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经济性裁员
经济性裁员,是指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等原因一次性辞退部分劳动者,以此作为改善生产经营状况的一种手段,其目的是保护自己在市场经济中的竞争和生存能力。
二、经济性裁员须满足的条件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1条规定,只有当出现以下四种情况之一时,用人单位才能进行经济性裁员:
第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第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第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第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上述4种情形属简易概括,实践中操作时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较多,比如证明企业“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需要提供相关财务数据、营销数据来证明。有的地方明确要求要求企业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生产经营实际亏损连续三年(财政决算年度)以上,亏损额逐年增加,且生产经营状况无明显好转;(二)连续两年开工率不足60%,有50%以上职工下岗待工;(三)连续六个月以上在岗职工工资不能按照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网上资料显示天津市当地要求企业在实施经济性裁减人员前,应当连续十二个月停止招工,并已采取清退外来劳动力和其他外聘人员的措施。
又如兜底性条款“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该如何理解与证明,据网上资料显示在实务裁判中,认定为“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国家或者地方政策变化、政府机构改革、国际经济形势、外部营商环境变化、政府规划调整、疫情等诸多影响企业生产经营的客观因素变化,也包括企业据此主动进行的业务调整、经营活动调整、岗位结构调整等自主经营行为。(见敖迎盈著《经济性裁员的法定条件、程序和补偿标准》)
三、经济性裁员的依法实施程序
按照《劳动合同法》第41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在宣布裁员前,应做到以下两点:
1、提前30日就相关生产经营状况、裁减人员方案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征求工会或者全体职工的意见,并对裁减人员方案进行修改和完善。裁减人员方案包括:被裁减人员名单、裁员时间、实施步骤,被裁减人员的经济补偿办法。
2、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裁减人员方案以及工会或者全体职工的反馈,并听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意见。注意:报告不等于审批,因此用人单位只要将裁员方案向劳动行政部门进行报告就可以了,不需要取得劳动行政部门的批准。但这是用人单位进行经济性裁员必须遵循的程序,否则就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具体参见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5.依据劳动法第二十七条和劳动部《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规定》(劳部发[1994]447号)第四条的规定,用人单位确需裁减人员,应按下列程序进行:(一)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并提供有关生产经营状况的资料;(二)提出裁减人员方案,内容包括:被裁减人员名单,裁减时间及实施步骤,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集体合同约定的被裁减人员经济补偿办法;(三)将裁减人员方案征求工会或者全体职工的意见,并对方案进行修改和完善;(四)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报告裁减人员方案以及工会或者全体职工的意见,并听取劳动行政部门的意见;(五)由用人单位正式公布裁减人员方案,与被裁减人员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按照有关规定向被裁减人员本人支付经济补偿金,出具裁减人员证明书。
四、经济性裁员的注意事项
1、人员比例要求
《劳动合同法》第41条规定的“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
2、优先留用人员
(1)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2)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3)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3、不得裁减人员
《劳动合同法》第42条规定:(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3)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违法实施经济性裁员的法律风险
用人单位进行经济性裁员,必须符合法定的实体性要件和程序要件。如果用人单位违反法定程序或要件进行裁员,就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有权要求恢复劳动关系、支付拖欠的劳动报酬;劳动者不要求恢复劳动关系的,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双倍的经济赔偿金。
六、经济性裁员的补偿金
具体见《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
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其中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另外,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
实施经济性裁员的,用人单位无需多支付1个月工作作为代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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