并结合自身办案经验列举了若干应当纳入实质合并范围的企业类型范例,试图为解决房企破产案件中实质合并标准和范围确定等问题提出一些建议。但如何真正通过实质合并提升破产企业重整价值、实现各类权益主体的公平保护,是一个多元化、高难度的课题,需要在司法实践中不断得到检验和改进,希望随着未来理论研究的深入与司法实践相结合,在立法层面对相关问题的标准予以明确,为破产案件实务提供新的指引。
注 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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